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离婚后,有子女的会根据夫妻双方的经济情况以及子女的意愿将还是未成年子女判给夫妻中经济条件或者环境适合子女成长的一方,另外一方按照法律规定对子女也抚养权,也要尽到自己身份父母的责任。虽然子女判给了夫妻其中一方。那么另外一方是具有对子女的探视权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拥有抚养权的一方不能阻止另外一方对子女的探视,只要是在双方协商好的时间内。探视其实是对子女的心理上有一种安抚的效果。对于子女来讲,是有益而无害的。但是如果一方在探视的时候做出了一些对子女有不良影响的情况下,另外一方是可以拒绝探视的。那么哪些情形可以禁止探视权?
一、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中止探望权的情形:
1、探望权人患有重大或传染性疾病及精神病,影响孩子的健康;
2、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
3、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姘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对子女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
4、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
5、探望权人有借机藏匿子女的企图或行为;
6、探望权人多次采取非协议或非法院判决的时间和方式滥用探望权;
7、与父或母生活在一起的再婚配偶及其他的家庭成员虐待或歧视子女;
8、探望权人探望子女后,恶意地不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时间将孩子送回直接抚养方;
9、其他严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符合以上中止探望权情形之一,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权。但是当中止探望权的情形消失后,要恢复探望权行使。
二、申请中止探望权的条件:
1、中止探望权行使必须由有权提出中止请求权的当事人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
2、有权申请中止探望权的,包括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还有其他队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
禁止探视权并非是拥有抚养权的一方独断专横,而是考虑到一方在探望时对子女的身心都做出了不良的影响,出于对孩子身心健康的考虑都是会向法院提出中止一方的探望权。这是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的。当然如果在向法院申诉的期间中,探视还是可以继续的,是不能中止的。探望的前提是希望子女身心都健康,但是如果无法使子女各方面健康的发展,那么探视也就没有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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