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已经超出了我们惯有的想象的,以前会觉得孩子小时候对各方面的问题都不太注重,可是现在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的承受能力都已经有所提高了,相应的对于监护人的一些所作所为被监护人也是能够感应得到的,有些时候法律上会强行的撤销监护人的资格。那么,被撤销以后,监护人也应该会比较关注恢复监护人资格的规定是什么?
一、恢复监护人资格的规定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
第三十五条 原监护人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根据上述规定,确有悔改情形的原监护人可申请恢复监护资格,其中对确有悔改情形怎么认定是关键点。
二、七种情形可被判撤销监护人资格
关于撤销监护人资格,《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主要涉及两方面,一是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一是不履行监护职责。意见根据这两个法律的规定,列举了七种严重情形。
根据意见,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1、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4、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5、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7、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三、哪几类人不能恢复监护人资格?
依据《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判决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一)性侵害、出卖未成年人的;
(二)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六个月以上、多次遗弃未成年人,并且造成重伤以上严重后果的;
我们首先应该清楚法律上关于监护人资格撤销的情形一般都是严重的损害了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或者有一些不良的生活习惯的,恢复是建立在监护人把这些情形全部都悔改了的,只有人民法院才有资格恢复监护人的。有些时候,监护人资格一旦被撤销,终身不能被恢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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