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在这个时代,很多夫妻引文各种问题导致感情破裂,踏上离婚道路。因为往往存在财产问题和子女抚养问题,导致离婚协议无法达到共同高度而选择诉讼离婚。因此就子女抚养权问题的诉讼,败方都应该拥有探视权,那么探视孩子的时间有哪些规定呢?
一、什么是探视权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二、探视孩子的时间有哪些规定?
法律法规上没有对离婚后父母看望子女的时间进行规定。父母看望子女的时间是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书自行约定或者法院判决时判决的,如果获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不履行协议或不执行判决的,另一方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按照协议或判决书看望子女。
子女探望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离婚时协议。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扶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如果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离婚判决没有涉及子女探望权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提供了法律救济的途径:“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间接扶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因此,综上所述,探视孩子的时间主要规定是要执行,不拖延;具体的探视孩子的时间长短和次数规定,则需要当事人和孩子的抚养权持有人对探视孩子的方式、时间和次数进行协商,有一个细致的安排和计划。如果仍有疑惑欢迎向律图的律师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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