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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民间借贷纠纷
李超律师执业多年,承办案件逾160件,主要客户涵盖企业和个人,工作方式侧重诉讼。在合伙清算转借贷纠纷案中,原告杨与被告王、李及企信公司产生纠纷。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以“付款条件未成就”及“被胁迫签字”为由进行抗辩。李超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全面梳理合伙账目,固定《协议书》等关键证据,明确借贷法律关系。从公平和诚信原则出发,驳斥被告“付款条件未成就”的抗辩,指出被告消极阻止条件成就。庭审中,提交证据链反驳“被胁迫签字”主张,并对利息计算标准等焦点进行论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支付原告本金776,096元及利息,被告李承担一般保证责任,驳回原告对企信公司连带责任的请求。
处理金融借款纠纷
在XX行线上经营贷违约案里,原告XX行与被告齐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告未按约偿还本息,且下落不明。李超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针对被告无法直接送达的情况,协助原告申请公告送达和财产保全,冻结被告相应财产。庭审中清晰陈述案件事实和债权计算依据。法院缺席判决支持原告绝大部分诉求,被告需偿还本金、利息和罚息等。
处理建设工程纠纷
原告天津XX公司与被告天津市XX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被告长期拖欠工程款。被告提出“主体不适格”和“诉讼时效已过”两项核心抗辩。李超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当庭质证,促使案外人公司出具说明,稳固原告主体地位。系统梳理合同和付款流水,证明双方长期合作、付款连续,主张诉讼时效应从最后一笔付款日起算。法院完全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72,473.35元及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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