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父母如果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的话也绝对不会把自己的孩子去委托给其他人进行监护的,而实际上,委托监护也并不见得就是当事人的亲生父母在推卸这种监护的责任的,因为等到孩子开始上幼儿园的时候,在某种情形下也等同于也是把监护责任给委托出去了的。那么,在我国委托监护人指的谁?
一、在我国委托监护人指的谁?
委托监护是由合同设立的监护人,委托监护属意定监护,可以是全权委任,也可以是限权委任。
(1)由父母委托他人做其子女的监护人。
(2)由法定监护人把自己的监护职责委托他人实施。委托监护可以是全权委任,也可以是专门委任。
前者如父母把子女委托给祖父母、外祖父母全权照料,或者配偶把精神病人委托精神病医院或者福利院全权照料;后者如委托给保姆、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医院等。
委托监护原则上不能改变原监护人的地位,不同于法定监护人以内部协议确定监护人的情形,也不同于监护变更。
监护权为监护人的专属权利,不得抛弃或移转于他人,但其行使可以合同委托于第三人,监护人将其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的,原则上不具有变更监护的效力。
受委托人仅得在委托范围内,行使监护职务,非由监护人受让监护权,故监护人虽已委托他人行使,自己仍有行使的权责。
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仍然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委托监护是由合同设立的监护人,委托监护属意定监护,可以是全权委任,也可以是限权委任。
二、委托监护可以是全权委任,也可以是限权委任。
前者如父母将子女委托祖父母照料或配偶将精神病人委托精神病院照料;后者如将子女委托给寄宿制学校、幼稚园等。
依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的解释,委托监护不论是全权委托或限权委托,委托人仍要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只有在确有过错时,才负担连带赔偿责任。即法定或指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因委托发生移转,委托监护人只承担过错连带赔偿责任,其在尽到监护之责而无过错时,被监护人之行为如依法律仍须由监护人负责时,则由法定监护人承担。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委托其他人照顾未成年人,比如将未成年人寄养在别人家里一段时间。在他人受监护人委托照管未成年人期间,因为未成年人的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一般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而非受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两个例外:
第一,如果监护人和受托人之间早就约定了在此类情况下由受托人来赔偿的,那么就由受托人来赔偿。
第二,如果受托人有疏忽,他本来应该发现未成年人的行为会损坏别人的财产或者会危及到别人的人身安全,但是因为大意没有发现;或者受托人故意让未成年人去损坏别人的财产或者伤害别人的人身的,则受托人需要和监护人一起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可见,委托监护人指的谁的这个问题得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的,如果是父母和其他人之间签订了书面监护人委托协议,那监护人就是协议书中的受托人,比如说委托给了父母的好朋友来监护,那委托监护人就是父母的这位朋友,有一种情况比较特殊的就是孩子送入了幼儿园以后,那此时幼儿园就成了委托监护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