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因为遗嘱无效引发的继承纠纷越来越多。在我国遗嘱的形式有五种: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订立遗嘱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公证遗嘱有效的条件是什么,口头遗嘱有效的条件是什么?看完下文的介绍您就知道了。
一、公证遗嘱有效的条件是什么
公证遗嘱是所有的遗嘱形式中最具有效力的一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正因为公证的法律效力最为明显,因此对于公证遗嘱本身的要求是十分严格的。
公证遗嘱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
1、申请。申请人须填写公证申请书,并出具身份证明、财产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
2、审查。主要审查遗嘱人是否有完全的行为能力,遗嘱的内容是否合法,遗嘱人对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
3、予以公证。
公证必须到的公证机关办理,一切单位领导、组织、街道、政府机关等证明都不能称公证。公证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办理。由于立遗嘱是与人身关系密切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就象结婚、离婚、收养等一样,是不能由亲属朋友或律师等代理办理的。如果遗嘱人确有病而无法出门或出门有困难的,可由他人代理去请公证员到遗嘱人的住所当面办理公证手续。另外,遗嘱的审查必须严格根据法律而办理。
二、口头遗嘱有效的条件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第五款规定了“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可见口头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方才有法律效力:
1、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法律规定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2、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如果处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遗嘱人经抢救而恢复了采用其他立遗嘱的能力的,那么该口头遗嘱即视为无效,应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遗嘱。
3、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在法定的五种遗嘱形式中,口头遗嘱十分常见,但其内容很容易失实且非常难以认定,容易发生纠纷。而且很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解除的情况下,也不注意用书面的形式固定下来,很容易丧失效力。如果您对订立遗嘱有疑问,最好咨询一下律师,以免遗嘱无效,影响财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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