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要交多久?要具备什么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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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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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需要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前15日内出面派员到各失业保险交纳地的社保局办理,办理报备不直接对失业本人。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的。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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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工作的问题我们大家肯定都是非常的关心的,因为工作是我们生活的保障,所以说工作对于我们每一个人来说都很重要。但是失业的情况在现在也是时有发生的。对于失业我们是要缴纳失业保险的。那么失业保险要交多久?

一般享受失业金是需要一定条件的: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的;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只要满足以上条件,是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其失业金的领取有这样方面的规定:累计交纳满一年不足两年的时间的,可以领取到三个月的失业金,满两年不足三年的为六个月,以此类推。

一、 社保局规定办理失业报备。

这需要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前15日内出面派员到各失业保险交纳地的社保局办理,办理报备不直接对失业本人。如果办理总人数超过8名,公司人事部还得提前通知社保局预约报备。公司随后在办理员工离职手续时应向离职人员转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回复的审核意见。

二、社保局规定缴纳失业保险金超过一年以上才能办理领取失业金。要求个人具备相应条件:

1、不是个人原因失业的。

2、已办理失业登记的。

3、有再就业要求的。

4.愿意接受再就业培训的

三、办理报备中用人单位需要向社保局递交四种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1、单位出具的解聘通知书和相关档案材料。

2、社保局统一格式4联式,失业证明。

3、社保局统一格式一式两份,失业登表。

4、社保局统一格式一份,公司致社保局例行公文。

四、失业登记之后。

社保局审查失业登记合格后,通知失业人员前去培训并可领取失业金(每月约400元以上),同时办理下岗证。失业保障金是交满一年为基点可以申领3个月,每多交一年在此基础上增领2个月,即交2年领取5个月,3年领取7个月,类推但最高只有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就医的,可报销医药费60%到80%

五、个人后续的准备。

失业人员自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后,持社保局发给的审核文件和《职业指导培训卡》、《户口簿》、《身份证》和3张一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地街道(镇)有关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从下一个月起,失业人员凭证到指定地点领取失业保险金。

对于失业保险要交多久才可以领取到失业保障金的问题我们国家是有着明确的说明的,一般情况下都是要连续缴纳失业保险一年的情况才是可以领取到失业保险金的,对于失业保险金也是有很多的类型的,而且不同的条件也是有不同的金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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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涉外的,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使用公示催告程序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四十四条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票据持有人,是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第四百四十五条人民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予以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七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第四百四十六条因票据丧失,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应结合票据存根、丧失票据的复印件、出票人关于签发票据的证明、申请人合法取得票据的证明、银行挂失止付通知书、报案证明等证据,决定是否受理。  (四)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等权利凭证,利害关系人不申报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五条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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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2021年没有修改会计准则,最新的会计是2006年的。  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年限没有具体到年限,由会计根据实际情况做合理估计。《企业所得税法》对折旧年限有具体的规定。  颁布时间:发文单位: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  财会[2006]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第二章确认   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第六条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 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初始计量   第七条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八条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第十条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   第十一条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和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确定。  第十三条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  第四章后续计量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二)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三)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第十九条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   第五章处置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  (一)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  (二)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  第二十二条企业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四条企业根据本准则 第六条的规定,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第六章披露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分类、计量基础和折旧方法。  (二)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率。   (三)各类固定资产的期初和期末原价、累计折旧额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四)当期确认的折旧费用。   (五)对固定资产所有权的限制及其金额和用于担保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六)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名称、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预计处置费用和预计处置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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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失业金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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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都具备什么前提可以开失地证明?谢谢
[律师回复]   失地农民证明可以由村委村出具证明,然后到所属的乡镇人民政府加注意见即可。
  为进一步完善失地农民就业与社会保障机制,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失地农民就业与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发号)有关规定,就《失地农民证明书》的发放,制定本办法。
一、《失地农民证明书》的发放对象
  根据《县失地农民就业与社会保障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失地农民证明书》的发放对象为:具有本县农业常住户口,在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因县城城区规划、工业园区和国家及省、市、县重点建设项目等需要,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家庭承包耕地全部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征收使用,被征地时按政策规定拥有或可以分配责任田且征地时年满18周岁以上的农村在籍人口。
二、《失地农民证明书》的办理程序
(一)个人提出申请。符合失地农民认定条件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县失地农民认定申请表》(一式四份,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国土资源所、县农业局各一份);
2、申请认定人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认定人员家庭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征用土地情况证明材料。
(二)村委会初审。村委会受理申请后,组织人员登记并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情况,并成立由村委会成员、村民代表及其他人员参加的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对经评议认为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应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7天以上,广泛听取意见,提出初审见,上报乡镇国土资源所和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对经评议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做好答复和解释工作。
(三)乡镇国土资源所审核。乡镇土管人员通过入户丈量、核查土地使用资料等方法,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耕地征用情况进行核实,签署审核意见。
(四)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的的家庭人口、耕地征用情况进行核实,签署审核意见。经核实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村委会并做好答复和解释工作。
(五)县农业局审批发证。县农业局对乡镇上报的失地农民保障对象进行审核批准,发给《失地农民证明书》,实行一人一证。并将失地农民证明书核发名单抄送给相关部门。
三、《失地农民证明书》的管理
  
1、《失地农民证明书》由县农业局统一印制和发放,并统一编号。
  
2、对《失地农民证明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3、《失地农民证明书》遗失的,应当在法定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县农业局提出补发证明书的书面申请。补发的《失地农民证明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证明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可以向县农业局申请更换新证书,更换的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更换新证书的,原证明书应当收回。领取、补发、更换证书应当交纳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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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地农民证明书》的发放对象
  根据《县失地农民就业与社会保障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失地农民证明书》的发放对象为:具有本县农业常住户口,在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因县城城区规划、工业园区和国家及省、市、县重点建设项目等需要,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家庭承包耕地全部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征收使用,被征地时按政策规定拥有或可以分配责任田且征地时年满18周岁以上的农村在籍人口。
二、《失地农民证明书》的办理程序
(一)个人提出申请。符合失地农民认定条件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县失地农民认定申请表》(一式四份,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国土资源所、县农业局各一份);
2、申请认定人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认定人员家庭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征用土地情况证明材料。
(二)村委会初审。村委会受理申请后,组织人员登记并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情况,并成立由村委会成员、村民代表及其他人员参加的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对经评议认为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应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7天以上,广泛听取意见,提出初审见,上报乡镇国土资源所和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对经评议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做好答复和解释工作。
(三)乡镇国土资源所审核。乡镇土管人员通过入户丈量、核查土地使用资料等方法,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耕地征用情况进行核实,签署审核意见。
(四)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的的家庭人口、耕地征用情况进行核实,签署审核意见。经核实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村委会并做好答复和解释工作。
(五)县农业局审批发证。县农业局对乡镇上报的失地农民保障对象进行审核批准,发给《失地农民证明书》,实行一人一证。并将失地农民证明书核发名单抄送给相关部门。
三、《失地农民证明书》的管理
  
1、《失地农民证明书》由县农业局统一印制和发放,并统一编号。
  
2、对《失地农民证明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3、《失地农民证明书》遗失的,应当在法定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县农业局提出补发证明书的书面申请。补发的《失地农民证明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证明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可以向县农业局申请更换新证书,更换的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更换新证书的,原证明书应当收回。领取、补发、更换证书应当交纳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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