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协议签订,设备交付使用
2011年7月1日,杭州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施工升降机租赁协议》,XX公司承建XXXX城XX二期工程,租用杭州XX公司6台施工升降机SCD200/200型。协议对租用期限、租费计算方法、运输安装费用、付款方法及违约责任等都做了明确约定。潘登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云南民族大学法学硕士),承办过大量合同纠纷案件,对这类租赁合同纠纷处理有着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为杭州XX公司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二、双方结算,确认欠款金额
2012年12月18日,双方进行结算,确认6台设备合计租费为953667元,XX公司已支付197100元,还应支付756567元。但XX公司并未按约支付剩余租金,杭州XX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潘登律师在合同领域深耕多年,累计承办合同纠纷相关案件200余件,尤其专精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在处理此类欠款纠纷上具备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2014年9月23日,杭州XX公司委托潘登等律师向杭州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XX公司支付租金756567元及违约金205407.94元(暂计算至9月23日)。在诉讼过程中,潘登律师作为杭州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诉讼经验,为杭州XX公司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四、法院审理,认定合同有效并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施工升降机租赁合同》系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履行。XX公司未按约支付租费,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判决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杭州XX公司租金756567元及违约金205407.94元(暂算至2014年9月23日),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违约金以75656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另行计付。潘登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素养和出色的诉讼代理能力,帮助杭州XX公司在诉讼中获得了胜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后续执行,保障权益实现
判决生效后,若XX公司未按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潘登律师可以凭借其丰富的实务经验,协助杭州XX公司进行后续的执行工作,确保杭州XX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最终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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