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起诉离婚又自愿选择二次离婚,这情况听起来有点复杂。很多人可能会有疑问,既然都闹到起诉这一步了,又自愿二次离婚,那还需不需要冷静期呢?其实这背后涉及到法律程序和规定的不少事儿。了解清楚这个问题,对于那些在婚姻关系中处于纠结状态,想要通过法律途径结束婚姻的人来说,非常重要。接下来咱们就好好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一、起诉离婚与自愿离婚的区别
起诉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自愿离婚则是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起诉离婚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婚姻问题,而自愿离婚是通过行政程序。比如小张和小李夫妻二人,因为财产分割问题无法协商一致,小张就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这就是起诉离婚;而如果他们没有这些矛盾,双方都愿意离婚,一起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就是自愿离婚。
二、二次自愿离婚的法律性质
二次自愿离婚本质上还是自愿离婚,只要是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就属于行政程序的自愿离婚。无论之前是否有过起诉离婚的经历,二次自愿离婚都遵循自愿离婚的相关规定。就像前面提到的小张和小李,第一次起诉离婚没成功,之后他们冷静下来,再次达成一致自愿离婚,这就是二次自愿离婚,依然要按照自愿离婚的流程走。
三、冷静期的适用范围
根据《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所以,只要是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自愿离婚,都需要经过冷静期,二次自愿离婚也不例外。
四、二次自愿离婚的办理流程
办理二次自愿离婚,首先双方要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协议中要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然后,双方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如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等。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并受理后,进入三十天的冷静期。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都可以撤回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天内,双方要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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