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律师执业概况
密齐光为北京高朋(青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自2011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702201110818298。他服务地区以山东青岛为核心,还包括潍坊,联系地址位于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5号楼厚业中心1601。密齐光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10件,深耕企业合规、强制执行和不良资产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在强制执行案件方面占比较高,同时在企业合规与公司治理非诉讼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他还荣获2015年、2016年青岛仲裁委员会“先进个人”称号,获评2022年青岛市市北区“优秀律师”,是半岛都市报“问法热线”特邀律师。
二、案件基本情况
在这起合伙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为吕,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密齐光等;被告为刘;第三人有刘、赵X。原告吕、被告刘和案外人赵X于1993年口头约定合伙经营青岛市某村养鸡场,原告负责建设和财务,被告负责经营管理。1994年养鸡场发生火灾后,原告全额出资重建。1996年赵X退出合伙,养鸡场由原被告共同经营至2005年禽流感停业,此后养鸡场由被告出租,2017年养鸡场改造为冷藏厂。现土地和房屋已被政府征收,双方对征收补偿款的分配存在纠纷。
三、各方诉求与主张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基于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款中的500万元,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4000元、公证费2100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声称原告的要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养鸡场财产与原告无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第三人赵X称养鸡场为其财产,原告和被告无权分割拆迁补偿款。
四、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合伙合同关系,对合伙共有财产的份额各占50%。但考虑到双方合伙关系尚未终止,征收补偿款分配条件尚未成熟,因此对原告请求分割补偿款的请求不予支持。最终判决确认原告吕和被告刘各占赵X社区养鸡场合伙共有财产50%份额,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及第三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和诉讼保全费由原被告各负担一部分。密齐光在案件中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为案件的公正判决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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