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谁立案都有哪些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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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2、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信用卡诈骗罪谁立案都有哪些规定?

我国的经济日益繁荣相应的金融工具也在越来越多的方便我们的现实生活,为我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一定的便利性。我们在享受这一便利的同时由于不能控制自己的欲望,很可能触发我国的法律。那信用卡诈骗罪立案都有哪些规定呢,下面小编就为你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关于信用卡诈骗案立案(追诉)标准在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有了新规定。

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二、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

《(2005年)刑法修正案五》二、将刑法第196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是归我国的公安机关进行办理。公安机关在进行立案之前,如相关的犯罪人员进行偿还相应的欠款,我国审理单位可以免于对犯罪者的相应处罚。这也符合我国的法律的人性化和宽大处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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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诈骗多少钱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和
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2、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3、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5、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6、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8、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二、诈骗罪要判几年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组织或者利用奸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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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犯罪主体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主观方面实施费诈骗的故意可观方面对方别骗并其提供相应的资金
第二犯罪金额达到属于较大
第三没有过诉讼时效
具体详阅下文: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九条犯本节
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巨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分别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的情节,以及数额特别巨大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这就是说,非法集资诈骗的数额并不是本罪量刑的唯一依据。在具体科刑时,既耍考虑集资诈骗的数额大小,又要考虑行为人的犯罪情节,如是否一贯进行非法集资诈骗,是否为组成集资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给被集资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给社会造成的影响等等,以及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罪后态度和退赃的情况,综合评价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区别对待,予以量刑。至于数额巨大、特别巨大的起点,参照最高人民996年12月16日《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集资诈骗20万元以上,单位在50万元以上的,便可认定为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在100万元以上,单位在250万元以上的,则可认定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信用卡诈骗罪立案金额都是多少
[律师回复] 1、信用卡诈骗定罪数额为五千到五万以内的,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罚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在五万到五十万以内的,判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数额在五十万以上的,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处罚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5、“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6、“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7、“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1)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2)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3)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4)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8、法律依据:《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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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立案后是不是财产都没有了?
[律师回复] 以下是刑事案件各个阶段的办理期限请参考。
一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最长37天;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二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1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三审查期限
1审查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人对依据刑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3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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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⑴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⑵多次诈骗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⑶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⑷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⑸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⑺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⑻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后果的;⑼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在量刑起点的其他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次数和其他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诈骗数额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刑期;   
(2)诈骗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或者每增加具有1条
(3)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诈骗数额达到特别巨大起点的,每增加50000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或者每增加具有1条
(3)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两年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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