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已经发生的交通事故逃跑是解决不了问题的,现在道路上的监控探头,包括对方车辆的行车记录仪等这些各种先进的手段,想要确认交通肇事逃逸者的身份可以说太简单了。只不过当事人可能脑子一慌所以才直接选择了逃跑的,不过关于肇事逃逸,有些人比较关心在我国肇事逃跑交强险应否赔偿?
一、在我国肇事逃跑交强险应否赔偿?
依照《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可知:
1、肇事逃逸不在法定的责任免除范围之内
对于保险人的法定除外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仅在第二十二条以列举方式规定了四种情形即无证驾驶、醉酒驾车、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和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出现上述四种情况时,保险人无需支付保险赔偿金,但仍需承担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肇事逃逸并非本条所列之情形,保险公司当然无权据此拒绝履行保险金支付义务。
2、肇事逃逸不在约定的责任免除范围之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第十条规定了数种情形下,交强险不负责赔偿或垫付。但肇事逃逸不在该条款约定的范围之内,故保险人亦不能据此要求免除赔偿。
3、保险公司通常抗辩会援引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亦未规定肇事逃逸时,保险人可免于赔偿保险金
从该条的文义来看,该条仅规定肇事逃逸的,救助基金有先行垫付受害人部分费用的义务,但既未规定保险人可免除赔偿责任,也未规定被保险人丧失保险金给付请求权。所以即使发生肇事后逃逸时,保险人亦不能据此免除保险金支付义务。将第二十四条结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交强险条款》其他条文加以整体解读,亦能得出上述结论。法律法规设置社会救助基金目的是为受害人在交强险无法给予充分、及时的救济时,提供补救措施。根据该条规定,当交强险不足以赔偿或垫付受害人的丧葬费和抢救费时,社会救助基金才负有法定的垫付义务;若肇事车辆未参加交强险或因肇事逃逸无法确定其是否参加了交强险时,社会救助基金负有垫付义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二十四条将机动车肇事逃逸作为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情形之一的原因,是为了避免责任人逃逸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受害人利益得不到保障,立法目的是使受害人的人身伤害得到及时救治,而不是免除保险人的责任。本案中陈某虽于事故发生后逃逸,但嗣后自行投案并及时通知了张某,故社会保险基金垫付的法定情形已消失,陈某应当及时履行赔偿或垫付义务。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后果
1、终生禁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责任加重,将民事案件变为刑事案件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在一些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可能只承担同等责任、次要责任甚至是无责任,但如果因为逃逸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根据上述规定,将会推定肇事司机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3、刑事责任升级,三年以下变三年以上甚至更高
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后逃逸刑期上升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即最高可达十五年)。
4、保险公司拒赔,逃逸司机承担巨额赔偿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时保险公司有先予支付的义务。但如果肇事车辆逃逸,按《保险合同》约定,肇事者逃逸是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承保范围内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是没有异议的,但超出部分保险公司是否赔偿存在争议。所以,逃逸司机将面临高额赔偿!
我国交强险中规定的免赔范围没有肇事逃逸,尽管司机肇事逃逸会承担社会舆论和法律责任上的双重谴责,但交强险该承担的赔偿义务不会因为司机肇事逃逸就免去了的,但小编要提醒肇事逃逸的司机,法律后果可是相当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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