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可以禁止探视权?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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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探视权人患有严重危害健康甚至是生命的传染性疾病,而该病可能通过和子女的一般性接触传染给子女的;探视方在探视过程中对子女有严重违法或犯罪行为,如对子女有暴力行为或拐卖子女的行为;探视方有借探视之机藏匿子女,使子女离开抚养方的监护的行为;探视方对子女的道德形成有不良影响的。

哪些情形可以禁止探视权?

夫妻双方离婚后,有子女的会根据夫妻双方的经济情况以及子女的意愿将还是未成年子女判给夫妻中经济条件或者环境适合子女成长的一方,另外一方按照法律规定对子女也抚养权,也要尽到自己身份父母的责任。虽然子女判给了夫妻其中一方。那么另外一方是具有对子女的探视权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拥有抚养权的一方不能阻止另外一方对子女的探视,只要是在双方协商好的时间内。探视其实是对子女的心理上有一种安抚的效果。对于子女来讲,是有益而无害的。但是如果一方在探视的时候做出了一些对子女有不良影响的情况下,另外一方是可以拒绝探视的。那么哪些情形可以禁止探视权?

一、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中止探望权的情形:

1、探望权人患有重大或传染性疾病及精神病,影响孩子的健康;

2、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

3、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姘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对子女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

4、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

5、探望权人有借机藏匿子女的企图或行为;

6、探望权人多次采取非协议或非法院判决的时间和方式滥用探望权;

7、与父或母生活在一起的再婚配偶及其他的家庭成员虐待或歧视子女;

8、探望权人探望子女后,恶意地不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时间将孩子送回直接抚养方;

9、其他严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符合以上中止探望权情形之一,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权。但是当中止探望权的情形消失后,要恢复探望权行使。

二、申请中止探望权的条件:

1、中止探望权行使必须由有权提出中止请求权的当事人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

2、有权申请中止探望权的,包括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还有其他队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

禁止探视权并非是拥有抚养权的一方独断专横,而是考虑到一方在探望时对子女的身心都做出了不良的影响,出于对孩子身心健康的考虑都是会向法院提出中止一方的探望权。这是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的。当然如果在向法院申诉的期间中,探视还是可以继续的,是不能中止的。探望的前提是希望子女身心都健康,但是如果无法使子女各方面健康的发展,那么探视也就没有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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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能不能禁止探视权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对探视方式的约定,可以暂时带走。
比如平时跟母亲,周末跟父亲。但是不可以一直带走,也不可以违背对探视方式的约定,私自将小孩带走,私自接走孩子也是违法行为。违反探视权,可以协商、调解、,不能私自做出侵犯对方抚养权的行为。可以带出去玩,但一定要送回去的。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零至三周岁的幼儿,该阶段的幼儿身体、智力等诸方面受环境的影响较大,无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适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会因环境经常变化而影响幼儿的身心健康,因此该年龄段适用探望性探望较为适宜。
三至十周岁的子女,该阶段的儿童,对环境的变化适应能力增强,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适用。又因此阶段的儿童尚无辨别能力与控制能力,在是否探望问题上很难表达其真实意思,容易为他人的观点所左右,所以对此阶段的儿童实行何种探望方式,可不征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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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能不能禁止探视权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对探视方式的约定,可以暂时带走。
比如平时跟母亲,周末跟父亲。但是不可以一直带走,也不可以违背对探视方式的约定,私自将小孩带走,私自接走孩子也是违法行为。违反探视权,可以协商、调解、,不能私自做出侵犯对方抚养权的行为。可以带出去玩,但一定要送回去的。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零至三周岁的幼儿,该阶段的幼儿身体、智力等诸方面受环境的影响较大,无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适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会因环境经常变化而影响幼儿的身心健康,因此该年龄段适用探望性探望较为适宜。
三至十周岁的子女,该阶段的儿童,对环境的变化适应能力增强,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适用。又因此阶段的儿童尚无辨别能力与控制能力,在是否探望问题上很难表达其真实意思,容易为他人的观点所左右,所以对此阶段的儿童实行何种探望方式,可不征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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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终止探视权的唯一法定理由,体现了婚姻法保护子女身心健康的立法倾向。什么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呢?对此婚姻法没有列举具体情形。但根据司法实践和当前社会生活实际,下列因素对子女的身体、心理和道德观念有显著的不良影响,以下是终止探视权的情形。
1、探视权人患有严重危害健康甚至是生命的传染性疾病,而该病可能通过和子女的一般性接触传染给子女的;
2、探视方在探视过程中对子女有严重违法或犯罪行为,如对子女有暴力行为或拐卖子女的行为;
3、探视方有借探视之机藏匿子女,使子女离开抚养方的监护的行为;
4、探视方对子女的道德形成有不良影响的,如探视方在子女面前表现出吸毒、赌博的恶习,或者是怂恿子女犯罪的。
人民法院在审理请求中止探视权的案件时,应本着保护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根据具体的案情作出审慎判决,不得任意中止探视权人的探视权。应该注意的是,探视权中止不等同于终止,更不是剥夺探视权利。探视权中止只是暂时停止探视,待中止探视权的法定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视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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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行使探视权
  关于探视权的行使方式、时间,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例如探视地点选择在孩子的家里,还是没有抚养孩子一方的居所,还是孩子上学的学校,或者是选择在其他公共场合;规定探视频率每周一次或者每月一次,探视具体时间要求是晚上或者白天或者周末等等。
  如果当事人不能协商时,另一方可以以探视权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在离婚诉讼同时提出探视请求,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人民法院判决对于孩子探视权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具体方式、时间可以根据具体案件当事人父、母、孩子三方的情况等确定。
  
二、一方阻止另一方探望孩子怎么办
  子女探望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离婚时协议。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
  间接扶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扶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如果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离婚判决没有涉及子女探望权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提供了法律救济的途径:“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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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探视权行使的情形有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中止探视权行使的情形有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中止探视权行使的情形包括:
1.探视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视权人患有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视权人在行使探视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视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咨询:
我与前夫离婚后,婚生女由我抚育,对方每月给付抚育费400元。最近几个月,对方拒付抚育费,我能中止他探望权吗?
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只有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下,才能行使中止探望权。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的法定事由一般有以下几种:
一、探望方患有严重危害子女健康的传染疾病的;
二、探望方在探望过程中对子女有严重违法或犯罪行为的;
三、探望方有吸毒、赌博等恶习或怂恿子女犯罪,可能对子女成长带来不良影响的;
四、探望方有借探望之机藏匿子女行为的等等。
对方不付抚育费,并不是中止探望权的事由,为此不能作为中止探望权的依据。
中止探视权行使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中止探视权行使的情形包括:
1.探视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视权人患有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视权人在行使探视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视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咨询:
我与前夫离婚后,婚生女由我抚育,对方每月给付抚育费400元。最近几个月,对方拒付抚育费,我能中止他探望权吗?
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只有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下,才能行使中止探望权。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的法定事由一般有以下几种:
一、探望方患有严重危害子女健康的传染疾病的;
二、探望方在探望过程中对子女有严重违法或犯罪行为的;
三、探望方有吸毒、赌博等恶习或怂恿子女犯罪,可能对子女成长带来不良影响的;
四、探望方有借探望之机藏匿子女行为的等等。
对方不付抚育费,并不是中止探望权的事由,为此不能作为中止探望权的依据。
中止探视权行使的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止探视权行使的情形包括:
1.探视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视权人患有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视权人在行使探视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视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咨询:
我与前夫离婚后,婚生女由我抚育,对方每月给付抚育费400元。最近几个月,对方拒付抚育费,我能中止他探望权吗?
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只有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下,才能行使中止探望权。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的法定事由一般有以下几种:
一、探望方患有严重危害子女健康的传染疾病的;
二、探望方在探望过程中对子女有严重违法或犯罪行为的;
三、探望方有吸毒、赌博等恶习或怂恿子女犯罪,可能对子女成长带来不良影响的;
四、探望方有借探望之机藏匿子女行为的等等。
对方不付抚育费,并不是中止探望权的事由,为此不能作为中止探望权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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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探视的有何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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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探视权行使的情形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止探视权行使的情形包括:
1.探视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视权人患有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视权人在行使探视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视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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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前夫离婚后,婚生女由我抚育,对方每月给付抚育费400元。最近几个月,对方拒付抚育费,我能中止他探望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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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只有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下,才能行使中止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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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不付抚育费,并不是中止探望权的事由,为此不能作为中止探望权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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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的一个好姐妹,她之前离婚,然后孩子是跟她前夫的,她是享有探视权,请问一下探视权的中止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探望权的中止是指在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因发生法定事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权利人暂时不得行使权利的情形。探望权的中止必须由当事人诉请人民法院加以确认。这是保证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需要。婚姻法第38条第3款对此作了原则性规定。
1.请求中止探望权行使的主体。根据婚姻法第38条规定的精神,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可以作为请求主体。《婚姻法解释(一)》第26条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2.中止事由。婚姻法对中止事由作了概括性、原则性的规定:父母一方的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结合可能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因素,根据实际情况,一般认为中止事由有下列情形:
(1)探望权人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因为探望权的行使主体客观上要求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否则极有可能损害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
(2)探望权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与他人接触或有传染可能的疾病。
(3)探望权人对子女有违法行为的,包括民事侵权和犯罪或者教唆挑拨子女与直接抚养人的关系而影响子女身心健康和直接抚养人的抚养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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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探视的情形有哪些?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中止探视的情形有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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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什么是探视权,该怎样终止探视权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什么是探视权,该怎样终止探视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什么叫探视权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探视权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由此可见,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探视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离婚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它是一项的民事权利。婚姻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为此探视权的行使有了可靠的法律程序保证。解决了未修改前探视权行使无法定程序作保证的空白,对司法工作者解决此类纠纷和当事人行使探视权均提供了法律依据。当事人经民政部门协议的探视权行使或经调解或判决的探视权行使,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设置执行障碍,不得拒绝一方行使权利,任何一方侵犯对方权利,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一旦其权利受到侵犯,对方都有的民事请求权和申请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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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望权的中止条件是什么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一般认为,下列情况属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1)探望方患有严重疾病尤其是传染病;
(2)探望方在探望子女时有严重的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
(3)探望方有借探望之机藏匿子女,使其脱离直接抚养方的;
(4)探望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给子女带来不良影响的;怂恿子女犯罪的等。
2、中止探望权的程序
当父母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并作出相应的裁定;中止的事由消失后,人民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视的权利。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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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探视权,该如何终止探视权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什么是探视权,该如何终止探视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什么叫探视权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探视权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由此可见,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探视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离婚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它是一项的民事权利。婚姻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为此探视权的行使有了可靠的法律程序保证。解决了未修改前探视权行使无法定程序作保证的空白,对司法工作者解决此类纠纷和当事人行使探视权均提供了法律依据。当事人经民政部门协议的探视权行使或经调解或判决的探视权行使,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设置执行障碍,不得拒绝一方行使权利,任何一方侵犯对方权利,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一旦其权利受到侵犯,对方都有的民事请求权和申请执行权。
如何终止探望权
1、探望权的中止条件是什么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一般认为,下列情况属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1)探望方患有严重疾病尤其是传染病;
(2)探望方在探望子女时有严重的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
(3)探望方有借探望之机藏匿子女,使其脱离直接抚养方的;
(4)探望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给子女带来不良影响的;怂恿子女犯罪的等。
2、中止探望权的程序
当父母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并作出相应的裁定;中止的事由消失后,人民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视的权利。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如何理解探视权,怎么终止探视权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叫探视权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探视权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由此可见,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探视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离婚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它是一项的民事权利。婚姻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为此探视权的行使有了可靠的法律程序保证。解决了未修改前探视权行使无法定程序作保证的空白,对司法工作者解决此类纠纷和当事人行使探视权均提供了法律依据。当事人经民政部门协议的探视权行使或经调解或判决的探视权行使,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设置执行障碍,不得拒绝一方行使权利,任何一方侵犯对方权利,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一旦其权利受到侵犯,对方都有的民事请求权和申请执行权。
如何终止探望权
1、探望权的中止条件是什么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一般认为,下列情况属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1)探望方患有严重疾病尤其是传染病;
(2)探望方在探望子女时有严重的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
(3)探望方有借探望之机藏匿子女,使其脱离直接抚养方的;
(4)探望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给子女带来不良影响的;怂恿子女犯罪的等。
2、中止探望权的程序
当父母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并作出相应的裁定;中止的事由消失后,人民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视的权利。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什么是探视权,怎么样终止探视权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叫探视权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探视权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由此可见,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探视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离婚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它是一项的民事权利。婚姻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为此探视权的行使有了可靠的法律程序保证。解决了未修改前探视权行使无法定程序作保证的空白,对司法工作者解决此类纠纷和当事人行使探视权均提供了法律依据。当事人经民政部门协议的探视权行使或经调解或判决的探视权行使,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设置执行障碍,不得拒绝一方行使权利,任何一方侵犯对方权利,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一旦其权利受到侵犯,对方都有的民事请求权和申请执行权。
如何终止探望权
1、探望权的中止条件是什么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一般认为,下列情况属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1)探望方患有严重疾病尤其是传染病;
(2)探望方在探望子女时有严重的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
(3)探望方有借探望之机藏匿子女,使其脱离直接抚养方的;
(4)探望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给子女带来不良影响的;怂恿子女犯罪的等。
2、中止探望权的程序
当父母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并作出相应的裁定;中止的事由消失后,人民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视的权利。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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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探视的有哪些情形?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中止探视的有哪些情形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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