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醉驾最新规定都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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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修改的内容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江苏醉驾最新规定都有哪些

一、江苏醉驾最新规定都有哪些

1.对经酒精呼气测试,酒精量达到醉酒标准的机动车驾驶人,无论其对检验结果是否有异议,均应对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叨叨醉酒标准(80mg/100ml)的,应当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2.机动车驾驶人在查获现场交通事故现场、或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酒精呼气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故意饮酒的,公安机关应当对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应当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但确有其他证据证实行为人驾驶车辆前未饮酒的除外。血液酒精含量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3.经酒精呼气测试达到醉酒标准的机动车驾驶人被查获后逃跑,无法及时对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的,应当以酒精呼气测试记录的酒精含量为依据对其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酒精呼气测试记录的酒精含量值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二、关于机动车的认定

4.机动车是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三、关于道路的认定

5.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6.对道路的审查认定应当综合考虑路幅、路况、道路环境及是否用于公众通行的目的。

四、关于证据的搜集及审查

7.公安机关在办理醉酒驾驶案件过程中,收集证据应当涵盖下列内容:

犯罪嫌疑人身份及相关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的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证据材料及其曾经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录。

⑵确定犯罪嫌疑人醉酒驾车的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的机动车驾驶资格证明和从业情况证明;犯罪嫌疑人饮酒及驾车情况,包括共同饮酒人、同车人和报案人、事故受害人、目击证人等证实犯罪嫌疑人饮酒过程及酒后驾驶车辆情况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辩解;犯罪嫌疑人被查获的情况,包括交通事故、接处警记录、现场调查记录和查获经过,有条件的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犯罪嫌疑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状态、查获犯罪嫌人的经过以及呼气酒精测试和提取血样的过程。《查获经过》应当写明查获犯罪嫌疑人的详细过程,包括案件线索来源,查获的时间、地点、方式,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及被查获时的醉酒状态及配合执法表现情况,机动车的车型、号牌等基本特征和行驶的路线、距离;公安机关及其办案民警现场采取的措施,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固定交通事故相关情况。

⑶犯罪嫌疑人体内酒精含量证据。包括呼气酒精测试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酒精含量检测鉴定意见。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与血液酒精含量检测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以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为依据。

⑷机动车类型及其使用性质的证据。包括涉案车辆登记证书及行驶证或购车发票、合格证等证实车辆类型及其使用性质的证明材料。不能提供购车发票、合格证的,或者提供的购车发票、合格证不能证实车辆类型的,由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认定,并出具书面的机车车辆类型(机动车或非机动车)证明文件。车辆存在事实营运情形的,应当收集、固定其事实营运的证据。

⑸犯罪嫌疑人具有投案自首、主动坦白、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线索、协助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和其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以及造成交通事故、抗拒阻碍执法等从重处罚情节的证明材料。

⑹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8.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严格审查上述证据材料,据以认定行为人是否达到或超过醉酒标准、是否在醉酒状态下驾驶车辆、所驾车辆是否为机动车以及其他相关事实。

五、关于自首的认定

9.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主动报警或委托他人报警,未离开现场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构成自首。行为人已经知道他人报警而主动停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以自首论。

10.行为人因救护被害人而没有及时报警,在公安民警到达事故现场或医院后,主动如实供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基本犯罪事实,接受司法机关处理的,可以以自首论。

六、关于刑事处罚

11.认定醉驾行为,应当严格把握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判断行为人的醉驾行为是否已经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以认定其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12.行为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反映危险驾驶罪犯罪程度的主要因素,其驾驶的车辆种类、行驶的道路种类、行驶的路程、实际损害后果也是重要因素。同时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曾经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情况以及其他交通违法情况。

13.惩治醉驾犯罪,应当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醉酒驾驶汽车的,一般应当定罪处罚。对于醉酒程度较低、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被害人谅解等情形的,可以从宽处罚。

14.在农村人员稀少、偏僻道路上醉酒驾驶摩托车,行为人血液酒精含量未超过醉酒标准20%,且未发生事故,或者虽然发生交通事故但仅造成自伤后果或者财产损失在2000元以内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

15.公安机关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应当将撤销案件决定书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

七、关于量刑

16.人民法院在对危险驾驶罪量刑时,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的,量刑起点为拘役一个月,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被告人每增加血液酒精含量50mg/100ml,可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17.在血液酒精含量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可以增加拘役一个月幅度来调节基准刑:

⑴发生交通事故;

⑵所驾车辆为营运车辆;

⑶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现场或抗拒检查;

⑷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道路、城市闹市区路段上驾车的;

⑸醉驾时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

⑹具有违法或犯罪前科;

⑺具有先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⑻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18.在血量酒精含量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可以以减少拘役半个月来调节基准刑:

⑴被告人构成自首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的;

⑵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

⑶其他可以酌定从轻的情节。

19.醉酒驾驶摩托车案件的量刑幅度可以依据上述标准,根据具体情形适当下调,以充分体现社会危害性大小以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0.判处罚金一般应当与拘役刑期相对应,一个月刑期对应一千元罚金,同时要充分考虑被告人的家庭、经济等状况,综合评判后确定罚金刑的数额。

八、关于缓刑的适用

21.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较轻,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被告人,可以宣告缓刑,但被告人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除外。

22.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⑴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伤或较大财产损失,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⑵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⑶血液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的;

⑷驾驶营运客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等机动车的;

⑸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道路上驾驶的;

⑹逃避公安机关执法检查,或者阻碍检查但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⑺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3.对于摩托车醉驾案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当放宽缓刑的适用条件。

九、关于强制措施的适用

24.对呼气酒精测试达到醉酒标准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对其可进行刑事传唤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并根据案情对其采取适当的强制措施。

25.对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无法在刑事拘留期限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的,应当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决定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依法由公安机关执行。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传讯、开庭审判时不到案,或者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提请或者决定予以逮捕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采取逮捕强制措施。但人民法院作出对被告人的拘役实刑判决后,可以视情对其决定逮捕。

26.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被告人逃跑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并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中止审理原因消失后,恢复审理。

27.对未予以羁押的被告人判处拘役应当收监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可以根据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将罪犯直接送交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予以收监执行。

十、关于快速办理程序

28.对于案情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醉驾案件,公安机关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侦查终结案件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情况特殊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案时限。人民检察院一般按简易程序在七日内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按简易程序在七日内审结。

十一、其他规定

29.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因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决定不起诉或定罪免于刑事处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的规定对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30.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中,要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案件处理平稳、案件效果良好。

31.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通过案件的办理,利用巡回审判、集中审判等多种手段广泛开展法制宣传,针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时段进行针对的宣传教育以及预防和减少醉驾犯罪的发生。

32.本纪要下发之日起参照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相应上级机关反映。如与新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江苏省对于醉驾是抱着绝不姑息的态度进行处理,严厉的法律法规不仅是对醉驾者的严重处罚,更是站在社会的角度对每一个人进行约束,同时进行保护。希望大家在醉酒之后,能够选择代驾或者其他的公共交通工具回家。安全出行,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对社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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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晚开车回家的路上看到有人醉驾被交警拦下了,我想咨询醉驾江苏最新司法解释是什么?
[律师回复]
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5、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总之,为了保护你的人生安全,最好是不要在酒后开车,防止自己的人身安全受到侵害,一般酒后驾车只要喝的不是很多,处罚都会比较轻,如果属于刑事犯罪类的话,可以找律师协商,用专业的意见解决存在的问题,最大限度获得法律上的援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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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江苏醉驾最新规定是什么,酒驾和醉驾处罚新规定是什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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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关于醉驾的问题我想问一下,江苏醉驾最新规定标准是什么?醉驾怎么量刑?
[律师回复]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饮酒驾驶:
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
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综上所述,无论是醉驾还是酒驾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对酒驾的处罚也明确了,并且相关部门也在依法实施,所以大家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我是江苏人,刚考到驾照,我想了解一下江苏最新醉驾处罚标准2017年是怎么样的,麻烦专业人士解答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江苏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人介绍,“醉驾入刑”这5年来,全省公安交警部门针对“酒驾”发生的规律特点,采取异地交叉用警、多警种联动执法等形式,在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时段不定期组织整治统一行动,很多人心存侥幸,在以为交警不会查酒驾的时间、地点里“酒驾”,结果都栽了。
  三成“醉驾者”被判处了缓刑
  据通报,从案件总体数量看,过去3年来,江苏法院共分别审结危险驾驶案件10702件、11511件、14858件;审结涉案人数分别为10726人、11527人、14450人,结案数量和人数均呈逐年上升趋势,并且2015年上升幅度明显,表明我省危险驾驶犯罪呈高发态势,形势不容乐观。
  从刑罚情况来看,2013年至2015年,适用缓刑的人数分别为2778人、3455人、4393人,分别占当年审结人数的26%、30%、30.4%。省高院有关人士表示,近年来,法院审理的危险驾驶罪缓刑的适用比率总体适中,呈逐年上升趋势,表明全省法院在保持危险驾驶犯罪分子依法严惩同时,对犯罪事实和情节较轻的犯罪分子适用较为轻缓的非监禁刑。
  车辆不同,量刑轻重不一样
  江苏高院表示,危险驾驶犯罪极易引发交通肇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严重后果,在我省呈多发、高发态势。对危险驾驶犯罪,法院坚持依法打击,对构成犯罪的绝不降格处理,对醉酒严重、在人员密集的道路和时间内危险驾驶、因危险驾驶行为受到过行政或刑事处罚的行为,依法从严处罚,并严格控制非监禁刑的适用,充分运用刑罚手段遏制危险驾驶罪的高发态势,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
  在审理以“醉驾”为代表的危险驾驶犯罪中,江苏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区别对待,罚当其罪,在依法打击危险驾驶犯罪的同时,对于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坦白等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的,依法从轻处罚;对于在农村道路等行人较少的路段或时段内危险驾驶的,酌情从轻处罚,对于符合缓刑等非监禁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等非监禁刑,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依法可给予定罪免刑。
  不同车辆导致的不同危险驾驶行为,在量刑时也不一样。通报说,法院注重区分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等不同车辆的危险驾驶行为,突出打击重点。把汽车等机动车危险驾驶行为作为打击重点,依法从严处理。对于摩托车,构成危险驾驶犯罪的,依法作为犯罪处理,同时量刑时酌情考虑,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应依法适用缓刑;对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符合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依法不作犯罪处理。
  “对于电动车的危险驾驶行为,如果没有发生伤害后果且负事故责任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从实践效果,区别不同车辆的危险驾驶行为,突出惩治重点的法律标准和审判思路,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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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醉驾最新规定2023是什么?
江苏醉驾最新规定是血液当中的酒精含量,每100毫升达到了80毫克以上,就是按照醉酒驾驶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并不需要达到情节严重,也不需要造成相关人员受到伤害或者是死亡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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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醉驾最新规定标准是多少
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20毫克就算酒后驾驶,大于80毫克即为醉酒驾驶交通违章行为之一,简称醉驾。醉驾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较为危险。暂扣驾照6个月,并处1800元罚款,记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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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哥毕业出来工作有几年了,目前是在法院工作,但是有几个问题不知道怎么办,其中江苏最新醉驾量刑标准2017年的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对酒驾的处罚,没有最新的规定,目前仍然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执行。
一、酒驾的概念: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不足80mg的驾驶员即为酒后驾车,80mg以上认定为醉酒驾车。
?
二、酒驾的处罚规定: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次记12分。以上就是对江苏最新醉驾量刑标准2017年是怎么样的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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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江苏最新司法解释是什么
醉驾江苏最新司法解释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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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同学聚会上,一个同学喝了很多酒,聚会结束,整个人醉醺醺的,当时他开小车来的,加上大家都准备离开,也没注意到他,然后他就开车走了,结果路上撞到了人,撞完之后也没留下,逃走了,现在是被抓到了,那江苏省醉酒驾驶量刑标准2017年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以上就是江苏省醉酒驾驶量刑标准2017年的,希望对你有帮助。
你好,我是江苏的,最近酒驾被查了,所以我想咨询下各位江苏醉驾量刑标准2017年如何呢?
[律师回复]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饮酒驾驶:
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
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2017年酒驾处罚新标准2017年酒驾处罚新标准。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知识关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2017年酒驾处罚新标准文章2017年酒驾处罚新标准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2017年酒驾处罚新标准资格证考试。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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