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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与诉求
原告吴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离婚,婚生女由其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双方共同承担300000元共同债务。被告同意离婚,但对抚养权及债务有不同意见。
二、证据质证与事实认定
双方围绕诉讼请求提交证据,法院经质证认定部分证据。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生女,后因矛盾分居至今。
三、抚养权判定依据
法院认为,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应依有利于其成长原则确定。婚生女长期与王XX生活,虽分居期间由吴XX父母抚养,但王XX积极探视照顾,故由王XX继续抚养为宜,法院酌情确定吴XX每月支付抚养费X00元,吴XX有探视权。
四、共同债务认定与处理
原告主张的300000元共同债务,法院认为实际构成不明,金额不确定,且无证据证明原始债务用于共同生活等,故对原告主张分割该债务的诉求不予支持。
五、财产分割相关情况
对于不动产变卖款及车辆分割主张,因相关权利不明确或证据不足,法院本案中均未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确定抚养权及抚养费支付等,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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