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行政处罚前的审核内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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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同级审查/审核的内容1、案件的管辖权问题。1、审查案件是否有管辖职能。2、审查案件是否属本区域管辖。3、确认案件是否属本级级别管辖。4、审查案件的时效性,即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等原则。5、审查移送管辖及指定管辖的标准和程序。
在我国行政处罚前的审核内容有哪些

行政机关作出的任何一项决策之前都有着内部的程序对当前的这项决策进行严格的审核的,这个道理在行政处罚当中当然是一样的,为了避免行政处罚下达前造成一些不必要的误会,行政处罚之前有关部门要仔细的审核所有的内容的。有可能大家也并不是特别的了解在我国行政处罚前的审核内容有哪些?

在我国行政处罚前的审核内容有哪些?

同级审查/审核的内容

1、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一是审查案件是否有管辖职能;

二是审查案件是否属本区域管辖;

三是确认案件是否属本级级别管辖;

四是审查案件的时效性,即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等原则;

五是审查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的标准和程序。

2、被处罚主体是否明确,是否适格。

一是当事人的自然信息。自然人的要有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有相关的证明文件。

二是当事人的资格证明。如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等特殊被处罚主体的案件,当事人必须是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三是当事人是否具有行政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等。

3、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一是是违法主体认定是否准确;

二是审查违法行为的过程是否明晰,构成要素“七何”(何事、何时、何地、何情、何故、何物、何人)是否清楚;

三是涉案物品数量、货值、非法所得等数据是否计算正确等。

4、证据是否确凿。

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入手,审查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包括违法主体、违法行为、违法内容、危害结果等等实体和程序证据。主要从以下几个细节审查:

一是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的内容是否规范。检查情况是否客观、真实、准确;办案人员、当事人是否签名、盖章或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名是否注明原因。

二是先行登记保存单据是否准确、规范。保存物品与检查笔录是否一致;是否经当事人或有见证人确认等。

三是调查笔录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被询问人、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涂改处有无确认,询问笔录中有无诱供、指供现象。

四是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有无证件证明、委托书。

五是收集的复印件、影印件、抄录本是否有证据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签名盖章。

六是收集的证据来源是否合法。偷拍、偷录、窃听等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七是现场拍摄的照片、计算机数据、录像等视听资料是否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及当事人或证人的确认。

八是鉴定程序和结果是否合法。十是证据材料是否充分。证据之间是否互相印证、环环相扣,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5、程序是否合法。

一是立案是否立案条件,是否履行了立案审批手续。

二是是否违反回避的原则。

三是调查或检查。执法人员是否不少于两人,是否取得执法证件;有无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四是先行登记保存。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抽样取证时,是否具备规定条件;是否经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并规范填写、出具相关执法文书;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处理决定。五是抽样取证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八是审查听取、复核、决定是否采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

6、定性是否准确。

一是审查违法事实与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一致性,有无规避法律现象。

二是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有效;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是否明确。

7、处罚是否适当。

一是处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与定性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彼此一致。

二是量罚是否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则(种类、幅度)进行,有无扩大提高、降低、漏处或自立罚种现象;

三是从重、从轻、减轻或不处罚是否有事实和证据证明。

8、其他审查的事项。

包括案卷材料是否完备、文书格式是否规范,表述是否准确,用词是否严谨等。

其实行政处罚之前审核的这些内容基本上都是符合我国的行政处罚法的,对案件的管辖,处罚的主体,违法事实证据的这些全部都会进行严格的审核,为的就是避免出现了某些程序上的错误,而导致行政处罚作出的结果是无效的或者侵害到了行政处罚相对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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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审查前的准备
1.由局监察大队拟定审查会方案及处罚建议,报由委员会办公室,请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
2.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批准的方案负责审查会的组织准备工作。通知相关人员作好准备工作,并按时参会。监察大队应制作汇报提纲,参会时要携带案卷材料,汇报时需实事求是,严禁凭主观推测、想象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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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审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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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参会人员就案件的有关问题进行询问;
  
(4)参会人员发表处理意见;
  
(5)主持人(由主任委员本人或委托副主任委员担任)当场或择日宣布集体审议决定。
2.表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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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察大队案件承办人员负责对集体审议情况作完整、规范的记录,装订入行政处罚案件卷宗进行归档。
2.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作出后,非法定理由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处罚性质和裁量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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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地产公司说是准备好了购房合同,让我们过去审核,那在购房合同的审核中应该审核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一、注意审核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抵押
购房者购买前可向当地土资源管理机构查核该开发土地使用权是否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因为现实中,很多开发商为了融资往往将土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贷款进行项目开发。售房时如果开发商隐瞒此抵押情况,这将对购房人构成法律障碍,影响购房人的顺利购房。
二、仔细审核开发商应当办理的法定手续和相关证件
1、开发许可手续是否完善直接影响所购房屋产权是否有保障,所以至关重要。
商品房开发的法定手续(许可程序)包括:立项批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权证书、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等。对于开发手续,应特别注意各许可证件中的开发主体名称、开发土地用途、开发土地范围等必须相互一致;土地使用权的年限也应特别关注,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是出让土地使用权,没有使用年限的是划拨土地使用权,而划拨土地是不能用于商品房开发的。
2、注意查看卖方的“一照”、“ 两书”、“五证”
①“一照”: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②“两书”:即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
③“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证、内(外)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中最重要的是土地使用权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尤其要注意有些开发商的预售许可证冒名顶替。
三、要先咨询清楚交易房屋的税费、贷款的审批程序
大多购房者购房需要贷款。因此,向银行申请贷款时,最好能够熟悉申请银行贷款的政策,从而使贷款的申请能够顺利被批准。
1、一般来说,向银行提供收入证明、税单、其他拥有的不动产证明,或者是担任法人代表的公司营业执照及财务报表等材料,可以帮助买方贷到希望的数额。
2、如果通过中介公司办理贷款,同样需要把好贷款关,不能轻信中介公司的贷款承诺。
四、注意订立合同时部分条款是可以修改或补充约定的
1、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体现,一旦确定合同就成为双方共同遵守的准则,发生纠纷时,便成为双方解决争议的依据。
2、现实交易中,开发商往往以格式合同为房管部门拟定,不能修改为理由将其单方意愿反映在合同中,强加给购房者接受。要明确一点,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候,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身是可以进行修改或补充约定的。
五、约定违约责任条款须详细、具体
1、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都会约定开发商逾期交房,逾期办理或不能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但是往往开发商虽然约定了违约责任,一般违约金额都不多,因此,购房者一定要注意这些细节。
2、同时,还应该约定:①规划、设计的变更致使购房者解除购房合同,开发商不仅仅要承担购房款的银行利息,还应承担一定金额的违约金。
②由于开发商原因不能办理产权证,购房者要求退房退款时,开发商还应该赔偿退房时房价与签订合同时房价的差额损失。
③加重开发商违约责任,使其违约承担的损失超过其不当获利,才能从根本上遏制开发商恶意违约。
六、合同附件须重视
1、合同附件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合同主文条款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2、常有的合同附件包括所购房屋平面面积图、公摊面积表、质量保证书、装饰设备标准、住宅使用说明书等,对于补充协议的条款也常常列为合同附件。
可见,这些附件内容都是极其重要的。购房者不但要认真谨慎对待合同主文,对合同的附件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
七、妥善保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宣传资料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一般为要约邀请,不视为合同的条款,但是开发商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
八、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定金问题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上面的内容都是购房合同的审核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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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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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的公司前面员工告了,现在还在被审查,所有现在正常的工作程序都不能进行,我想问问关于行政处罚决定审核内容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是执法人员在办理一般程序的案件时,行政处罚决定审核内容“审核”是执法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的必经程序,即使在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终结报告进行了“审查”,但是未经过“审核”程序,则不能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是明确规定了首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必须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是非首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仍然可以从事“审核”工作。由此可见,“审核”已作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前置条件,行政执法机关如果不经过这一法定程序,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但是,修改后的《行政处罚法》关于案件“审核”的这一规定明显过于原则和笼统,除了对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明确了基本条件外,对于审核内容、审核范围、审核流程、审核机构等一系列问题都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要求,如果“审核”只是流于形式,审核人员只是应付了事,则根本无法实现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建成法治政府,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立法宗旨。
综上所述,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这项工作之前,必须提前通过国家的考试获得从事工作的资格,获得资格之后进入相应的行政部门之后,在面对已作出的行政处罚时,要严格审理该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以及处罚程度是否相对于现实较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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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稽核措施具体要稽核哪些内容
社保稽核的内容主要是缴费单位和个人申报的缴费基数,缴费人数等相关内容,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有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进行审查,对欠缴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进行审核,社会保险的稽核工作是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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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有一个因为打架斗殴被行政处罚了,他让我帮他问一下那个行政处罚档案核审归档方面的内容
[律师回复] 各工商所、队、股、室: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提升 行政处罚案卷立卷归档水平,提高行政执法办案质量水平, 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具体办案流程和使用的法定文书种 类,结合我局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立卷装订要求
案卷应当一案一卷,证据材料比较多确需分卷装订的, 案卷可分正卷、副卷。
(一)案卷一般应当按下列顺序装订:
1、行政处罚案件案卷封面;
2、卷内文书目录;
3、行政处罚决定书(正本及其草拟稿) ;
4、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5、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正本及其草拟稿,后附送达 回证) ;
6、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需要移送的情形) ;
7、调查终结报告;
8、案件核审表;
9、立案审批表;
10、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1
1、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
1
2、案件来源登记表(投诉、申诉、举报等案源材料) ; 1
3、指定管辖通知书;
1
4、案件移送函;
1
5、现场笔录;
1
6、抽样取证记录;
1
7、委托鉴定书;
1
8、询问通知书;
1
9、协助调查函;
20、检查建议书;
2
1、证据证明单;
2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抄件) ;
2
3、当事人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或抄件) ; 2
4、行政处罚案件授权委托书;
2
5、询问(调查)笔录;
2
6、鉴定结论(包括鉴定结论通知的告知情况) ; 2
7、被委托机关调查情况回复情况;
2
8、责令改正通知书;
2
9、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后附财物清单) ;
30、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3
1、行政处罚听证授权委托书(后附送达回证) ;
3
2、听证笔录;
3
3、听证报告;
3
4、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后附财物清单) ;
3
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后附财物清单) ;
3
6、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物品委托保管书(后附财物清单) ; 3
7、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后附财物清单) ;
3
8、物品处理记录(包括变卖、拍卖或者价格鉴定类文书) ; 3
9、分期(延期)缴纳罚款申请书;
40、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4
1、督办案件通知书;
4
2、督办案件调查处理结果;
4
3、责令重新审查决定书;
4
4、行政处理决定纠正决定书;
4
5、行政处罚案件回访记录单;
4
6、送达回证(各类依据法定文书须单独送达的送达回证) 4
7、卷底。
(二)需装订副卷的,副卷应按下列顺序装订:
1. 行政处罚案件案卷封面;
2. 卷内文件目录;
3. 案件来源登记表(投诉、申诉、举报等案源材料) ;
4. 调查终结报告及其批件;
5. 行政处罚决定书(草拟稿) ;
6. 案件核审表;
7. 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8. 听证报告;
9. 责令重新审查决定书;
10. 行政处理决定纠正决定书;
1
1. 行政处罚案件回访记录单;
1
2. 卷底。
上述有关案件必备材料或者根据案件特点必备的案卷 材料必须入卷。
二、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案卷立卷装订要求
(一)每 5个案件装订 1卷;
(二)每件简易程序案卷装订顺序:当场处罚决定书、现场 检查与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其他证据材料。
三、 行政处罚案卷立卷装订基本要求
各办案部门在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 10个工作日内, 应及时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卷(包括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 并依次编写页码。
每一年度末,办案部门应将当年的案件装订成卷,打印 横式的《行政处罚案卷目录清单》 (序号、当事人、案由、 处罚文号、罚没金额、备注)向法制机构进行移交,由法制 部门暂时保管,待下一年度一季度,统一交区局档案室归档 保管。
各办案机构应高度重视行政处罚案卷立卷、归档工作, 严格遵守相应的案卷流转、交接、保管等制度,规范立卷归 档工作,避免因行政处罚案卷丢失而导致行政诉讼败诉等事 件的发生。凡未按要求立卷、归档造成案卷丢失的,追究负 有责任的办案单位负责人和办案人员的责任。区局今后每一 年度将行政处罚案卷的立卷、归档工作纳入法制基础业务工 作考核内容。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以上就是关于行政处罚档案核审归档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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