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有几种审查方式?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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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利用计算机比对,审查少报计划外生育人口的问题。2.通过社会抚养费收费票据与“非税收入—社会抚养费收入”专户对比.3.通过调查工商、税务等部门,可以发现高收入人群未按标准征收的问题。4.通过审查申请法院执行的案件及执行收费票据,可以发现法院征收的社会抚养被个人长期占用。

社会抚养费有几种审查方式?

社会抚养费是平衡我国人口,对相关的超生人员进行收取的一种费用。这类人员违法我国的相关法律,而婴儿降生后我国出于人道主义又不得不对其予以法律保护。那社会抚养费有几种审查方式都有什么样的解释呢,下面小编就这一问题为你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采取计算机审计与审核资料相结合,审查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利用计算机比对,审查少报计划外生育人口的问题。

一是采取被审计单位计划外生育人口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和财政“非税收入—社会抚养费收入”数据,通过对比,可以发现“非税收入—社会抚养费收入”专户已收取计划外生育对象社会抚养费而被审计单位计划外生育人口管理信息系统无该对象反映,从而可以核实确认少报计划外生育人口。

二是审查《新生婴儿出生登记申报卡》,可以发现乡镇已开出《新生婴儿出生登记申报卡》,而被审计单位计划外生育人口管理信息系统无该对象反映,从而确定少报计划外生育人口。

三是入户调查,取得实据。

2、通过社会抚养费收费票据与“非税收入—社会抚养费收入”专户对比,审查长期占用、挪用社会抚养费的问题。一是通过对比收入,可以发现已开出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而收取的社会抚养费没有缴入“非税收入—社会抚养费收入”专户,滞留在个人手中长期占用。二是通过对比时间,可以发现开票时间与缴入财政专户时间相距较远,存在挪用社会抚养费现象。

3、通过突击盘存、审查乡镇征收员工作手册,可以发现“白条”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入账,不缴库,私设“小金库”的问题。有些乡镇使用“白条”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入账,不缴库,主要是为了弥补计生经费不足,但征收员一般都有工作记录,便于与乡镇结算。通过审查征收员工作记录本,可以发现这方面的问题。

4、通过外围调查,可以发现 “白条”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入账、不缴库,个人占用贪污的问题。一是有针对性的调查派出所。2014年以前,派出所办理新生婴儿上户口凭计生办开出的《新生婴儿出生登记申报卡》和缴纳社会抚养费收费收据。有的乡镇征收人员对计划外生育对象不开出社会抚养费收费专用收据而使用白条收据收取社会抚养费不入账、不缴库,占为已有。二是入户调查。这方面工作难度大,主要是计划外生育对象基本上都在外打工,手机号码经常更换,难于联系到当事人。

5、通过调查工商、税务等部门,可以发现高收入人群未按标准征收的问题。

6、通过审查申请法院执行的案件及执行收费票据,可以发现法院征收的社会抚养被个人长期占用。有些案件法院已执行完毕,收取的社会抚养费被征收人员长期个人占用,不开出社会抚养费专用收据缴入财政专户。

7、通过审查计划外生育档案,可以发现擅自降低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随意减免社会抚养费等问题。计划外生育档案一般都有计划外生育对象个人户口信息资料,均反映了农业户口与城镇户口、生育胎次,对照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农村人均收入和乡镇出具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可以发现上述问题。

8、通过审查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资金流向,可以发现公款私存、截留、滞缴、挪用等问题。有些计生办社会抚养费征管员将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以个人的名义存入银行,不及时上缴财政专户,甚至在滞留期间挪作他用。

二、采取抽查法和详查法相结合,审查社会抚养费使用方面的问题。

1、确定抽查范围。按照财政返还社会抚养费数据进行排序(与征收社会抚养费排序基本一致),确定抽查的乡镇,从上往下排列,抽的乡镇计划外出生人口基本上占全县的80%上以,抽查面可以反映全县社会抚养费使用的总体情况。

2、对抽查的乡镇和财政、计生等部门返还的社会抚养费进行详细审查,可以揭示社会抚养费在使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财政等部门违规将社会抚养费征收与经费安排挂钩,按社会抚养费征收额的一定比例向计生等部门和乡镇拨付计生经费。

二是以虚假经济业务列支费用,套取资金。乡镇计生办财务管理不很规范,只要是发票都入账报销。通过审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并询问、察看有关情况,可以审查出不符合常规的虚假发票列支费用,套取资金。

三是财务管理不规范,报销发票要素不全,报销手续不完整。

四是截留挪用计生事业经费。卫计局、乡镇政府以各种名义截留、收取、调用计生事业费。

五是违反八项规定乱发津补贴。

六是通过社会抚养费账户审查,可以发现借用社会抚养费账户套取其他专户资金的情况。

三、查阅档案和调查了解相结合,发现社会抚养费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卫计局以及执法大队、法院、乡镇等单位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情况的调查了解,可以发现卫计局、执法大队、法院、乡镇在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管理制度缺失,立案、取证调查、下达征收决定、减免审批等环节存在执法程序不规范,征收档案不完整资料不齐全,有些信息缺失等等。

一是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卫计局执法大队没有制定与社会抚养费相关的管理制度、征收管理流程规定以及征收标准控制制度,内部管理控制存在薄弱环节。

二是有些重大事项及征收主要环节无记录。对征收过程中政策外免征、缓征以及降低标准征收等重大事项没有经过会议讨论,无会议记录;发放《新生婴儿出生登记申报卡》等关键性文书无编号、也无登记,发放数量底数不清。

三是执法程序不规范。通过对征收对象案卷的审查发现,有的案卷没有送达回证,有的缺少告知书,有的调查取证不规范,缺少取证的关键要素。

主要有8种审查方式进行相关的审查。对这部分资金的控制的审查方式,主要从资金流向、户籍审查、突击相关部门的征收情况等一些类方式,防止这类资金流入私人腰包,从而对我国的经济利益造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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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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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书面形式《合同法》第11条规定了书面形式的定义,即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法》颁布前一直被提倡的合同形式,与口头合同相比,书面合同多是履行期限较长、标的额较大、内容较复杂的合同,它的最大特点在于当事人因合同发生争议时容易举证、分清责任,其优点与缺点正好与口头合同相反。
3、其他形式这是《合同法》的新规定,鉴于社会生活中各种合同极端复杂,仅仅书面与口头两种形式不能穷尽所有的合同形式。
二、合同形式的法律效力
1、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用。《合同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36条对此又做了补充性规定,制定了一个补救措施: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而未采用,但一方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这里主要针对已履行的合同而言。第36条的规定排除了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用,当事人事后可以再用证据证明曾经达成协议而认定合同成立的这种情况。口头合同只要事后能用证据证明曾经达成协议,合同就成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用,除非合同已经履行,对方接受,合同才成立。如果没有履行,或履行主要义务对方不接受,这时只能认定合同未成立,即使有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曾达成口头协议也不能认定合同成立。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而未采用,只要一方已经履行了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对方已接受的,合同就成立。当事人不得以合同形式欠缺认定合同不成立。因为任何合同形式都无法与实际履行相比,既然已经接受履行就说明合同形式已不再重要了。
2、对于合同中约定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合同才成立,而未签字盖章。依照《合同法》第37条规定,要区分几种情况:(
1)如果一方当事人已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应认定合同成立。这说明法律上认可先履行后补签合同的这种情况。此时当然不能从补签书面合同签字盖章时算合同成立,而应从实际履行对方接受时算起。(
2)如果一方未履行主要义务或对方拒绝接受履行的,应认定合同不成立。(
3)合同中约定合同自签字和盖章后成立,如果只是签了字或只是盖了章,合同是否成立还应考虑实际履行情况,不应纠缠于形式问题。当事人不能以“和”、“或”一字之差来诡辩钻空子,主张合同不成立,逃避承担责任。按照《合同法》第32条规定精神,合同成立签字盖章只要一种就行,只有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未盖章,合同也应当认定成立。
3、合同中约定合同经公证才成立,而未经公证。参照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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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大都没有规定合同自登记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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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比如已婚男子与其他女子同居生活,女方诉至要求离婚,男方经过调解教育仍不悔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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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要有证明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而非其他原因如因工作调动分居,这样才会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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