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买卖协议签订与履行,律师专业助力维权
罗冰霜律师自2013年开始执业,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擅长民商事领域案件。在本案中,2013年7月10日,原告周XX与被告姚XX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原告以399000元购买案涉房屋,办理产权手续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应在一年内交付产权证,违约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协议签订后,原告付清购房款,被告交付房屋。罗冰霜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民商事案件处理经验,为原告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过户遇阻,各方观点碰撞
协议约定的过户期限早已届满,但被告及第三人以各种理由拒绝配合办理过户。被告姚XX辩称其与第三人签订的《集资建房补充协议》以房抵债内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应属无效,其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无权处分,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无法履行。第三人雷波县XX辩称被告无权处分房屋,原告诉请客观上无法履行,涉案房屋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且因“两证合一”政策及国有资产性质,无法办理产权过户。罗冰霜律师在面对被告和第三人的抗辩时,依据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从法律规定和事实依据等方面进行分析和反驳。
三、法院查明事实,确认协议效力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1日,雷波县水务局与四川某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0年7月4日,雷波县水务局与被告姚XX签订《集资建房补充协议》,约定将底层库房抵给被告作为还原住户面积和建设附属设施的补偿。2012年9月、11月,案涉库房两次拍卖均流标。2015年8月18日,雷波县水务局与被告签订《集资建房结算协议》,确认以案涉库房抵扣欠付工程款768073元。法院认为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以房抵债价格高于拍卖价,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适用当时法律应认定为有效。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协议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原告已付清购房款,被告出具《说明书》确认转让,第三人租赁房屋并支付租金,应视为知晓并认可该买卖协议,故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罗冰霜律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协助法院查明事实,为法院的判决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四、判决过户,税费及违约金诉求部分驳回
法院认为案涉房屋已于2012年办理房产证,具备合法交易要件,第三人多次向县政府请示办理过户手续,故原告要求被告及第三人配合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过户税费20000元,因未提供证据证明具体金额,法院不予支持,可待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00000元,因第三人自2014年起多次请示办理过户,被告亦出具情况说明,多方面原因造成未能过户,故对该诉请不予支持。最终判决被告姚XX、第三人雷波县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周XX办理位于四川省雷波县XX某路25号底层库房(建筑面积398.59㎡)的产权转移过户登记手续,驳回原告周XX的其他诉讼请求。罗冰霜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代理,为原告争取到了房屋过户的判决结果,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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