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二分之一是多少股东?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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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公司法规定,表决权是基于股权的,每股就有一个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是指股东代表的股份数即出资额的一半。
公司法中二分之一是多少股东?

公司法中对于公司内部的表决问题上有着标准型的数额规定,就比如说公司有重大的甚至会直接影响到生存问题的事项时就需要由内部的决策人员作出决定,而公司的运行是由股东的权利所构成的,下面一起来看看公司法中二分之一是多少股东?

一、公司法中二分之一是多少股东?

股东会表决不是按人头数,而是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可以参照《公司法》,以下是原文。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说明:

1、表决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统计同意的比例,是按照同意与不同意股东各自出资额来计算的。

2、对于修改章程、改变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公司法有特别规定。

3、但对一般事项的表决方式,可以根据企业实际在公司章程中另行规定。

董事会决议是按照一人一票制进行表决的。

第九十九条 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二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零四条 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一百零五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一百零七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公司法固有的表决数额标准是根据现实公司运行需要而制定的,股东的人数在现实中通常会因为出资的问题而发生改变,所以只制定了比例而不是具体的数量也是为了适应公司的现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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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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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是多少股东?
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不是人数上的多少股东,而是要看股权份额的,就是占有50%以上的股权的股东同意通过即可;股东表决权是在股份公司中,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对公司事务进行表决的权力。股东表决权的大小,取决于股东所掌握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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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持股的多少对于自己本身的权利来说是特别重要的,而且在表决权上面也是会占很大的优势,公司在决定每一件事情的时候就要慎得所有股东的同意,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到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不受到任何的伤害。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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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百分之51的股东是属于大股东吗?
控股百分之51的股东肯定是属于大股东;股东的股份一般是按照百分之百来进行计算,只要超过了百分之五十就对公司的所有事务有绝对于控股权利;同时也可以掌握公司所有的大小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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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的事项有哪些?
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的事项有公司修改章程、还有增加或者是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还有公司进行合并或者是解体;这些情形一般都是必须要慎得公司股东们的同意才可以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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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的关系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一般情况下新旧股东都不用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一般情况下,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债务承担责任,新旧股东均不用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作为法律拟定主体,有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利,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公司股权作为股权转让合同的标的物,由原持有主体向新持有主体进行流转,通常对公司的经营、管理等没有影响,公司仍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债权债务,新旧股东按照法律规定和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责任。
二、特殊情况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一)禁止滥用股东权利及法人人格否定
1、《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法》第六十三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践中一般表现为: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
(二)公司解散时未缴纳出资股东的无限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股东与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是否需要股东会同意?
[律师回复] 一般来说,公司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程序简单,手续方便,无须股东会同意。但是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关股权转让的规定,股东仍须关注股权转让的合法性。
一、首先,需要审查公司章程对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有没有特殊规定虽然公司法第七十一条中对股东之间股权转让没有做出限制性规定,但是在该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所以公司法授权股东在公司章程中可以规定股东之间股权转让也需要满足一定程序和实质性条件。因此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需要先审查公司章程对股东内部的股权转让有没有特殊规定。如果有特殊规定,且不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对于公司章程是否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比较难判断。既要考虑公司法,也考虑民法通则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该规定中与股东之间股权转让关联性比较大的,有第
(三)、
(四)、
(五)、
(七)项。
二、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特殊规定,则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不受任何限制
三、公司章程对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可以设置的限制内容股东欲将股权转让给某个股东,应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如果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表示也愿意受让的,则应按照愿意受让股东的持有公司股权的比例分别转让给愿意受让的股东。这样规定可以防止因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根本性变化、原先股东设定的表决机制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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