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性质的非法集资有哪些表现形式?

最新修订 | 202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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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伟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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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以“国家、政府项目”为名传销,骗子主要打着“国家扶持、共同富裕”、“国家试点”、“政府项目”等口号;以“各种投资理财”为名传销。以“扶贫慈善”为名传销。以“关爱老人,防病养老”为名的传销。以“网络加盟代理商”为名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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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非法集资的花式变得越来越多样和隐藏,犯罪分子以合法的外壳,举着响应国家政策的旗帜,以高额投资回报、高额消费返利等为诱饵,吸引受害者交入门费、发展下线、并许以提成,这种传销性质的非法集资危害巨大,严重影响经济运行,造成参与者巨大的经济损失。小编为大家介绍传销性质的非法集资的几种表现形式,以便大家警惕。

一、传销性质的非法集资的八种表现形式

1、以“国家、政府项目”为名传销。骗子主要打着“国家扶持、共同富裕”“国家试点”“政府项目”等口号,杜撰有政府背景,伪造国家机关文件,利用群众爱国心理,歪曲国家政策,欺骗消费者投资入伙。

2、以“各种投资理财”为名传销。这种传销主要打着上市融资、股权众筹、投资理财等资本模式,利用借贷平台等进行拉人头投资传销活动。

3、以“扶贫慈善”为名传销。这种传销都是打着“慈善、互助”“精准扶贫、共同致富”的幌子,以高息回报诱骗消费者加入发展会员。

4、以“关爱老人,防病养老”为名的传销。这种传销专门针对老年人,设计“保健旅游产品”,以投资养老公寓、以房养老等为名,发展会员,骗取老年人钱财。

5、以“网络加盟代理商”为名传销。通过开办网上商城,利用微信朋友圈、网游、网站论坛等发展代理、加盟商,欺骗消费者“消费返现”“边消费边赚钱”,骗钱不见面。

6、以“开心免费旅游”为名传销。主要是宣称加入可免费旅游,欺骗消费者“边旅游边赚钱”“免费旅游”发展会员,传播速度非常快。

7、以“介绍找工作、招聘”为名传销。利用大学生及其他群众急于就业求职的心理,以介绍工作、高薪诚聘、扩大就业、勤工俭学,甚至老乡邀约等手段,引诱群众前往异地传销窝点后控制其人身,胁迫或诱导其参与传销。

8、以“虚拟货币”为名传销。这种传销是新型金融传销,以上市、将来可在很多国家流通为幌子,引诱投资者加入成为会员,这只是在这些会员中“流通”的一种网络虚拟货币。新会员被介绍进来后,每人免费拥有一台小型的“矿机”,登录网站交钱激活这台矿机后,便可以生产某虚拟币。

律图小编希望大家在投资时要注意分辨,面对明显高于市场回报率的投资慎之又慎,不要误入传销的歧路,造成本金的有去无回。这类案件的受害者多为社会经验缺乏的年轻人以及退休的老人,大家可以在有投资途径出现时,通过证监、银监、工商等官方部门进行核实,并查看相关行业及法律规定确定其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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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勾当行骗者为了便于实施诈骗的目的,专门持伪造的或他人的身份证件,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公司,然后,以公司名义招聘员工、培训员工,由员工进行诈骗,整个诈骗过程,真正的幕后策划人始终不露面。因此,合同诈骗案件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通常都是公司的业务员或一般员工,而隐藏在合法公司后面的策划人因为极少直接与受骗者接触,从而得以逃避法律制裁。以合法公司名义行骗,可以减少行骗的风险,增加行骗手段的隐蔽性。更有甚者,公司连自己招聘的员工都骗,情节十分恶劣。
二、重操旧业者多屡骗不爽行骗者多数是具有多次行骗劣迹的行家老手,通常一旦罪行被识破,便马上闻风而逃。当他们认为风声不紧的时候,就会重操旧业。因为他们对于行骗手段十分熟悉,所以在很短时间内他们便可以迅速成立诈骗组织,实施诈骗行为,而且,为逃避法律惩罚,他们会吸取教训,得手后立即销声匿迹,给有关部门查办造成困难。
三、运用见证手法骗取信任合同诈骗公证和律师见证的形式,是较为流行的法律见证形式。正是由于这两种形式社会效果好,也为老百姓所熟知,行骗者容易抓住这种心理,从而体现其合作项目和合同的真实性。受骗者此时更多的想法是,合作项目和合同都是受法律保护的,若对方违约,通过法律程序可以保障自己的权利。这也使得受骗者心里如吃了定心丸一样,完全相信行骗者,从而被行骗者多次骗走财物,有时甚至连续被骗还毫无察觉。值得一提的是,这种方法,通常在受骗者尚且犹豫不决时,行骗者只要使用这种办法,受骗者都会信以为真从而受骗上当的。
四、冒用他人名义实施诈骗犯罪分子身份证、单位证明等证件均为伪造,并非常善于伪装,虚张声势甚至假借他人资产以显示其实力,投其所好甚至对受害单位方主管人员进行行贿,以骗取其信任。
五、伪造担保票据非法获取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实施合同诈骗。犯罪分子或利用高科技手段伪造此类票据,足以乱真,或以非法手段获取,不易被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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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传真形式签署的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以传真形式签署的合同是否有效
传真属于《合同法》第11条所指的“数据电文”的范畴,传真具有易伪造的特点,在民事诉讼中,如无其他相关证据相佐证,一旦对方否认,单独的“传真合同”很难获得的支持。因此,对于大额合同,我们不建议使用传真形式签署,为提高效率一定要用传真形式签署的,在传真签署后要及时交换正本。一般说来,为提高效率,对于一年中多次交易的小额的合同,在签署了《框架性协议》的情况下,使用传真形式签署合同较为妥当。
二、以电子邮件形式确认的合同是否有效
电子邮件亦属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数据电文”的范畴。合同的核心是通过要约与承诺的方式达成双方的合意。如果业务双方保持着连续性的业务往来,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签署了一系列的合同并且双方均已经履行,可以视为商业惯例,这种形式签署的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可以得到的认可。
三、仅加盖合同专用章,但法定代表人未签字的合同有效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合同,合同最后一条写明“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但实践中仅加盖了公章,但法定代表人并未签署。一旦发生争议,一方便声称由于合同上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该合同并不生效,并以此理由而反悔。但是这种反悔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合同上的签章是指授权代表的签字或盖章或签字加盖章,三者有其一即可。因此,尽管合同中约定了“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但是,合同的本质是意思表示真实。通过盖章已经表明了自己的意思,因此该合同有效,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
在实践中,在合同上只要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合同即视为签署:
1、法定代表人的签字;
2、授权代表人的签字;
3、加盖公司公章;
4、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
四、仅加盖公司职能部门章签署的合同效力问题
职能部门章一般是为便于公司管理而自行刻制的章,理论上它已经得到公司的许可。从这些章的使用范围来看,它一般仅限于公司内部使用,如果对外签署合同,仍需要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但也有一些例外,例如与合作单位的对账章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在上加盖人事部门的章,依然可以得到的认可。因此,加盖公司职能部门章签署的合同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我们强烈建议,在合同签署过程中尽量不要加盖职能部门章。
五、总经理超出授权范围签署的合同效力问题
我们曾经遇到过这样的一个案例,我们的客户与A公司签署了一份,合同标的为人民币128万元,合同上A公司未盖章,仅由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签了名。当我们准备履行时,A公司给我们发了一份书面通知,称其总经理对外签署合同的权限是50万元,因没有得到公司的授权,其签署这份合同是无效的。于是我们代表客户提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经审理后认定:定代表人的代表权限原则上及于法人,公司可以对法定代表人的权限予以适当的限制,但是这种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当法定代表人对外签署合同时视为法人的全权代理人。对法定代表人的权利限制仅对公司内部有效,对外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我国合同法第50条明确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载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最终判决合同继续履行。
以传真形式签署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以传真形式签署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问题解答如下,
一、以传真形式签署的合同是否有效
传真属于《合同法》第11条所指的“数据电文”的范畴,传真具有易伪造的特点,在民事诉讼中,如无其他相关证据相佐证,一旦对方否认,单独的“传真合同”很难获得的支持。因此,对于大额合同,我们不建议使用传真形式签署,为提高效率一定要用传真形式签署的,在传真签署后要及时交换正本。一般说来,为提高效率,对于一年中多次交易的小额的合同,在签署了《框架性协议》的情况下,使用传真形式签署合同较为妥当。
二、以电子邮件形式确认的合同是否有效
电子邮件亦属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数据电文”的范畴。合同的核心是通过要约与承诺的方式达成双方的合意。如果业务双方保持着连续性的业务往来,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签署了一系列的合同并且双方均已经履行,可以视为商业惯例,这种形式签署的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可以得到的认可。
三、仅加盖合同专用章,但法定代表人未签字的合同有效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合同,合同最后一条写明“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但实践中仅加盖了公章,但法定代表人并未签署。一旦发生争议,一方便声称由于合同上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该合同并不生效,并以此理由而反悔。但是这种反悔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合同上的签章是指授权代表的签字或盖章或签字加盖章,三者有其一即可。因此,尽管合同中约定了“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但是,合同的本质是意思表示真实。通过盖章已经表明了自己的意思,因此该合同有效,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
在实践中,在合同上只要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合同即视为签署:
1、法定代表人的签字;
2、授权代表人的签字;
3、加盖公司公章;
4、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
四、仅加盖公司职能部门章签署的合同效力问题
职能部门章一般是为便于公司管理而自行刻制的章,理论上它已经得到公司的许可。从这些章的使用范围来看,它一般仅限于公司内部使用,如果对外签署合同,仍需要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但也有一些例外,例如与合作单位的对账章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在上加盖人事部门的章,依然可以得到的认可。因此,加盖公司职能部门章签署的合同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我们强烈建议,在合同签署过程中尽量不要加盖职能部门章。
五、总经理超出授权范围签署的合同效力问题
我们曾经遇到过这样的一个案例,我们的客户与A公司签署了一份,合同标的为人民币128万元,合同上A公司未盖章,仅由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签了名。当我们准备履行时,A公司给我们发了一份书面通知,称其总经理对外签署合同的权限是50万元,因没有得到公司的授权,其签署这份合同是无效的。于是我们代表客户提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经审理后认定:定代表人的代表权限原则上及于法人,公司可以对法定代表人的权限予以适当的限制,但是这种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当法定代表人对外签署合同时视为法人的全权代理人。对法定代表人的权利限制仅对公司内部有效,对外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我国合同法第50条明确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载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最终判决合同继续履行。
对公诉方一些主要形式的证据的质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对公诉方一些主要形式的证据的质证问题解答如下, 公诉人通过书讲述一个主角是被告人的犯罪故事,这是用各个又关联的证据素材来“复原”一个以前发生的犯罪事件,这个犯罪故事中的每一个细微的情节,只要公诉人讲出来,就必须有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对于这个犯罪故事,律师都有权利“拆解”这个犯罪故事的各个构成要素,即将部分证据素材排除出证据体系,最终使得剩下的证据素材不能“复原”犯罪事件。裁判结果就是要看“复原方”的观点说服了,还是“拆解方”的观点说服了。
对公诉方证据的质证,对辩护律师而言,就是“拆解”的具体过程。
1、对不出庭证人证言的质证
在我国的刑事案件审判实践中,公诉方的证人几乎都不出庭,公诉人主要是宣读证人在侦查阶段或审查阶段的书面证词。辩护律师对书面证人证言质证时,将注意力集中于以下方面。
(1)证据的形式要件是否合法
(2)证人证言是否和待证案件事实有关系
(3)证人证言是否和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或通过科学原理可以推断出来的事实矛盾
(4)证人证言是否和有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矛盾
(5)如果证人有多份笔录,这多份笔录之间是否有矛盾
(6)如果有多个证人,这多个证人对关键性事实的表述是否有矛盾
(7)证人证言是否和本案其他证据证明的事项有矛盾
由此可见,在现行刑事诉讼体制下,对不出庭证人证言的质证主要集中在该证据内容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合理性,是否和其他证言或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矛盾能否合理排除等方面。
2、申请公诉方证人出庭作证,不少辩护律师常常向人民提出让本案关键控方证人出庭作证。
当询问对方证人的全部规则(如允许诱导性提问、允许攻击证人品性等)还没有建立的时候,辩护申请控方证人出庭作证要注意:
(1) 是否仅仅因为不相信该证人的书面证言而申请其出庭作证;
(2) 如果该证人重复其在书面证言中的说法,是否已经准备好了质疑其可信性的论点和问题。
出庭作证的证人毫无疑问只会重复侦查阶段或审查阶段的证词,倘若律师仅因对证人的不信任就仓促申请其出庭作证,则律师难以将这种不信任感传递给审判者。因此,在明知出庭的证人将重复书面证词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应该在有把握摧毁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的情况下才申请该证人出庭作证。
换言之,辩护律师首先要分析其书面言词证,只有在发现证人证言不真实,缺乏合理性,与案件事实缺乏关联性,和其他人证言或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等情况下,才申请证人出庭。法庭上对该证人的询问只是印证这些证据的漏洞,并将这些漏洞展示给审判者而已。如果事先找不到这样的漏洞,而渴望在庭审时现场发现漏洞,就是低估了证人,只能被证人打败,自取其辱。
3、对物证的质证
对公诉方出示的物证,辩护律师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对物证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
(1) 物证是否是真实;
(2) 物证是否与本案有关,是否能够证明案件待证事实;
(3) 物证是否是孤证,是否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
(4) 取得物证的程序是否合法,来历不明的物证一定要排除。
如果发现公诉人提供的物证没有合法来源,辩护律师一定要提出不能将该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三、提出辩护方证据
基于无罪推定的刑事诉讼原则,辩护律师并无举证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法定义务,只要公诉方的证据不能确实充分地证明被告人犯罪,法庭就应该裁判被告人无罪。但是,无罪推定原则并不意味着辩护律师放弃提交证据的机会。就特定的案件而言,辩护律师提交的证据完全有可能是彻底推翻公诉方指控的关键。和公诉人举证需要提出证据用以证明犯罪构成各项要素完全具备不同,辩护律师举证并不需要通过证据组织出一个完整的无罪故事,只要辩护律师能提出证据证明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不具备,就能彻底否定公诉方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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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性病罪的表现形式有什么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传播性病罪的表现形式有什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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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形式是否有口头形式与书面形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合同的形式是否有口头形式与书面形式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合同的形式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同成立后,能否产生法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要视合同是否具备生效要件。合同生效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缔约能力,才能成为合格的合同主体。若主体不合格,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意思。合同成立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往往难以从其外部判断,法律对此一般不主动干预。缺乏意思表示真实这一要件即意思表示不真实,并不绝对导致合同一律无效。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合同的内容合法,即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及其指向的对象即标的等,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二是合同的目的合法,即当事人缔约的原因合法,并且是直接的内心原因合法,不存在以合法的方式达到非法目的等规避法律的事实。
(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所谓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上的要求,形式要件通常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将其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时,便成为合同生效的要件之
一,不具备这些形式要件,合同不能生效。当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合同无效的情形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结婚必须具备哪些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结婚的实质要件是指婚姻当事人以及双方之间的关系所必须符合的法律规定的条件,包括必须具备的条件(积极要件)和必须排除和禁止的条件(消极要件)。
各国婚姻家庭法对结婚的实质要件的规定有类似的地方,但是不同之处也很明显,由此造成的法律冲突主要表现在:
(一)当事人的合意方面。
目前世界上除了少数实行封建婚姻和宗教婚姻的地区之外,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规定了结婚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但是对于当事人自愿的要求并不十分一致。
(二)法定婚龄方面。
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结婚的最低年龄。由于自然人生理条件、习俗和社会经济政策等的不同,各国对法定婚龄的规定有一定差异。
(三)禁止近亲结婚方面。
为了提高人口质量,各国都规定禁止直系血亲之间结婚,但是禁止旁系血亲结婚的范围不同。
(四)禁止特定疾病患者结婚。
我国禁止患麻风病或性病未愈者结婚;瑞典禁止癫痫病人结婚;规定精神病患者不能结婚,有7个州禁止传染病人在传染期结婚。
(五)一夫一妻制。
目前,大多数国家都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但是,一些教国家仍然允许制。新加坡《婚姻法》允许男子同时与四个女子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六条
【法定婚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七条
【禁止结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八条
【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五条
【结婚自愿】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条
【家庭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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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传播性病罪的表现形式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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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的客观行为来看,有哪些表现形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其中,“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包括相关国家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单位委派到非国家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
“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但对于索取他人财物的,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应认定为。
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罪的基本形式分为索贿与,但在实践中,本罪的表现形式有多种,具体分析如下:
一、以交易形式
交易形式主要体现为三种情况:
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二、收受干股
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已实际转让的,数额按转让时股份价值计算未转让的,以实际获利数额认定为数额。
三、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
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论处。数额为请托人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
四、以理财的名义
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论处。数额,前一情形,以“收益”额计算后一情形,以“收益”额与出资应得收益额的差额计算。
五、以赌博形式
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但在具体认定时,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
1.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
2.赌资来源
3.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
4.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以请托人等“输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数额认定数额。
六、通过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论处。“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以获得的薪酬数额认定数额
七、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罪定罪处罚。数额为离退休后收受财物的数额。
国内风险资本募集资金的组织形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国内风险资本募集资金的组织形式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风险资本(Ve
tureCpitl)是一种以私募方式募集资金,以公司等组织形式设立,投资于未上市的新兴中小型企业(尤其是新兴高科技企业)的一种承担高风险、谋求高回报的资本形态。它和共同基金、单位信托等证券投资基金截然不同,在投资、募集等运作方式上有其自身的特点。国内有些部门提出的产业投资基金实际上就是风险资本。对象:风险资本在许多国家业已发展成熟,并具有成型的运作方式。风险资本的投资对象是处于创业期的未上市新兴中小型企业,尤其是新兴高科技企业。筹资方式:风险资本均以私募方式筹资。由于风险资本风险大、收益很难预见,一般投资者难以承受,只能向银行、保险等风险承受能力较强、愿冒风险以追求高回报的特定投资群体私募。组织结构:风险资本多以公司的形式设立。根据各国的情况,风险资本的组织结构主要有两种一是有限合伙制,由投资者(有限合伙人)和基金管理入(主要合伙人)合伙组成一个有限合伙企业,投资者出资并对合伙企业负有限责任,管理人在董事会的监督下负责风险投资的具体运作井对合伙企业负无限责任,在和英国,相当部分风险资本就是根据《有限合伙企业法》设立的。二是公司型,指风险资本以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设立。例如,在,风险资本可以依照《投资公司法》设立。
书面合同形式包括什么形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书面合同形式包括什么形式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订立书面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根据国际贸易习惯,如果交易双方通过口头或函电磋商,就主要交易条件达成协议之后,就要签订合同或成交确认书,以书面形式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固定下来,作为约束双方的法律文件。书面合同的形式主要有:
1、合同。
合同或称正式合同,一般适用于大宗商品或成交金额大的交易,其内容比较全面详细,除了包括交易的主要条件如品名、规格、数量、包装、价格、装运、支付、保险外,还包括商检、异议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等条款。这种合同可分为“销售合同”和“购货合同”两种。使用的文字是第三人称的语气。
2、成交确认书。
这是合同的简化形式,一般适用于成交金额不大、批数较多的轻工产品或土特产品,或者已订有代理、包销等长期协议的交易。成交确认书也可分为售货确认书和购货确认书两种。无论是合同还是确认书在法律上具有同等的效力。
二、书面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三个部分:
1、约首
约首是合同的首部,包括合同的名称、合同号码(订约日期、订约地点)、买卖双方的名称和地址、以及序言等内容。序言主要是写明双方订立合同的意义和执行合同的保证,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等。双方的名称应用全称,不能用简称,地址要详细列明,因涉及到法律管辖权问题,所以不能随便填写。在我国出口业务中,除在国外签订的合同外,一般都是以我出口公司所在地为签约地址。
2、本文
这是合同的主体部分,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合同的各项交易条款,如商品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单价和总值、交货期限、支付条款、保险、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条款等,以及根据不同商品和不同的交易情况加列的其他条款,如保值条款、溢短装条款和合同适用的法律等。
3、约尾
约尾是合同的尾部,包括合同文字的效力、份数、订约的时间和地点及生效的时间、附件的效力以及双方签字等,这也是合同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的订约地点往往要涉及合同依据法的问题,因此要慎重对待。我国的出口合同的订约地点一般都写在我国。有时有的合同将订约的时间和地点在约首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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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性病罪的表现形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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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合同形式有几种,合同形式的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对于合同形式有几种,合同形式的法律效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合同形式有几种《合同法》第10条规定了三类合同形式,它们分别是:
1、口头形式它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口头约定合同内容,无需任何文字记载。口头形式主要适用于即时清结的交易。一般来讲,这种交易具有债权债务关系简单、交易标的额较小、交易快捷等特点,其大多属于现货交易。合同订立采用口头形式最大的优点就是方便、快捷、简单。因此现实生活中大量即时清结交易的存在,就决定了合同形式不可缺少口头合同。如果合同金额较大却采用了口头形式订立,这往往建立在合同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口头合同虽有其优点,但也存在一定的弊端,那就是如果当事人选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就要承担一些风险,如履行过程中难以约束对方、发生纠纷后难以甚至无法证明合同关系存在等等。
2、书面形式《合同法》第11条规定了书面形式的定义,即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法》颁布前一直被提倡的合同形式,与口头合同相比,书面合同多是履行期限较长、标的额较大、内容较复杂的合同,它的最大特点在于当事人因合同发生争议时容易举证、分清责任,其优点与缺点正好与口头合同相反。
3、其他形式这是《合同法》的新规定,鉴于社会生活中各种合同极端复杂,仅仅书面与口头两种形式不能穷尽所有的合同形式。
二、合同形式的法律效力
1、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用。《合同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36条对此又做了补充性规定,制定了一个补救措施: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而未采用,但一方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这里主要针对已履行的合同而言。第36条的规定排除了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用,当事人事后可以再用证据证明曾经达成协议而认定合同成立的这种情况。口头合同只要事后能用证据证明曾经达成协议,合同就成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用,除非合同已经履行,对方接受,合同才成立。如果没有履行,或履行主要义务对方不接受,这时只能认定合同未成立,即使有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曾达成口头协议也不能认定合同成立。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而未采用,只要一方已经履行了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对方已接受的,合同就成立。当事人不得以合同形式欠缺认定合同不成立。因为任何合同形式都无法与实际履行相比,既然已经接受履行就说明合同形式已不再重要了。
2、对于合同中约定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合同才成立,而未签字盖章。依照《合同法》第37条规定,要区分几种情况:(
1)如果一方当事人已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应认定合同成立。这说明法律上认可先履行后补签合同的这种情况。此时当然不能从补签书面合同签字盖章时算合同成立,而应从实际履行对方接受时算起。(
2)如果一方未履行主要义务或对方拒绝接受履行的,应认定合同不成立。(
3)合同中约定合同自签字和盖章后成立,如果只是签了字或只是盖了章,合同是否成立还应考虑实际履行情况,不应纠缠于形式问题。当事人不能以“和”、“或”一字之差来诡辩钻空子,主张合同不成立,逃避承担责任。按照《合同法》第32条规定精神,合同成立签字盖章只要一种就行,只有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未盖章,合同也应当认定成立。
3、合同中约定合同经公证才成立,而未经公证。参照第
(1)和第
(2)个问题中的处理原则,应当以合同实际履行与否为标准来判断,而不拘泥于形式问题。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了合同中的主要义务而对方也接受,这就表明当事人已变更了合同经公证才成立的约定,此时合同无需再经公证已成立。同样这能够有效的避免恶意当事人利用合同形式欠缺来规避法律,更符合社会公平与正义。
4、合同中约定合同经审批而未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当事人没有把合同申请审批的,一般是无效。
5、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大都没有规定合同自登记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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