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与《证券法》的关系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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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法》与《证券法》的关系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公司法》是规范所有公司的法律,《证券法》则是规范所有有价证券交易的法律,公司上市发行股票或者发行债券这种有价证券以及投资资本市场,就要同时受到《证券法》的监管,另外经营证券相关业务的公司(证券公司、投资公司、基金公司)则要同时受到《公司法》的监管。
《公司法》与《证券法》的关系是什么

公司法》与《证券法》的关系是什么

《公司法》与《证券法》的关系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公司法》是规范所有公司的法律,《证券法》则是规范所有有价证券交易的法律,公司上市发行股票或者发行债券这种有价证券以及投资资本市场,就要同时受到《证券法》的监管,另外经营证券相关业务的公司(证券公司、投资公司、基金公司)则要同时受到《公司法》的监管。

我国理论界对于《公司法》与《证券法》的关系颇有争论,总体来看,可以分为两种学说。一种是关系法说,认为这两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是又有着明显的差异。另一种学说即特别法说,认为《证券法》是《公司法》的特别法,《证券法》主要调整《公司法》的某些具体方面。个人赞成后一种学说,准确理解这两部法律之间的关系,应该从两者的立法背景、立法宗旨、调整范围、法律实践等方面来分析。

)、从立法背景来看  

《证券法》与《公司法》并不是为了解决不同问题而同时产生的法律。《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的组织与活动的法律,是基于我国的国情,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应运而生的。我国1993年就颁布了《公司法》,现今《证券法》中的公司证券最初完全是由《公司法》所调整的。随着投资者的日益公众化和股份转让频度的迅速增加,在处理公司直接融资等财务问题时与投资者的关系以及投资者之间的关系上,《公司法》逐渐显现出其抽象与不足,才蕴育了1998年颁布的《证券法》。从两者颁布的时间上看,《证券法》是在《公司法》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是对于《公司法》法律调整的一个补充。

)、从立法宗旨来看  

两法都把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作为自己的主要宗旨。《公司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证券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从某种程度上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一致的,因为投资者购买股票之后,也就成为了公司的股东和债权人。前者“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后者“为了规范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行为”,两者的出发点不一样,但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从调整范围上看

公司法的调整对象包括非公开发行有价证券之公司以及不涉及有价证券的发行与交易的公司法律关系;证券法的调整对象中包含与公司没有关系的非企业有价证券的发行与交易。但是,两者的调整范围都涉及股份公司的股份发行、交易、资讯披露。股票、公司债券、新股认购权证等,既是公司法的规制对象,也是证券法的规制对象。而且,在《证券法》中,主要涉及的还是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这充分说明了两者在调整范围上的交叉性。同时,由于《公司法》所调整的股份以及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转让主要是从公司角度出发的,是为了保障公司运营的,《公司法》中关于股票和债券的规定是一般性规定,主要侧重于调整一级市场的,是证券发行的內部程式。而《证券法》规制的是外部程式,主要侧重于规制二级市场,即规制投资者之间的交易行为等。这是两者在侧重点上的区别。

)、从法律实践来看

《证券法》通过规定了证券公司一系列责任、一系列制度以及禁止行为等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法》除了规定一系列责任、制度外还规定了一些专门针对股东的权利来保护股东的利益,为股东权利的正常行使提供了保障。两者对于各自侧重利益的保护方式都是一致的。实践中,保护好股东权利,就为公司发展减少了风险,这样有利于保护该公司投资者的利益,而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也有利于监督公司的各种行为,避免公司的某些行为损害股东的权益。

)、总体来看  

《证券法》和《公司法》的立法宗旨殊途同归,在调整范围等方面又有着极大的交叉重合性。将《证券法》作为《公司法》的特别法来看待,有利于两者相互补充完善,并能提高法律的适用效果,从而促进我国公司制度和证券市场的完善。

综上所述,《证券法》与《公司法》的关系,《证券法》和《公司法》相互补充,相互协调,从法律实践来看,《证券法》规定了证券公司的责任,从而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法》除了规定责任外,还专门制定了保护股东利益的保障的条款,二者的立法意图,殊途同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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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有价证券,有价证券诈骗与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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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有价证券必须以财产权利为内容、表明一定的财产价值。

2)是有价证券必须以一定的票面货币价值加以表示。某些证券虽然是以财产权利为内容的,但其本身未以票面价值加以表示,如物品寄存凭证、运输部门的行李托运单和提单等,都不是有价证券。

3)是有价证券是支付、汇兑、信贷、清算等融资活动的工具。发行有价证券的目的就在于,以有价证券为手段进行支付、汇兑、信贷、清算等金融活动,方便经济往来,提高结算效率,加速货币流通、这是有价证券最重要和最本质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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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债券与债券的主要区别是什么由政府发行向公众筹措资金的债券,称为政府债。广义上的政府债券还包括地方政府债、政府所属机构债等等。我国的政府债主要有国库券;政府所属机构债有“基本建设债券”等等。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目前发展较慢。债指发行、向公众筹措资金的债券。国债与债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债的安全性较债要好;从信用评级角度来看,对一个国家中的的信用评级,最高也不能超过这个国家的信用评级。例如,在国际债券市场中,瑞典政府的长期债券信用评级为AA。那么在瑞典注册的任何一家或企业,其长期债券的信用评级最高也不会超过AA。
2、由于国债具有较高的安全性,所以国债在发行时期利率也常常低于债。在二级市场上,国债的收益率也较同一期限的债的收益率要低。在一国债券市场中,收益率最低的基本上是这个国家的国债。
3、国债的发行金额通常要大大超过债的发行金额。这主要是国家作为一个经济活动的实体。其对资金的需求常常大于企业。国家的经济活动规模也远远大于。由于国债发行金额远远超过债,所以国债的流通性通常也好于债。在二级市场中,国债的交易活动较债的交易活动要活跃得多。
4、国债的税收待遇常常强于债。由于国债发行有利于解决国家财政上的运营困难,所以政府往往采取种种措施来鼓励投资者投资国债,而税收的优惠便是这些措施中的一部分。
二、政府债券的特征是什么
1、安全性高政府债券是政府发行的债券,由政府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是国家信用的体现。在各类债券中,政府债券的信用等级是最高的,通常被称为金边债券。投资者购买政府债券,是一种较安全的投资选择。
2、流通性强政府债券是一国政府的债券,它的发行量一般都非常大,同时,由于政府债券的信用好,竞争力强,市场属性好,所以,许多国家政府债券的二级市场十分发达,一般不仅允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还允许在场外市场进行买卖。发达的二级市场为政府债券的转让提供了方便,使其流通性大大增强。
3、收益稳定投资者购买政府债券可以得到一定的利息。政府债券的付息由政府保证,其信用度最高,风险最小,对于投资者来说,投资政府债券的收益是比较稳定的。此外,因政府债券的本息大多数固定且有保障,所以交易价格一般不会出现大的波动,二级市场的交易双方均能得到相对稳定的收益。综上所述,在我国,政府债券往往指的就是国债,相比债券而言,政府债券的安全性更好,收益更加稳定,发行额也较大。同时,政府债券和债券的发行主体也不同,这些都是政府债券与债券的主要区别。对这些知识了解后,投资者就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初步制定投资计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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