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说现在的小孩子们到了一定的年纪以后,可能在个人意识上也有对于属于自己个人财产的保护的欲望,但在实际操作的过程当中因为毕竟年龄还小,所以针对被监护人处置自己财产的这种做法可能也只是在心理上会觉得不舒服,也就根本谈不上通过法律去维权了。但实际上对监护人不当处置被监护人财产的这种做法也有规定。
一、监护人不当处置被监护人财产的依据是什么?
监护人不当处置被监护人财产的这种做法是法律上所不允许的。
《民法典》(自施行)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这就是说,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财产为处分行为时,必须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抚养子女是一种法定的义务,不能以此义务而换取随意处分子女财产的权利。监护人为了监护人的利益可以合理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是需要受到限制的。从保护被监护人利益出发,监护人对其财产有管理权,包括使用、收益的权利及其为了使被监护人的财产利益增加的处分行为,否则不得对其财产进行处分。
虽然监护人可以合理地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但是监护人在行使处分权时需要受到一些制约。作为监护人,有两点须注意:
第一,被允许的未成年人要对允许处分的一定财产有财产所有权;
第二,对被允许就业或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财产有管理处分的权利。
二、作为子女的监护人要符合什么条件?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由于监护人具有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的责任,包括管理、使用,甚至于处分,因此监护人的确定往往还会产生纷争。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的,一般是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等,也包括其他亲属和朋友。如果以上人员都没有,则由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监护人的选任一般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确定。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通过我国的民法典可以肯定的是,监护人不当处置被监护人财产的这种做法是法律上所不允许的,但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就算要起诉监护人的这种做法,也只能被监护人才拥有这种资格的,也就是说其他人看不惯,但是不能够直接越过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去起诉处置被监护人财产的当事人的,所以在保护被监护人合法财产权益的这一块实际操作起来还有一定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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