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探视孩子时间怎么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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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亲或母亲探望子女,如果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那么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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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的父母可能会把对方的负面情感也施加在孩子身上而拒绝让对方看望孩子而以便其尽到父母的抚养义务,但是其实法律要求离婚父母不能够禁止或者拒绝对方要求看望孩子的要求,但是探望的要求也是需要有时间限制的。那么,离婚探视孩子时间怎么规定?

一、离婚探视孩子时间次数怎么规定?

没有具体的行文规定。总的来说还是要看夫妻双方离婚时的离婚协议书是怎么样书写的以及当时的实际情况还有子女本身的意愿。

民法典》(起施行)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八周岁以下的儿童明确不愿被另一方探视,可另行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视权。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

二、关于离婚小孩的探视次数规定

一般以协商为主,双方本着实际方便的原则来定,不能太多。具体方式在离婚时由你们双方约定。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法院会判决。

一般每个月两、三次,情况不一样,法院的判决会不一样。没有次数的法律规定。

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法定权利,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有协助和配合的法定义务。

具体探视子女的方式和时间,由双方当事人本着孩子最大利益出发自行协议,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起诉解决。

综上所述,只要是被判决离婚且已经决定好孩子的抚养问题之后就必须在探望的时间或者次数上有所限制,以免对方的过度探望直接影响了当事人继续生活的自由,如果发生了类似的侵权现象应该直接委托律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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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这一规定明确了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夫妻离婚后,关于孩子抚养方式一般采取固定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方式,没有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当然,如果离婚时双方当事人关于孩子抚养约定为轮流直接抚养,那么这种规定也会随着轮流抚养孩子发生变化。

二,这一规定将对于孩子的探视是作为权利规定的,不是作为义务规定的。对于孩子的成长,没有直接抚养的一方的探望,能够在孩子心理上给与一定的心理、精神抚慰,但是,人的心理成长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过程,并不能一概而论探视是必须的。相比较而言,孩子成长所需要的物质生活需要才是必不可少的,所以法律规定了离婚后没有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这是一种义务,而没有将探望权规定为义务。作为权利规定的后果,权利人可以对权利作出处分,也就是可以选择探望,也可以选择不探望;可以选择探望的方式、时间、频率等。

三,法律将探视权规定为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协助义务。这一规定一层是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是探望权的义务主体,有权利主体必有义务主体。二是这个义务内容是“协助”,并不是探望权的全部,协助义务是一个相对较软的义务,不会给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增加负担。
探视权协议怎么写?
1、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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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中,可以明确的规定,探视的地点,在哪个地方探视,甚至有的时候可以约定探视的活动范围,在孩子十岁以后,这些可以征询孩子的意见,合理的安排探视地点,可以从一定程度上保护孩子的心理健康。也会减少双方之间可能产生的一些矛盾。所以,地点的约定对于探视协议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必要的时候需要写清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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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的方式可以是很多样的,在条约中,为了防止一些事件的发生,保护父母以及孩子三方之间各自的权益,探视的方式也可由协议中,明确规定,探视的一方有权利通过一定的探视方式来培养自己和孩子之间的感情,而监护人,也需要对探视方式的规定来保护自己对于孩子监视的权利,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法律纠纷。
一般而言,在探视权协议中,约定每月探视的次数不宜过多,若探视过度频繁,会给双方带来很多不便,并会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等孩子10周岁以上,具体探视的时间及方式,还可以听取孩子的意见,以孩子的意志为转移。
探视权协议的书写,一般就是需要注意这些,对于时间、地点、方式,在细节上一定要做好约定,找出对双方都有利的方式来,这样对于孩子在未来的成长中有着非同一般的作用。所以,在议定探视权协议的时候议定要充分考虑三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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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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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后又再婚并不影响子女父母的身份,因此还享有探望权,具体来说:
  

一,这一规定明确了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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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这一规定将对于孩子的探视是作为权利规定的,不是作为义务规定的
。对于孩子的成长,没有直接抚养的一方的探望,能够在孩子心理上给与一定的心理、精神抚慰,但是,人的心理成长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过程,并不能一概而论探视是必须的。相比较而言,孩子成长所需要的物质生活需要才是必不可少的,所以法律规定了离婚后没有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这是一种义务,而没有将探望权规定为义务。作为权利规定的后果,权利人可以对权利作出处分,也就是可以选择探望,也可以选择不探望可以选择探望的方式、时间、频率等。
  

三,法律将探视权规定为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协助义
务。这一规定一层是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是探望权的义务主体,有权利主体必有义务主体。二是这个义务内容是“协助”,并不是探望权的全部,协助义务是一个相对较软的义务,不会给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增加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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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什么是探视权,该怎样终止探视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什么叫探视权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探视权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由此可见,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探视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离婚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它是一项的民事权利。婚姻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为此探视权的行使有了可靠的法律程序保证。解决了未修改前探视权行使无法定程序作保证的空白,对司法工作者解决此类纠纷和当事人行使探视权均提供了法律依据。当事人经民政部门协议的探视权行使或经调解或判决的探视权行使,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设置执行障碍,不得拒绝一方行使权利,任何一方侵犯对方权利,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一旦其权利受到侵犯,对方都有的民事请求权和申请执行权。
如何终止探望权
1、探望权的中止条件是什么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一般认为,下列情况属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1)探望方患有严重疾病尤其是传染病;
(2)探望方在探望子女时有严重的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
(3)探望方有借探望之机藏匿子女,使其脱离直接抚养方的;
(4)探望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给子女带来不良影响的;怂恿子女犯罪的等。
2、中止探望权的程序
当父母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并作出相应的裁定;中止的事由消失后,人民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视的权利。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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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探视权,该如何终止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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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探视权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由此可见,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探视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离婚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它是一项的民事权利。婚姻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为此探视权的行使有了可靠的法律程序保证。解决了未修改前探视权行使无法定程序作保证的空白,对司法工作者解决此类纠纷和当事人行使探视权均提供了法律依据。当事人经民政部门协议的探视权行使或经调解或判决的探视权行使,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设置执行障碍,不得拒绝一方行使权利,任何一方侵犯对方权利,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一旦其权利受到侵犯,对方都有的民事请求权和申请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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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下列情况属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1)探望方患有严重疾病尤其是传染病;
(2)探望方在探望子女时有严重的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
(3)探望方有借探望之机藏匿子女,使其脱离直接抚养方的;
(4)探望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给子女带来不良影响的;怂恿子女犯罪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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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父母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并作出相应的裁定;中止的事由消失后,人民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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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在逮捕期间可以探视吗探望期间可以探视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犯罪嫌疑人在判决书生效前,是不允许与家属会见的。案件侦查阶段,家属不可以探视。可以委托律师进行面见并开展正常的法律帮助,只有律师可以去询问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嫌疑人。 逮捕是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它不仅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逮捕后除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和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的以外,对被逮捕人的羁押期间一般要到人民判决生效为止。正确、及时地使用逮捕措施,可以发挥其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有效地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串供、毁灭或者伪造证据、自杀、逃跑或继续犯罪,有助于全面收集证据、查明案情、证实犯罪,保证侦查、、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所以逮捕是同犯罪做的重要手段。但是如果过量适用逮捕,错捕滥捕,就会伤害无辜,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破坏法制的尊严和权威,损害公安司法机关的。因此,必须坚持“少捕”和“慎捕”的刑事政策,切实做到不枉不纵,既不能该捕不捕,也不能以捕代侦,任意逮捕。对无罪而错捕的,要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受害人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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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探视时间是多少?
在法律上我国并未明确规定关于在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探视的次数和时间,一般有父母双方或者离婚双方酌情而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并不会因为父母的离婚而解除,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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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各位律师,我想了解一下有关探视权的相关问题,请问什么叫探视权?探望权和探视权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探视权与探望权一样的,只是名字不同罢了。
探望权的定义: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探视权的定义:
探视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探视权(探望权)的特点
1、探视权(探望权)是一种身份权。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所有的权利义务。②探望权属于亲权范畴,探望权产生的基础是父母对子女享有的亲权,其权利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特有权利,因此是一种身份权。
2、探视权(探望权)是法定权。现实生活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关爱、照顾,产生于血缘关系和人之伦理道德。“出礼入刑”,父母关爱看望自己亲生子女的心理需求从伦理道德的层面上升为法律。由国家权力予以调整便产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对探望权的规定。该法律条文对探望权的行使、中止和权利的恢复情况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还明确了直接抚养方的协助义务。婚姻关系终止,只要直接抚养权一确定,探望权也同时成立,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未成年子女就依法享有探望权。非有法定理由不得予以中止或剥夺。
3、探视权(探望权)是受限制的权利。探望权的基础和设立的初衷,都是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为前提。探望权源于亲权,但必定不同于亲权。因此探望权的行使,不能和亲权一样随时随地都可以行使。要在不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和子女正常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权人通过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协商或法院裁决确定的方式,确定合适的时间和对子女适宜的地点来行使。同时法律还规定了,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人民法院有权中止探望权的行使。
4、探视权(探望权)是探望权人的一项单纯的权利。探望权为单向性,只有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享有,而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则是探望权的义务主体,应该协助探望权人实现探望的权力。对于未成年子女只是探望权行使的对象,不是探望权权利义务的相对人,不能通过诉讼方式要求探望权人对其进行探望。当然未成年子女要求不直接抚养他的一方父母来看望他,或者直接抚养子女的以方要求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法律绝对允许,但没有强制性保障其权力的规定。我国现有立法还停留在只规定不直抚养子女负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由此可见,探视权与探望权的本质是一模一样的。它们之间只是名称不一样而已。所以,今后无论法院是判给我们探视权或者探望权,其根本意义都是一样的。都意味着我们有看望自己孩子与孩子相处的权利。因此,离婚后双方都没有权利要求对方远离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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