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梁小龙律师自2013年执业以来,承办各类案件逾1011件,尤其在刑事辩护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处理上积累了丰富经验。此次他代理的王XX、辛XX、王XX三人诉夏XX、闫XX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案,就充分体现了他的专业操作逻辑。
案件背景梳理
20XX年XX月X日,被告人夏XX与被害人王XX一家因摊位琐事发生矛盾并厮打,之后夏XX纠集闫XX持木棍砸毁王XX家摊位,致王XX重伤、辛XX轻伤、王XX轻微伤。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夏XX、闫XX提起公诉,王XX、辛XX、王XX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委托梁小龙律师代理。
赔偿诉求精准计算
梁小龙律师深知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准确计算赔偿金额是维护被害人权益的关键。他依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对王XX、辛XX、王XX三人的各项赔偿诉求进行了精准计算。对于王XX,根据其住院治疗17天的情况,结合病情确定护理期限47天、误工期限100天、营养期限47天,按照2016年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确定的农业行业人均日工资105.48元的标准计算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按每天20元计算,最终确定王XX的赔偿金额为31535.71元。同理,为辛XX计算出赔偿金额17781.18元,为王XX计算出赔偿金额7372.53元。对于交通费190元、护理物品费173.5元,因有相关票据证实予以支持;对于被毁损物品费,虽未提交证据,但考虑实际损毁结果酌情支持500元,以上费用共计57552.92元。
庭审有效代理
在庭审过程中,梁小龙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严谨的逻辑思维,向法庭清晰阐述了原告方的诉求和依据。他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有力地论证了被告人夏XX、闫XX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采纳了梁小龙律师关于赔偿金额的计算和主张,判决被告人夏XX、闫XX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辛XX、王XX各项费用共计57552.92元。
通过这起案件可以看出,梁小龙律师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处理中,以精准计算赔偿为核心方法论,为被害人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切实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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