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立案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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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立案标准是什么?

滥用职权罪属于渎职犯罪当中的一种,除此之外还有徇私舞弊罪和玩忽职守罪,但不管是哪一种渎职犯罪,其实往往都是会给国家、集体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我国《刑法》中也对这样的犯罪给予了严厉的处罚,而构成滥用职权罪,需要达规定的立案标准。那么滥用职权立案标准是什么呢?下文中律图小编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滥用职权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对明知是无罪的人,即没有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或者根据刑法第十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以及其他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侦查(合采取强制性措施)、起诉、审判等追诉活动的;

(二)对明知是有罪的人,即有确凿事实证明其实施犯罪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侦查(合采取强制性措施)、起诉或者审判;故意包庇不使受追诉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全部的犯罪事实,也可以是部分犯罪事实或情节;

(三)在审判刑事案件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进行判决、裁定,使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四)故意违背事实真相,违法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实际放任不管,致使人犯逃避刑事追诉的;

(五)对依法不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犯人,询私枉法,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六)在审判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中,故意歪曲事实,违反法律、询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七)司法机关专业技术人员在办案中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和意见,或者故意作虚假鉴定,严重影响刑事追诉活动的。

二、滥用职权罪的处罚标准

(一)国家工作人员,无论是否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包庇、窝藏走私、套汇、投机倒把、重大盗窃、贩毒、受贿等犯罪分子,隐瞒、掩饰其犯罪事实的;

(二)对于走私、套汇、投机倒把、重大盗窃、贩毒、受贿和前项规定的犯罪人员,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不依法处理的;

(三)有查禁卖淫、嫖娼活动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其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

(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对明知有《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所列犯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的;对上述补充规定所列犯罪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律所规定的追究职责,应当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对明知犯有《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所列犯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的;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对具有上述决定所列犯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应当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专利局工作人员及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如专利管理工作人员),询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七)其他法律明确规定应当依照或者比照询私舞弊罪追究刑事责任的。

除了法律明确规定为行为犯的,其实大多数犯罪都是有自己的立案标准。在判断是否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必须要结合规定的立案标准,虽然行为确实是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但毕竟没有达到规定的立案标准,所以也无法认定为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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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 (一)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 3、4两项数额标准,但 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罪的主体要件,但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错综复杂,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领导者的责任,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过失行为。构成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则是指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有必然因果联系的行为。否则,一般不构成罪,而是属于一般工作上的错误问题的,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我叔叔没有什么能力,就一张嘴很能说,还滥用职务,做了很多事情,让大家都对他不满。那么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工商行政管理、证券管理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以及上级部门、当地政府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2.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违法予以批准、登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3.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者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
  
4.工商管理部门、金融证券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犯罪行为得逞的;
  
5.上级部门、当地政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6.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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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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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滥用职权罪的认定,滥用职权罪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认定罪 (一)根据本条规定,成立罪, 首先必须有的行为, 其次要求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对于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罪。但另一方面,对作为本罪构成要件的“重大损失”,不能单纯理解为有形的损失,而应包括无形的损失。 (二)本条关于罪的规定属于普通法条,此外,本法还规定了其他一些特殊的的犯罪即特别法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触犯特别法条时,也可能同时触犯本条的普通法条。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认定犯罪,即认定为特别法条规定的犯罪,而不认定为本罪。 (三)行为人接受他人的贿赂后又给他人谋取利益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同时触犯本罪与罪。这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只不过是得以实现的条件,因此,只要能构成罪,的行为不再具有的意义,对之应以罪从重论处。如果收受的贿烙不大不能构成罪的,则应依本罪治罪,而不能不以犯罪论处,从而轻纵犯罪。 (四)行为人利用职权侵吞、骗取公共财物,从本质上讲亦具有的性质,如果因其行为又致使其他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同时触犯本罪与罪,属想象竞合,对之宜择一重罪以后者等处罚。
滥用职权罪如何认定,滥用职权罪的定义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认定罪 (一)根据本条规定,成立罪, 首先必须有的行为, 其次要求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对于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罪。但另一方面,对作为本罪构成要件的“重大损失”,不能单纯理解为有形的损失,而应包括无形的损失。 (二)本条关于罪的规定属于普通法条,此外,本法还规定了其他一些特殊的的犯罪即特别法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触犯特别法条时,也可能同时触犯本条的普通法条。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认定犯罪,即认定为特别法条规定的犯罪,而不认定为本罪。 (三)行为人接受他人的贿赂后又给他人谋取利益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同时触犯本罪与罪。这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只不过是得以实现的条件,因此,只要能构成罪,的行为不再具有的意义,对之应以罪从重论处。如果收受的贿烙不大不能构成罪的,则应依本罪治罪,而不能不以犯罪论处,从而轻纵犯罪。 (四)行为人利用职权侵吞、骗取公共财物,从本质上讲亦具有的性质,如果因其行为又致使其他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同时触犯本罪与罪,属想象竞合,对之宜择一重罪以后者等处罚。
滥伐林木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滥伐林木罪立案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滥伐林木立案标准是什么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根据《关于办理盗伐溢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滥伐一般可掌握在10立方米一20立方米或幼树500一1200株。 二、如何认定是否构成滥伐林木罪 1、客体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 (2)本罪的犯罪对象与盗伐林木罪的对象相同,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 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调整范围之外的个人房前屋后种植零星树木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也就说砍伐个人房屋前后的几个树木是不构成本罪的。 2、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滥伐林木数量较大是构成滥伐林木罪的要件。根据《关于办理盗伐溢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滥伐一般可掌握在l0立方米一20立方米或幼树500一1200株。在非林区,滥伐一般可掌握在5立方米一10立方米,或幼树250一6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 滥伐林木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量,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定罪量刑: (1)为首组织、策划、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极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2)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 (3)一贯滥伐或屡教不改的; (4)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 (5)其他滥伐情节严重的,如滥伐珍稀树木等。如果滥伐林木未达到数量较大的,不构成犯罪,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根据《森林法》第34条第1款的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 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2一5倍的罚款。 3、主体要件: 主体是一般主体。无论国家工作人员,还是普通公民,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为收购林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按教唆犯追究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不该滥伐,滥伐林木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结果而有意实施滥伐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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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案件立案标准是什么?
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是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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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村里要拆迁了,村长滥用职权帮助其亲戚挣取更多赔偿,请问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根据本条规定,成立罪,
首先必须有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完全是在具体的职权范围内处理事项,则不能认定为罪。但另一方面,不能为了给行为人开脱罪责,而扩大行为人的具体的职权范围;也不能以属于主义为由开脱行为人的罪责,主义不是法律用语,但主义行为中包括了的行为,因而包括了犯罪行为。成立罪,
其次要求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对于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罪。但另一方面,对作为罪构成要件的“重大损失”,不能单纯理解为有形的损失,而应包括无形的损失。
二、本条关于罪的规定属于普通法条,此外,本法还规定了其他一些特殊的的犯罪即特别法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触犯特别法条时,也可能同时触犯本条的普通法条。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认定犯罪,即认定为特别法条规定的犯罪,而不认定为罪。例如,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是的行为,但由于本法第407条将其规定为犯罪,故对该行为适用本法第407条,不能认定为罪。
三、行为人接受他人的贿赂后又给他人谋取利益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同时触犯罪与罪。这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只不过是得以实现的条件,因此,只要能构成罪,的行为不再具有的意义,对之应以罪从重论处。如果收受的贿烙不大不能构成罪的,则应依罪治罪,而不能不以犯罪论处,从而轻纵犯罪。
四、行为人利用职权侵吞、骗取公共财物,从本质上讲亦具有的性质,如果因其行为又致使其他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同时触犯罪与罪,属想象竞合,对之宜择一重罪以后者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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