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民法典在今年进行了一些更新实施,与之前发布的民法典中有了不少了更改,其中在本次发布的民法典中,就民法典没了民事行为的规定年龄就有了新的认定。在一般大众的认知中,都认为年满十八岁的公民已经拥有了民事行为的能力,所以要对本人的行为负有责任,那么新规中又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就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一、确认胎儿的民事主体地位
按照现行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也就是说,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则在民法典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明确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随着社会发展,实践中涉及损害胎儿利益的案件不断出现,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无法可依。人们逐渐认识到胎儿需要保护的利益范围越来越大,因此有必要承认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赋予其民事主体资格,从而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在此背景下,才有了民法典相关条款的出台。
承认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可实现与其出生后自然人个体民事权利能力的有效衔接,尤其环境污染、医疗事故所造成的人身损害,后果显现需要很长时间。比如胎儿在发育期间受环境污染影响的,出生后可提起索赔。
二、“小大人”门槛从十岁降至八岁
民法典中,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民法典的“十周岁”下调至“八周岁”,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就自然人而言,它是基于人的认知和心智水平而实施民事行为的现实可能性。
按照现在的民法典,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人口素质明显提升,随之而来的则是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及智力发育程度加快,其对外界事物及自身行为的认知、辨识能力增强。因此,有必要调低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赋予其实施与年龄、智力相适应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如购买简单、小额的生活、学习用品等活动,以尽早彰显其自主意识,让适龄孩子们适度参与社会生活。
三、实现国家监护的法律化
对比条文数量,民法典在涉及未成年人监护方面共有12条,远超民法典的两条规定;对比条文内容,近千字的篇幅更可明显看出即将实施的民法典极大丰富了我国的监护制度。
民法典规定,无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由其父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而民法典则指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担任。
综上所述,在新的民法典没了民事行为的规定年龄已经调整为八岁,那么就意味着只要是八周岁或八周岁以上的儿童,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有责任,也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一些简单的民事行为,但是也不是可以认为是可以做任何的行为,所以还是要有相应的监护人进行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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