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监护人的潜意识里就觉得被监护人的衣食住行和其他一切的花销都是自己承担的,所以也并没有把属于被监护人个人财产的这一部分太过于放在心上,或者索性就认为这部分财产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随意来处理。但是,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这种做法现如今在法律上已经被明确规定是不允许的。
一、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二、民法总则监护人的职责包括哪些?
《民法总则》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三、什么人可以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设立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们的监护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作为监护人。
3、若无上述法定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除非对被监护人财产的处分是建立在用于被监护人个人事宜的,比如说被监护人把别人给打伤了,那么监护人在承担赔偿责任的时候可以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其他正常情况下随意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是应该进行赔偿的,甚至情况比较严重的话会被法院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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