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债权债务转让,民间借贷是指公民或者社会组织之间进行金融互通的行为,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内容不变,将债权转移,民间债权转让应当依照法律程序,出让的债权应当是真实有效的,合同约定不能转让或者法律规定不能转让的债权,不得转让。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款人为借贷关系的债务人,出借人为债权人。本文介绍的是民间借贷债权转让需要的条件。
一、民间借贷如何进行转让
民间借贷的债权转让,是指在民间借贷中,债权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把自己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
二、民间借贷债权转让的条件
民间借贷债权转让应当符合法定要求。民间借贷债权转让的条件如下:
(一)转让的债权必须是有效存在的,债权的内容不会因为债权转让而改变。债权转让的前提是存在有效地债权。被转让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有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1)依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
2)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能转让的债权;
(3)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二)债权转让人与债权受让人应就债权转让达成协议,而且协议内容不得与法律的规定相违背。
(三)债权的转让应通知债务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通过此法条可知,民间借贷的债权转让无须取得借款人的同意,但债权人应尽到通知义务。
借款人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后,就应该按照通知上的要求,在款项到期后,将通知上载明的具体金额偿还给债权受让人。 借款人以债权转让未经过其同意为由拒绝向债权受让人付款的,债权受让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借款人。如果借款人仍按原来的约定将借款偿还给出借人,当债权受让人要求借款人继续偿还借款时,借款人仍要向债权受让人还款。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债权债务转让,债权一旦转让,受到法律保护,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借款偿还给债权转让人,民间借款债权转让,可以不用通过借款人同意,依据民法典规定,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转让的债权应当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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