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朔及力的规定有什么?
法的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是法律在时间上的效力问题,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就不具有溯及力。新的民事法律颁布实施以后,对其生效之前发生而未依司法程序裁判的民事关系同样适用的效力有强弱之分.在新法律规范施行之前产生的民事关系和事实,自新法施行之日起方可适用新法的,为弱度溯及力;而溯及至该民事关系和事实所产生当时即适用新法有关规定的,为强度溯及力。
法律只有公诸于世,才能要求社会成员共同遵守并产生约束力。经旧法确立的法律关系如果要用新法加以改变,难免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定,故此民事法律一般只适用于其生效后发生的事实和关系,“法律不溯及既往”是早在罗马法中就得到确立并为后世所公认的原则。中国民法也采取民法规范一般没有溯及力的原则。但是在原则上确认民事法律没有溯及力的同时,并不排除国家根据客观需要,在一定的情况下作出某种溯及既往的规定。
根据《立法法》中“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的规定,法律只适用于其施行后的事件或行为(法律事实),法律只面向将来发生效力,而对其生效前的法律事实没有调整力。
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实践中,贯彻的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也就是说新法一般没有溯及力,但也有例外,体现的是“有利追溯”原则,即如果新法有利于保护民事权益,就使该法律具有追溯力。还有就是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当时没有法律规定,《民法典》有规定的,可适用《民法典》。
一般而言,对于新法与旧法的衔接与适用问题,除了《立法法》规定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殊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一般不溯及既往”等法律适用原则外,最高院还会通过发布司法解释或者相关规定明确相应问题。具体到《民法典》与废止法律的衔接适用问题而言,一般以法律行为发生或持续时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遵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殊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一般不溯及既往、有利追溯等法律适用原则,并以出台的相应司法解除或规定的具体内容为适用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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