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扶不扶《民法典》?
1.救还是不救,这是一个问题
基于维护社会基本道德的立法价值之一,法律从来只是提倡,但并不强制人们之间互相积极行善。面对身处危难之中的人,旁观者救或是不救,原本只是一个道德问题,救人者可能出于恻隐之心,不救者也顶多被予以“冷血动物”的道德谴责。但在法律出面干涉之后,救或是不救,则在恻隐之心之外还要考虑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
倘若法律对见危不救者课以法律责任,且不免除救人者施救过程中的过错责任,则每一个潜在的救助者都将面临这样的情景:出手救援但救援不当,担责;不救,担责。区别只在于,救比不救承担的责任更小一些,因为不救者往往被课以刑法上的责任,而救人者只在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责任。尽管这样的法律规定逻辑上似乎行得通,但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旁观者唯一的选择似乎只有避之不及。因为谁也不能保证救助的结果一定利好于被救助者。
2.谨慎适用《民法典》第184条
我国法律并未规定见危不救者需承担法律责任。实践中,因无人救助而引发的悲剧性事件也屡见不鲜。救人者“引火烧身”,“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事件也频繁见诸报端。法律本就应当在人类出现“道德危机”时挺身而出。在这样的道德环境中,《民法典》第184条的出台算是一个不小的进步,它为潜在的救人者免去了后顾之忧,无疑有助于改善现有的道德风尚。
法律鼓励的是积极行善,而且尽量达到既让潜在救助者敢于挺身而出,伸出援手,让救助人免却因此而担责的后顾之忧,又让受助人获得理想的救助结果。因此,并不是说,有了第184条担保,救人者便可以“肆无忌惮”,一般情况下,受助人的合理利益同样会受到法律保护。所以在适用该条时,则应当慎之又慎。该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仅从条文来看,适用该条有以下关键情节:
(1)自愿。自愿应当是一种善举,行善是该条的核心要义,在具体案例中,应当重点考察救人者的主观状态。必须考虑的一种情形是,当救人者在实施救助过程中因主观状态发生变化,使受助人陷于更加危险的境地时,不能适用此条。比如在救助之前约定报酬或者在救助一半时又弃之不顾,其主观上难称“自愿”,也难称“善举”,因此不能免责。
(2)紧急。紧急区别于一般的爱心施舍和捐助。比如一般情形下,好心司机路遇搭便车者,载他人一程,结果由于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他人伤亡,则不能适用此条免责。
(3)特殊主体除外。救助者必须与受助者的危险境地无关,没有先行义务。先置他人于危险境地,又自愿出手相助者,也不得适用此条免责。
亚里士多德有言:“凡订有良法而有志于实行善政的城邦就得操心全邦人民生活中的一切善德和恶行。所以,要不是徒有虚名,而真正无愧一‘城邦’者,必须以促进善德为目的。”但愿世间一切法律都能够保护良善者免受处罚,也不使恶人逍遥法外。
通过上述文字的介绍,相信大家对“扶不扶《》负担M”这一内容已经全面了解。扶不扶民法总则主要是对好心人提供一种保障,杜绝行好事的后顾之忧,鼓励社会更多人传播正能量,发扬友善助人的良好品格,共同建设风气良好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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