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背景与基本信息
贾小燕律师于2020年开启执业生涯,至今已有多年丰富的执业经验。她持有执业证号15133202011236802,就职于四川明炬(甘孜)律师事务所,该律所位于甘孜州康定市榆林路110号玉岭雪酒店B幢二楼。虽然其服务地区为云南红河建水县,但她凭借自身专业能力,在法律领域不断发光发热。在教育背景方面虽未详细提及,但从她的执业成果来看,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基础。在执业的六年时间里,贾小燕律师处理各类诉讼与非诉讼案件近两百件,展现出了强大的业务能力。她擅长梳理复杂案件事实,能够精准把握法律适用,并且可以制定务实可行的争议解决方案。在多起疑难案件中,她都成功为当事人实现了合法权益最大化,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认可与信赖。
荣誉加身彰显实力
贾小燕律师在其执业生涯中获得了诸多荣誉。2022年,她被中共四川省律师行业委员会、四川省律师协会授予“五四青年好律师”荣誉称号,这一荣誉体现了她在青年律师群体中的优秀表现和专业能力。2025年,她被中共甘孜州律师行业委员会评为2020-2025年度“优秀律师”,同年还被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评为年度优秀律师。此外,她还拥有二级建造师证书,这显示出她在其他专业领域也有一定的知识储备,具备多元化的能力。
处理运输毒品大案
贾小燕律师曾依法代理李某某运输毒品罪一案,这是一起极具挑战性的案件。该案涉案毒品数量巨大,是建州以来查处的涉案毒品数量最大的运输毒品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该案属于可能判处死刑的刑事案件。案件中,委托人李XX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XX年X月XX日被刑事拘留,同年X月XX日被执行逮捕。后由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2025)某号起诉书向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号为(2025)川XX刑初X号。公诉机关指控,李XX受代号为“老二”的疑似境外人员雇佣,邀约王X及吴XX等三人共同参与运输毒品,涉案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9013.5799克,甲基苯丙胺含量在10.6%-17.8%之间,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同时提出对李XX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的量刑建议。
深入了解案件详情
20XX年XX月,李XX通过网络平台结识疑似境外人员“老二”,对方以8-10万元报酬诱使其帮忙取货,李XX遂邀约王X参与,并承诺给予5万元报酬,吴XX等人得知后主动要求加入。20XX年X月,“老二”告知李XX货物已藏匿于过境货车内,李XX随即租赁车辆前往四川甘孜康定市,途中得知所取货物为毒品,其仍通知王X等人前往汇合。“老二”分四次向李XX转账共计11500元作为路途开支,李XX向王X转账3800元用于相关开支。李XX、王X与吴XX等三人汇合后,李XX单独告知王X货物为毒品,二人商议不将此事告知其他三人。后五人根据“老二”的定位多次跟踪藏匿毒品的货车,先后三次尝试提取货车内的毒品,均因客观原因未能成功,期间王X等人还购买了铁丝、手钳等取货工具。20XX年X月XX日,五人再次尝试取货时发现疑似暴露,吴XX等三人决定放弃并驾车离开,经李XX劝说折返后,五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当场从货车内查获疑似毒品23条及定位器1个,经鉴定及称量,确认涉案物品为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9013.5799克。
制定精准辩护策略
李XX亲属委托贾小燕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贾小燕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李XX,详细了解案件事实经过,查阅全案卷宗材料,对案件证据、事实及法律适用进行全面分析。结合案件细节,她制定了针对性辩护策略,在庭审中提出以下核心辩护意见:本案应认定为运输毒品罪未遂,李XX等人多次尝试提取毒品均未成功,毒品始终未脱离公安机关控制,未实际进入流通环节,依法可对李XX从轻或减轻处罚;李XX系受雇佣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未实际获得违法所得,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李XX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从宽处罚;李XX主观恶性较小,涉案毒品虽数量较大但含量较低,且被公安机关及时查获,未流入社会造成实际危害后果,量刑应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李XX的前科犯罪与本次毒品犯罪性质不同,且缓刑考验期已届满,该前科情节对本次量刑的影响应有限考量。同时,贾小燕律师在庭审中就案件事实、证据认定及法律适用与公诉机关充分质证,着重向法庭阐述李XX在案件中的地位、作用及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恳请法庭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李XX予以减轻处罚。
案件判决取得成效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进行全面审查。除对运输毒品罪未遂的意见未予采纳外,对其余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法院审理认为,李XX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其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但李XX系受雇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结合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综合因素,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李XX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判决结果采纳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下限,实现了对李XX的从轻处罚。
案件总结体现价值
本案为重大运输毒品刑事案件,涉案甲基苯丙胺片剂数量达9013.5799克,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运输毒品数量大的,可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李XX虽涉案毒品数量巨大,且有犯罪前科,但其具有多项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系受雇佣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地位,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涉案毒品被公安机关及时查获,未流入社会,实际社会危害性较小;未实际获得违法所得,主观恶性相对较低。法院综合考量全案事实、情节及李XX的认罪悔罪态度,对其作出减轻处罚的判决,既体现了我国对毒品犯罪的严厉打击,也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在本案办理过程中,贾小燕辩护律师充分发挥专业法律服务作用,通过全面、细致的案件梳理和法律分析,精准把握案件核心辩护要点,有效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她保障了委托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知情权、辩护权等合法权利,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和分析,制定针对性的辩护策略,推动法庭在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同时,对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委托人予以合理量刑,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这充分证明,专业的刑事辩护能够有效维护刑事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贾小燕律师的专业分析、精准辩护对案件的公正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