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处理执行难案
吴天成律师自2020年开始执业,主要服务苏州地区的企业和个人客户,工作方式侧重诉讼。执业以来年均承办近百起案件,积累了深厚的庭审实战经验。在执行难案方面,他有着独特的专业优势。
在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中,卢某持有对某公司的生效债权判决,但执行时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吴天成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此处被告为公司与股东张某),没有局限于原生效判决的执行框架,而是深入梳理该公司的资本结构与历史沿革。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将维权矛头指向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张某,成功将该公司与股东张某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最终,在庭审前置程序的压力下,被告方主动提出和解,全额归还了拖欠卢某的本金,避免了后续漫长的诉讼程序。
解决股东责任纠纷
在另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中,某有限公司将朱某、刘某、肖某等股东诉至法院,主张其因未履行出资义务,需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吴天成律师作为被告肖某的代理人,面临着肖某“工商内档中并非本人签字”的抗辩。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当工商登记档案中的签字存在疑问时,股东资格应如何认定。吴天成律师没有局限于签字笔迹的争议,而是敏锐地抓住了“身份证有效期”这一关键时间节点。他通过有效证据串联,揭示了肖某在认缴阶段主动提供身份信息的事实。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股东资格的认定综合考察出资意思表示、身份证明文件的提供、股东名册记载以及工商登记公示等多重因素。最终,法院依法认定肖某的股东资格,判决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一案例体现了吴天成律师在处理复杂案件时,能够精准把握关键细节,运用法律规定维护当事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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