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主要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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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行为人有污染环境的行为。(侵权行为)2、他人的人身权利受到损害。(损害结果)3、污染环境的行为与他人人身权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在加害人一方)4.无过错规则原则,所以不需要过错责任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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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现在有很多的自然生态资源已经出现了严重的短缺,这些在生态资源方面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跟我国经济的增长速度几乎是同日而语的,资源的消耗达到了非常惊人的一种地步,所以现在我国对环境污染也已经引起了高度的重视。下面大家可以跟随小编的脚步一起来了解一下环境侵权构成要件主要是什么?

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主要是什么?

1、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保护环境的规定污染环境的行为

行为人须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且该行为违反国家保护环境的规定。在我国,有许多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行为人如违反这些规范性文件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就须对该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2、有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事实

此处所称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两种情形。有人因环境污染而染病、死亡,农作物因环境污染而欠收、绝收等。

3、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这是指有关的损害事实是由行为人所实施的污染环境行为所造成。污染环境行为是因,损害事实是果。只有在二者有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污染环境致人损害虽实行无过错责任,但这只是一般情形,在特定情况下,法律也有例外规定,如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2条规定:“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担赔偿责任:

(1)战争行为;

(2)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3)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

4、举证责任

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中,因果关系推定与由加害人承担举证责任(即人们常谓之举证责任倒置)并不一致。两者之目的虽然都是为了维护受人之利益,但手段不同,最终效果也各异。就因果关系推定而言,并未改变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地位,所改变者仅是证明的程度或法律所采的因果关系学说。改变对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从而根本性地免除了受害人的证明义务,因而属全面彻底之解决办法。此举虽加重了排污企业的负担,但是在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由于环境污染损害涉及到许多科学技术、生产工艺和损害机理等问题,通常需要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才能取得有关证据,而环境污染损害的受害人往往又是普通公民,由于基于本人文化知识和技术手段的限制,要证明环境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如果在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仍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环境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认定,受害人的民事权益也将无法得到保护。正是基于上述原因,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才规定由环境侵权的加害人即被告承担,这完全符合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之目的和现代民法所追求的实质正义理念。

实际上,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也主要是包括四点的,首先就是企业或者公民个人已经违反了我国所规定的环境保护法,实施的行为对环境造成了一定的污染,而且两者之间是具备绝对的前因后果的关系的。因为任何自然天气对环境的污染都不属于污染环境罪的,有些环境污染的结果当中的过程可能错综复杂的,但是我们要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自己在防治环境污染这一方面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也可以免去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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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主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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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
1、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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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环境侵权责任的主要构成要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污染环境的行为
污染环境的行为具有复杂性、渐进性、多样性的特点。作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污染环境行为,一般情况下是违法的,特殊情况下是不违法的。由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在其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中只提“污染环境的行为”。
损害是指受害人因接触被污染的环境而受到的人身伤害、死亡以及财产损失等后果。这种损害的特殊性包括:性,只有部分污染致人损害的后果较快显现,大多数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后果,尤其是损害他人健康的后果要经过较长的期才显现出来。广泛性,多数案件表现为受污染地域、受害对象、受害的民事权益十分广泛。
3、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环境民事侵权以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致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由于实践中认定比较困难,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适用因果关系的推定原则。
因果关系的推定,即在确定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如果无直接证据,可以通过间接证据推定其因果关系。原因在于:

一,污染环境行为的形式复杂多样,同一危害后果可能由数个不同的行为引起,而且绝大部分环境危害后果的发生,是由污染环境行为和污染物的作用过程共同完成的,后者在法律上应认为是环境违法行为的继续,环境违法行为不是即时完成的,而是持续渐进的,使得其违法行为的实施与危害后果的发展时间间隔较长,其因果关系具有不紧密性和隐蔽性,证据也易灭失。

二,由于人力、物力和科学技术的局限,要查明环境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关系尚非力所能及。如果处理环境案件仍要求有严密科学的因果关系的证明,并按通常的诉讼程序去查证,就会拖延诉讼时间,使受害人无法得到及时的赔偿。

三,在确定因果关系时,多因一果的现象经常出现,如数家工厂向同一河流排污,河水被污染致使饮用该河水的居民感染疾病。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很难或根本无法证明谁是致害人,他只需证明分别存在时间、地域和致害物质的同一性,则可成立共同侵权行为的推定,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致害人,应按照排污量的比例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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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责任的主要构成要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污染环境的行为
污染环境的行为具有复杂性、渐进性、多样性的特点。作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污染环境行为,一般情况下是违法的,特殊情况下是不违法的。由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在其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中只提“污染环境的行为”。
损害是指受害人因接触被污染的环境而受到的人身伤害、死亡以及财产损失等后果。这种损害的特殊性包括:性,只有部分污染致人损害的后果较快显现,大多数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后果,尤其是损害他人健康的后果要经过较长的期才显现出来。广泛性,多数案件表现为受污染地域、受害对象、受害的民事权益十分广泛。
3、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环境民事侵权以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致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由于实践中认定比较困难,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适用因果关系的推定原则。
因果关系的推定,即在确定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如果无直接证据,可以通过间接证据推定其因果关系。原因在于:

一,污染环境行为的形式复杂多样,同一危害后果可能由数个不同的行为引起,而且绝大部分环境危害后果的发生,是由污染环境行为和污染物的作用过程共同完成的,后者在法律上应认为是环境违法行为的继续,环境违法行为不是即时完成的,而是持续渐进的,使得其违法行为的实施与危害后果的发展时间间隔较长,其因果关系具有不紧密性和隐蔽性,证据也易灭失。

二,由于人力、物力和科学技术的局限,要查明环境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关系尚非力所能及。如果处理环境案件仍要求有严密科学的因果关系的证明,并按通常的诉讼程序去查证,就会拖延诉讼时间,使受害人无法得到及时的赔偿。

三,在确定因果关系时,多因一果的现象经常出现,如数家工厂向同一河流排污,河水被污染致使饮用该河水的居民感染疾病。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很难或根本无法证明谁是致害人,他只需证明分别存在时间、地域和致害物质的同一性,则可成立共同侵权行为的推定,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致害人,应按照排污量的比例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
[律师回复] 对于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污染环境的行为
污染环境的行为具有复杂性、渐进性、多样性的特点。作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污染环境行为,一般情况下是违法的,特殊情况下是不违法的。由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在其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中只提“污染环境的行为”。
2、损害
损害是指受害人因接触被污染的环境而受到的人身伤害、死亡以及财产损失等后果。这种损害的特殊性包括:性,只有部分污染致人损害的后果较快显现,大多数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后果,尤其是损害他人健康的后果要经过较长的期才显现出来。广泛性,多数案件表现为受污染地域、受害对象、受害的民事权益十分广泛。
3、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环境民事侵权以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致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由于实践中认定比较困难,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适用因果关系的推定原则。污染环境行为的形式复杂多样,同一危害后果可能由数个不同的行为引起,而且绝大部分环境危害后果的发生,是由污染环境行为和污染物的作用过程共同完成的,后者在法律上应认为是环境违法行为的继续,环境违法行为不是即时完成的,而是持续渐进的,使得其违法行为的实施与危害后果的发展时间间隔较长,其因果关系具有不紧密性和隐蔽性,证据也易灭失。
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环境侵权责任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污染环境的行为
污染环境的行为具有复杂性、渐进性、多样性的特点。作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污染环境行为,一般情况下是违法的,特殊情况下是不违法的。由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在其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中只提“污染环境的行为”。
损害是指受害人因接触被污染的环境而受到的人身伤害、死亡以及财产损失等后果。这种损害的特殊性包括:性,只有部分污染致人损害的后果较快显现,大多数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后果,尤其是损害他人健康的后果要经过较长的期才显现出来。广泛性,多数案件表现为受污染地域、受害对象、受害的民事权益十分广泛。
3、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环境民事侵权以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致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由于实践中认定比较困难,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适用因果关系的推定原则。
因果关系的推定,即在确定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如果无直接证据,可以通过间接证据推定其因果关系。原因在于:

一,污染环境行为的形式复杂多样,同一危害后果可能由数个不同的行为引起,而且绝大部分环境危害后果的发生,是由污染环境行为和污染物的作用过程共同完成的,后者在法律上应认为是环境违法行为的继续,环境违法行为不是即时完成的,而是持续渐进的,使得其违法行为的实施与危害后果的发展时间间隔较长,其因果关系具有不紧密性和隐蔽性,证据也易灭失。

二,由于人力、物力和科学技术的局限,要查明环境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关系尚非力所能及。如果处理环境案件仍要求有严密科学的因果关系的证明,并按通常的诉讼程序去查证,就会拖延诉讼时间,使受害人无法得到及时的赔偿。

三,在确定因果关系时,多因一果的现象经常出现,如数家工厂向同一河流排污,河水被污染致使饮用该河水的居民感染疾病。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很难或根本无法证明谁是致害人,他只需证明分别存在时间、地域和致害物质的同一性,则可成立共同侵权行为的推定,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致害人,应按照排污量的比例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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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侵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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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环境侵权行为,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环境侵权行为构成的要件包括哪些 1、污染环境的行为 污染环境的行为具有复杂性、渐进性、多样性的特点。作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污染环境行为,一般情况下是违法的,特殊情况下是不违法的。由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在其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中只提“污染环境的行为”。 2、损害 损害是指受害人因接触被污染的环境而受到的人身伤害、死亡以及财产损失等后果。这种损害的特殊性包括:性,只有部分污染致人损害的后果较快显现,大多数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后果,尤其是损害他人健康的后果要经过较长的期才显现出来。广泛性,多数案件表现为受污染地域、受害对象、受害的民事权益十分广泛。 3、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环境民事侵权以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致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由于实践中认定比较困难,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适用因果关系的推定原则。 因果关系的推定,即在确定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如果无直接证据,可以通过间接证据推定其因果关系。原因在于: 第一,污染环境行为的形式复杂多样,同一危害后果可能由数个不同的行为引起,而且绝大部分环境危害后果的发生,是由污染环境行为和污染物的作用过程共同完成的,后者在法律上应认为是环境违法行为的继续,环境违法行为不是即时完成的,而是持续渐进的,使得其违法行为的实施与危害后果的发展时间间隔较长,其因果关系具有不紧密性和隐蔽性,证据也易灭失。 第二,由于人力、物力和科学技术的局限,要查明环境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关系尚非力所能及。如果处理环境案件仍要求有严密科学的因果关系的证明,并按通常的诉讼程序去查证,就会拖延诉讼时间,使受害人无法得到及时的赔偿。 第三,在确定因果关系时,多因一果的现象经常出现,如数家工厂向同一河流排污,河水被污染致使饮用该河水的居民感染疾病。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很难或根本无法证明谁是致害人,他只需证明分别存在时间、地域和致害物质的同一性,则可成立共同侵权行为的推定,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致害人,应按照排污量的比例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环境侵权主体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环境污染纠纷日趋增多已是不争的事实,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不同类型的环境污染纠纷,成因不同,责任主体不同,相应的预防处理方法也不同。如不作深入分析,将污染纠纷的所有过错都推给企业,又简单以“谁污染,谁治理”为由,让企业承担不应承担、也不能承担的一切责任,不仅有失公正,难以服人,而且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污染纠纷,也无法有效地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纠纷的产生。下面就如何认定环境污染纠纷责任主体进行分析。环境污染纠纷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水污染纠纷、大气污染纠纷、噪声污染纠纷、危险固体废物污染纠纷、海洋污染纠纷等。而从责任主体方面分析,污染纠纷又不外乎三种类型,即政府责任型、企业责任型、混合责任型。 一、政府责任型政府责任型环境污染纠纷,其产生的根源是,政府在社会管理中存在失职或过失等不当行为,致使污染危害由间接转化为直接,或导致污染滋生和蔓延。 二、企业责任型环境污染纠纷的直接责任人是企业。正因为企业排污行为的存在,才直接导致污染纠纷的产生。 三、混合型责任由于相关法律缺失或者政府滥用权利审批通过不合格的企业,也由于企业的生产等造成的环境责任。在大概了解到环境污染责任的主体大体分类后,我们在遇到相关的情况而自己的财产遭受损失时我们该如何维护我们自己的权益呢,在遇到环境侵权的情况我们维护自己的权益的方式大概有两种,分别是行政诉讼和到上诉,所以我们在遇到环境污染而遭受损失时应该要积极去维护自己的权益,让自己的财产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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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保护环境的规定污染环境的行为;有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事实;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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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环境侵权行为构成的要件包括哪些 1、污染环境的行为 污染环境的行为具有复杂性、渐进性、多样性的特点。作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污染环境行为,一般情况下是违法的,特殊情况下是不违法的。由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在其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中只提“污染环境的行为”。 2、损害 损害是指受害人因接触被污染的环境而受到的人身伤害、死亡以及财产损失等后果。这种损害的特殊性包括:性,只有部分污染致人损害的后果较快显现,大多数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后果,尤其是损害他人健康的后果要经过较长的期才显现出来。广泛性,多数案件表现为受污染地域、受害对象、受害的民事权益十分广泛。 3、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环境民事侵权以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致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由于实践中认定比较困难,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适用因果关系的推定原则。 因果关系的推定,即在确定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如果无直接证据,可以通过间接证据推定其因果关系。原因在于: 第一,污染环境行为的形式复杂多样,同一危害后果可能由数个不同的行为引起,而且绝大部分环境危害后果的发生,是由污染环境行为和污染物的作用过程共同完成的,后者在法律上应认为是环境违法行为的继续,环境违法行为不是即时完成的,而是持续渐进的,使得其违法行为的实施与危害后果的发展时间间隔较长,其因果关系具有不紧密性和隐蔽性,证据也易灭失。 第二,由于人力、物力和科学技术的局限,要查明环境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关系尚非力所能及。如果处理环境案件仍要求有严密科学的因果关系的证明,并按通常的诉讼程序去查证,就会拖延诉讼时间,使受害人无法得到及时的赔偿。 第三,在确定因果关系时,多因一果的现象经常出现,如数家工厂向同一河流排污,河水被污染致使饮用该河水的居民感染疾病。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很难或根本无法证明谁是致害人,他只需证明分别存在时间、地域和致害物质的同一性,则可成立共同侵权行为的推定,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致害人,应按照排污量的比例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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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但该要件内容的证明责任在加害人,其作为要件的重要性被弱化。
同一般侵权一样,在环境侵权损害中,只有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致害人才应对其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另一方面,在环境侵权损害赔偿中,由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多因一果的情况普遍存在,不仅因果关系的认定极为复杂,而且客观上还存在诸多难以克服的困难。具体表现在:
1、环境侵权不同于一般侵权,其污染行为往往是通过环境即以环境为媒介而作用于人或物,致害过程具有间接性,其因果关系通常不会立即显现出来;
2、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有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其损害结果的产生往往需要很长时间,加之很多污染还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因果关系的判断极为困难。
3、由于认识能力和科学技术水平的制约,人们对各种污染物在环境中迁移、扩散、转化的规律以及致害机理有一个认识的过程,尚不能很快作出科学说明。
最高人民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
(3)项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是我国最高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作出的关于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中适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的具体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加害人能够证明其污染行为与被害人所受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加害人则不承担民事责任,否则即推定加害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所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而应承担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该项司法解释已根本性地改变了因果关系在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地位和作用,考虑到证明一项不存在事情的高度困难性,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在该领域中因果关系理论上的认识似已与前述法规目的说接近。
所应注意的是,在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中,因果关系推定与由加害人承担举证责任(即人们常谓之举证责任倒置)并不一致。两者之目的虽然都是为了维护受人之利益,但手段不同,最终效果也各异。就因果关系推定而言,并未改变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地位,所改变者仅是证明的程度或法律所采的因果关系学说。改变对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从而根本性地免除了受害人的证明义务,因而属全面彻底之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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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环境污染纠纷日趋增多已是不争的事实,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不同类型的环境污染纠纷,成因不同,责任主体不同,相应的预防处理方法也不同。如不作深入分析,将污染纠纷的所有过错都推给企业,又简单以“谁污染,谁治理”为由,让企业承担不应承担、也不能承担的一切责任,不仅有失公正,难以服人,而且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污染纠纷,也无法有效地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纠纷的产生。下面就如何认定环境污染纠纷责任主体进行分析。环境污染纠纷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水污染纠纷、大气污染纠纷、噪声污染纠纷、危险固体废物污染纠纷、海洋污染纠纷等。而从责任主体方面分析,污染纠纷又不外乎三种类型,即政府责任型、企业责任型、混合责任型。 一、政府责任型政府责任型环境污染纠纷,其产生的根源是,政府在社会管理中存在失职或过失等不当行为,致使污染危害由间接转化为直接,或导致污染滋生和蔓延。 二、企业责任型环境污染纠纷的直接责任人是企业。正因为企业排污行为的存在,才直接导致污染纠纷的产生。 三、混合型责任由于相关法律缺失或者政府滥用权利审批通过不合格的企业,也由于企业的生产等造成的环境责任。在大概了解到环境污染责任的主体大体分类后,我们在遇到相关的情况而自己的财产遭受损失时我们该如何维护我们自己的权益呢,在遇到环境侵权的情况我们维护自己的权益的方式大概有两种,分别是行政诉讼和到上诉,所以我们在遇到环境污染而遭受损失时应该要积极去维护自己的权益,让自己的财产得到保障。
环境污染侵权主体的责任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环境污染纠纷日趋增多已是不争的事实,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不同类型的环境污染纠纷,成因不同,责任主体不同,相应的预防处理方法也不同。如不作深入分析,将污染纠纷的所有过错都推给企业,又简单以“谁污染,谁治理”为由,让企业承担不应承担、也不能承担的一切责任,不仅有失公正,难以服人,而且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污染纠纷,也无法有效地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纠纷的产生。下面就如何认定环境污染纠纷责任主体进行分析。环境污染纠纷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水污染纠纷、大气污染纠纷、噪声污染纠纷、危险固体废物污染纠纷、海洋污染纠纷等。而从责任主体方面分析,污染纠纷又不外乎三种类型,即政府责任型、企业责任型、混合责任型。 一、政府责任型政府责任型环境污染纠纷,其产生的根源是,政府在社会管理中存在失职或过失等不当行为,致使污染危害由间接转化为直接,或导致污染滋生和蔓延。 二、企业责任型环境污染纠纷的直接责任人是企业。正因为企业排污行为的存在,才直接导致污染纠纷的产生。 三、混合型责任由于相关法律缺失或者政府滥用权利审批通过不合格的企业,也由于企业的生产等造成的环境责任。在大概了解到环境污染责任的主体大体分类后,我们在遇到相关的情况而自己的财产遭受损失时我们该如何维护我们自己的权益呢,在遇到环境侵权的情况我们维护自己的权益的方式大概有两种,分别是行政诉讼和到上诉,所以我们在遇到环境污染而遭受损失时应该要积极去维护自己的权益,让自己的财产得到保障。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主体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环境污染纠纷日趋增多已是不争的事实,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不同类型的环境污染纠纷,成因不同,责任主体不同,相应的预防处理方法也不同。如不作深入分析,将污染纠纷的所有过错都推给企业,又简单以“谁污染,谁治理”为由,让企业承担不应承担、也不能承担的一切责任,不仅有失公正,难以服人,而且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污染纠纷,也无法有效地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纠纷的产生。下面就如何认定环境污染纠纷责任主体进行分析。环境污染纠纷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水污染纠纷、大气污染纠纷、噪声污染纠纷、危险固体废物污染纠纷、海洋污染纠纷等。而从责任主体方面分析,污染纠纷又不外乎三种类型,即政府责任型、企业责任型、混合责任型。 一、政府责任型政府责任型环境污染纠纷,其产生的根源是,政府在社会管理中存在失职或过失等不当行为,致使污染危害由间接转化为直接,或导致污染滋生和蔓延。 二、企业责任型环境污染纠纷的直接责任人是企业。正因为企业排污行为的存在,才直接导致污染纠纷的产生。 三、混合型责任由于相关法律缺失或者政府滥用权利审批通过不合格的企业,也由于企业的生产等造成的环境责任。在大概了解到环境污染责任的主体大体分类后,我们在遇到相关的情况而自己的财产遭受损失时我们该如何维护我们自己的权益呢,在遇到环境侵权的情况我们维护自己的权益的方式大概有两种,分别是行政诉讼和到上诉,所以我们在遇到环境污染而遭受损失时应该要积极去维护自己的权益,让自己的财产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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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行为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环境侵权行为具有不平等性、不可互换性、社会妥当性、合法性、间接性、继续性、反复性、广阔性、累积性等特点。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以及与之相应的人群居住越来越集中趋势,环境因素日显重要,环境侵权案件也越来越集中和频繁地发生,这直接影响到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应该对环境侵权这种行为予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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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国际环境法如何界定环境侵权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国际环境法如何界定环境侵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国际环境法如何界定环境侵权
环境侵权行为的产生是多种因素交织而成的,具有复杂的复合结构。首先,随着生产力的大幅度提高,人类利用和改造环境的能力空前增强,对资源的消耗和废弃物的排放急剧增长,由此,带来前所未有的严峻的环境问题,如酸雨、臭氧层破坏、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和大规模的生态破坏等。
(一)行为主体的不平等性
平等性是民事主体的显著特征,一般侵权行为基本上属于“个人损害”,侵权行为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然而,在环境侵权这一新型的现代社会权益侵害现象中,行为主体具有明显的不平等性。侵权行为人多为经国家注册许可的具有特殊经济、科技、信息实力和法律地位的工商集团或企业集团,这些集团在规模上大型化,甚至巨型化,在工艺技术上高科技化,因而危险性显著增强,出现了核辐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严重侵权事件,致使现代社会权益侵害现象之重心发生转移,由传统个人之间的侵害转移到危险活动之损害。然而,作为侵权受害人则多为欠缺规避能力和抵抗能力的普通农民、渔民和市民。在他们面临侵害的情况下,或是由于缺乏法律意识而对自身的损害听之任之;或是由于能力的不足而使被侵害的权益得不到法律救济。
(二)行为方式的间接性
侵权行为可分为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多属于直接侵权行为,即行为人的行为直接作用于受害人。在环境侵权行为中,行为人的行为首先作用于环境这个载体,然后,再通过“环境”这一中介物,对生存于其中的自然人及其财产造成损害。而且,环境污染侵害中污染物往往是肉眼看不见的,这些污染物要么借助于环境中的空气或水而作用于受害人,要么是通过环境破坏致使生态系统失去平衡而作用于受害人,而不是直接作用于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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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法怎样界定环境侵权
[律师回复] 对于国际环境法怎样界定环境侵权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国际环境法如何界定环境侵权
环境侵权行为的产生是多种因素交织而成的,具有复杂的复合结构。首先,随着生产力的大幅度提高,人类利用和改造环境的能力空前增强,对资源的消耗和废弃物的排放急剧增长,由此,带来前所未有的严峻的环境问题,如酸雨、臭氧层破坏、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和大规模的生态破坏等。
(一)行为主体的不平等性
平等性是民事主体的显著特征,一般侵权行为基本上属于“个人损害”,侵权行为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然而,在环境侵权这一新型的现代社会权益侵害现象中,行为主体具有明显的不平等性。侵权行为人多为经国家注册许可的具有特殊经济、科技、信息实力和法律地位的工商集团或企业集团,这些集团在规模上大型化,甚至巨型化,在工艺技术上高科技化,因而危险性显著增强,出现了核辐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严重侵权事件,致使现代社会权益侵害现象之重心发生转移,由传统个人之间的侵害转移到危险活动之损害。然而,作为侵权受害人则多为欠缺规避能力和抵抗能力的普通农民、渔民和市民。在他们面临侵害的情况下,或是由于缺乏法律意识而对自身的损害听之任之;或是由于能力的不足而使被侵害的权益得不到法律救济。
(二)行为方式的间接性
侵权行为可分为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多属于直接侵权行为,即行为人的行为直接作用于受害人。在环境侵权行为中,行为人的行为首先作用于环境这个载体,然后,再通过“环境”这一中介物,对生存于其中的自然人及其财产造成损害。而且,环境污染侵害中污染物往往是肉眼看不见的,这些污染物要么借助于环境中的空气或水而作用于受害人,要么是通过环境破坏致使生态系统失去平衡而作用于受害人,而不是直接作用于受害人。
国际环境法怎么界定环境侵权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国际环境法如何界定环境侵权
环境侵权行为的产生是多种因素交织而成的,具有复杂的复合结构。首先,随着生产力的大幅度提高,人类利用和改造环境的能力空前增强,对资源的消耗和废弃物的排放急剧增长,由此,带来前所未有的严峻的环境问题,如酸雨、臭氧层破坏、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和大规模的生态破坏等。
(一)行为主体的不平等性
平等性是民事主体的显著特征,一般侵权行为基本上属于“个人损害”,侵权行为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然而,在环境侵权这一新型的现代社会权益侵害现象中,行为主体具有明显的不平等性。侵权行为人多为经国家注册许可的具有特殊经济、科技、信息实力和法律地位的工商集团或企业集团,这些集团在规模上大型化,甚至巨型化,在工艺技术上高科技化,因而危险性显著增强,出现了核辐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严重侵权事件,致使现代社会权益侵害现象之重心发生转移,由传统个人之间的侵害转移到危险活动之损害。然而,作为侵权受害人则多为欠缺规避能力和抵抗能力的普通农民、渔民和市民。在他们面临侵害的情况下,或是由于缺乏法律意识而对自身的损害听之任之;或是由于能力的不足而使被侵害的权益得不到法律救济。
(二)行为方式的间接性
侵权行为可分为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多属于直接侵权行为,即行为人的行为直接作用于受害人。在环境侵权行为中,行为人的行为首先作用于环境这个载体,然后,再通过“环境”这一中介物,对生存于其中的自然人及其财产造成损害。而且,环境污染侵害中污染物往往是肉眼看不见的,这些污染物要么借助于环境中的空气或水而作用于受害人,要么是通过环境破坏致使生态系统失去平衡而作用于受害人,而不是直接作用于受害人。
环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上三要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因违反环境法定义务实施环境不法行为致人损害而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所必需的各种要件的有机统一。它包含如下内容:
1、损害后果。环境民事责任作为不法行为人对于环境权益受侵害的被侵权人所承担的财产责任,其前提和基础就是不法行为人的排污行为对被侵权人造成了损害后果。有损害则有补偿,无损害则无补偿是民事责任的基础,不同于环境刑事责任和环境行政责任是为了追究行为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因而不以违法行为造成损害后果为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损害后果只是违法行为人承担环境行政责任和环境刑事责任轻重的选择要件。
2、排污行为。排污行为作为特定经济技术条件下,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行为,其本身具有一定的价值性,它是单位和个人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生活消费的过程,在现有经济技术条件下尚无可或缺的附属行为。但环境侵权行为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环境民事责任作为一种无过错责任,只要行为人所实施的排污行为造成他人环境权益的损害均应承担环境民事责任,而不以其主观上具有过错或客观上实施的排污行为违法为要件。盖因环境容量的有限性与生产与生活过程中产生的排污量的数量与浓度的扩张不成比例,这既是排污者实施排污行为致人损害应承担环境民事责任的基础,也是国家环境管理政策由浓度控制向总量控制转变的原因。
3、排污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排污者的排污行为与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既是行为人具有可归责任性因而应当承担环境民事责任的基础,也是被侵权人具备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资格并可向排污者提出环境损害赔偿请求的基础。唯环境损害的因果关系因其复杂性、专业性、科学技术性难以确定,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之所以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中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是由于因排污行为而获益的不法行为人相对于受到污染损害的被侵权人而言在经济、技术和专业方面占据更大的优势,因而更应当就其排污行为与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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