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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社会,恋爱期间的财产纠纷屡见不鲜,这类案件处理起来往往较为复杂,需要律师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肖慧律师自2016年执业以来,处理过众多民商事案件,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有着丰富的经验。下面就来看看她在这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中的精彩表现。
案件背景梳理
原告肖X与被告袁X曾是恋爱关系,恋爱期间肖X购置位于仙桃市干河办事处某小区的房屋,并办理了不动产权属登记,她是该房屋的单独所有权人。袁X母亲转账17万元给肖X,部分用于支付房屋首付款,之后肖X办理银行贷款付清剩余房款并收房。
纠纷产生与处理
二人分手后因财产分配产生纠纷,经民警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双方均搬离房屋、配合出售,若袁X违约肖X有权要求其搬走,经济纠纷另诉解决。然而,袁X未经肖X同意,擅自将案涉房屋出租给案外人,肖X多次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
庭审证据提交
2024年8月23日法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肖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慧律师到庭,被告袁X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也未答辩和提交证据。庭审中,肖慧律师为原告方提交了不动产权属证书、存量房买卖合同、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银行账户对账单、治安调解协议书等证据,并当庭陈述案件事实。
判决结果及依据
法院核查认定证据和事实后作出判决,因案涉房屋肖X为单独所有权人,袁X擅自出租构成无权占有,侵害其所有权,所以判决袁X返还房屋;因袁X出租房屋后已不在该房屋居住,驳回肖X要求其搬离房屋的诉求;案件受理费由袁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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