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到了六七月份,我国大部分省份都在高温炙烤下,那些户外工作者,比如快递员、环卫工等,工作辛苦,单位要及时调整劳动时间,防止发生中暑等人身伤害,另外,职工还可以拿到高温补贴。那么,降温费与高温补贴的区别是什么?下面我们听听小编是怎么说的。
一、降温费与高温补贴的区别是什么?
高温津贴是对劳动者在夏季高温环境下作业付出的超常劳动消耗的一种额外补偿。尽管《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明确将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但对于高温津贴的性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是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还是工资的两种不同理解。笔者赞同后一种理解,即高温津贴属于工资。
很多人易将防暑降温费与高温津贴混为一谈,其实防暑降温费并不等同于高温津贴。在《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明确向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作为用人单位的义务后,一些省份取消了之前的防暑降温费,取而代之的是高温津贴。对于防暑降温费,劳动法上没有明确规定,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和《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中均明确将防暑降温费纳入企业职工福利费。职工福利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法律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对此有法定支付义务。故,防暑降温费是否支付以及支付的标准均由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中规定或约定。
二、因为高温补贴发生纠纷,职工如何举证?
劳动者请求支付高温津贴除上述证明工作条件属于高温环境外,仍需证明用人单位未发放高温津贴的事实。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因此,由于高温津贴的工资性质,对于是否发放高温津贴,在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之日起两年内的高温津贴发放事实由用人单位举证,而两年之前的发放事实则由劳动者举证。如果劳动者不能证明两年前的高温津贴发放事实,则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劳动者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高温补贴是国家强制企业发放的,主要是针对户外高温环境中工作的职工。降温费与高温补贴是有区别的,前者是企业福利,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发放。而高温补贴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其性质属于职工的工资。如果企业拒绝发放,职工可以到劳动局投诉,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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