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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聚焦
杨龙律师在接受被申请人委托后,迅速将目光锁定在案件核心矛盾上。申请人以政府函件和会议纪要为由,主张工程款“不下浮”,杨龙律师明确了三大争议焦点:《补充协议》是否变更下浮率结算条款;“进度款不下浮支付”是否等同于“结算款不下浮”;“合同价款变更”是否违反《招标投标法》。这些焦点的明确为后续的辩护工作指明了方向。
证据链的精密构建
杨龙律师团队对涉案的所有证据进行了系统梳理。从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到各类合同、政府函件及会议纪要,再到21期按下浮率支付进度款的凭证,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招标文件和《总承包合同》明确规定了下浮率,《补充协议》未取消下浮率,联合体内部施工合同也印证了申请人对下浮结算的认可。政府函件无变更合同效力,会议纪要中的“进度款暂不下浮”是临时措施,且后续明确“结算按原合同执行”。同时,申请人主张的变更违反《招标投标法》,应属无效。
仲裁庭审的有力抗辩
在仲裁庭审中,杨龙律师依据扎实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提出了核心抗辩意见。他指出原合同及补充协议未取消下浮率,申请人混淆概念;进度款支付方式与结算标准不同,不能推导结算无需下浮;申请人的变更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按原合同下浮率结算;前21期进度款按下浮率支付且申请人未异议,证明双方对下浮结算达成共识。
最终,广州仲裁委员会采纳了杨龙律师的全部抗辩意见,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申请,申请人承担194104元费用,被申请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再次体现了杨龙律师“专业创造价值”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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