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房屋权利人登记错误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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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房产证上面的名字写错了的话,其实绝大多数都是因为当初可能自己提交的材料以及某些信息上面是错误的,这种低级的错误房管局的工作人员一般不会犯,所以我们需要携带身份证和房产证重新到房管局去改正一下。房产有抵押的话,还得先把抵押登记解除了,再更改房产证的信息。
在我国房屋权利人登记错误怎么办

实际上现在每年的房价都是属于一种逐年攀升的状态当中,长此以往,就让很多投资者实际上现在对房地产市场还是信心十足的。与此同时,不管现在的楼市的真正的发展趋势,对于那些需要买房的人来说是当下就必须要解决的,不过有人粗心大意到房屋的权利人就登记错了。那么,在我国房屋权利人登记错误怎么办?

一、在我国房屋权利人登记错误怎么办?

房产证时发现名字写错了,需要携带身份证、房产证到房管局档案馆申请改错即可。但如果房产有抵押,则需要解除抵押之后才能修改。

房产证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在通常意义上,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

二、房产证更改名字的途径

(一)通过直接更改房产证名字

房产证更名办理需要材料:提供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

如果以后不打算再出售的话就直接 签署赠与,那样子费用比较低点,如果以后还打算交易最好是到房屋交易大厅填写买卖契约,然后去房屋交易大厅过户,但是中间会出现费用:

如果不满五年面积小于等于144的话,要收取差额营业税5.5%(市场指导价与原始购房价的差额),契税:面积小于90㎡的且是首套住房的话就是收取1%的,第二套住房的话就是2%,个税是1%。其他的都是小费用了。

(二)通过继承实现更改名字,那办理房屋继承手续:

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

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另需提交的资料: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

5、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 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由此可见,房屋权利人登记错误怎么办的这个问题并不能解决的,如果是房产证上面的名字写错了的话,其实绝大多数都是因为当初可能自己提交的材料以及某些信息上面是错误的,这种低级的错误房管局的工作人员一般不会犯,所以我们需要携带身份证和房产证重新到房管局去改正一下。房产有抵押的话,还得先把抵押登记解除了,再更改房产证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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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登记错误如何办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房屋产权登记错误如何办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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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屋权属登记错误如何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房屋权属登记错误怎么赔偿
(一)房屋权属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
一般而言,追究错误登记申请人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应当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一,登记申请人通过虚假、欺骗等手段实施了登记申请行为。即登记申请人通过该虚假登记行为,造成了登记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符。

二,登记申请人主观上具有过错。登记申请人必须具有主观恶意,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会造成他人财产损害。如果申请人善意无过失,不知该行为会侵害他人财产权而为之,不承担赔偿责任。比如抵押权人拿着被抵押人提供的文书去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结果证明被抵押人提供的文书是虚假的,但抵押权人并不知情,那么该抵押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登记申请人的错误登记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即由于登记申请人的错误登记造成了他人的财产损失,如果并没有产生损害后果,那么申请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错误登记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联系,即实际权利人的损失是由于申请人的错误登记行为而引起的。综上可以看出,通过错误登记侵害他人的财产权益,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侵权纠纷,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便可达到对受害人的救济。
(二)国家赔偿责任
尽管房屋权属登记,调整的是市民社会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财产权利状态,登记错误赔偿责任,弥补的是公民受损的财产权益,但并不能据此就认为房屋权属登记即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即为民事赔偿责任。我国物权法已经明确区分了因登记申请人的原因和因登记机构的原因造成的登记错误所产生的赔偿责任,前者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侵权纠纷,所以是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后者是因登记机构违法实施行政行为而产生赔偿责任,是典型的行政侵权赔偿责任。前也已经论及,房屋权属登记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所以因登记机构的不当行为而使权利人遭受损失的,属于国家赔偿责任,适用行政诉讼程序。由于国家赔偿法第28条
第七项明确规定只对受害人的直接损失进行赔偿,据此便有学者认为把登记机构登记错误而产生的赔偿责任认定为国家赔偿责任不利于充分保护受害人的权益。而且国外也有用民事诉讼来处理国家赔偿问题的,如日本,建议用民事诉讼来处理登记机构的赔偿问题。其实保护受害人的权益,不能扭曲现有的法律框架。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把登记机关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认定为国家赔偿责任,是符合现行法律制度逻辑的,因不法行政行为导致公民财产损害产生国家赔偿责任。至于赔偿直接损失无法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国家赔偿的实现难度比较大,那么是完善国家赔偿法的问题,二者不能混为一谈。所以说,把房屋权属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认定为国家赔偿责任更为妥当一些。
(三)房屋权属登记错误的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条之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同时,我国物权法也规定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和登记机构的行政性质。由此可见,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登记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权利主体的申请,运用职权对相对人的权利状态的一种确认,是典型的行政确认行为,体现了是国家运用公权力对市民社会的干预和管理,以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的交易稳定。从中可以看出房屋权属登记行为是基于行政职责而作出的具有行政法效果的强制性的单方服务行为。所以说,把房屋权属登记行为认定为行政行为更为妥当一些。
(四)房屋权属登记错误的原因
物权法
第二十一条对登记错误发生的原因进行了概括,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错误登记的人追偿。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登记错误发生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就是登记申请人采取欺骗等手段造成错误登记;

二,就是因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疏忽等过失造成错误登记;

三,就是登记申请人与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恶意串通造成错误登记。不管是因为当事人的原因还是因为登记机构的原因,或者是二者的原因,造成他人损害的,就会产生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问题。因当事人原因产生的赔偿责任是民事侵权责任,应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因登记机构原因而产生的赔偿责任是国家赔偿责任,应启动行政诉讼程序;因二者共同原因产生的赔偿责任是国家赔偿责任,非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此时也应适用行政诉讼程序,只是登记机构先行赔偿之后可以向造成错误的申请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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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登记错误怎么样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房屋权属登记错误怎么赔偿
(一)房屋权属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
一般而言,追究错误登记申请人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应当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一,登记申请人通过虚假、欺骗等手段实施了登记申请行为。即登记申请人通过该虚假登记行为,造成了登记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符。

二,登记申请人主观上具有过错。登记申请人必须具有主观恶意,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会造成他人财产损害。如果申请人善意无过失,不知该行为会侵害他人财产权而为之,不承担赔偿责任。比如抵押权人拿着被抵押人提供的文书去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结果证明被抵押人提供的文书是虚假的,但抵押权人并不知情,那么该抵押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登记申请人的错误登记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即由于登记申请人的错误登记造成了他人的财产损失,如果并没有产生损害后果,那么申请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错误登记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联系,即实际权利人的损失是由于申请人的错误登记行为而引起的。综上可以看出,通过错误登记侵害他人的财产权益,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侵权纠纷,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便可达到对受害人的救济。
(二)国家赔偿责任
尽管房屋权属登记,调整的是市民社会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财产权利状态,登记错误赔偿责任,弥补的是公民受损的财产权益,但并不能据此就认为房屋权属登记即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即为民事赔偿责任。我国物权法已经明确区分了因登记申请人的原因和因登记机构的原因造成的登记错误所产生的赔偿责任,前者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侵权纠纷,所以是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后者是因登记机构违法实施行政行为而产生赔偿责任,是典型的行政侵权赔偿责任。前也已经论及,房屋权属登记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所以因登记机构的不当行为而使权利人遭受损失的,属于国家赔偿责任,适用行政诉讼程序。由于国家赔偿法第28条
第七项明确规定只对受害人的直接损失进行赔偿,据此便有学者认为把登记机构登记错误而产生的赔偿责任认定为国家赔偿责任不利于充分保护受害人的权益。而且国外也有用民事诉讼来处理国家赔偿问题的,如日本,建议用民事诉讼来处理登记机构的赔偿问题。其实保护受害人的权益,不能扭曲现有的法律框架。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把登记机关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认定为国家赔偿责任,是符合现行法律制度逻辑的,因不法行政行为导致公民财产损害产生国家赔偿责任。至于赔偿直接损失无法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国家赔偿的实现难度比较大,那么是完善国家赔偿法的问题,二者不能混为一谈。所以说,把房屋权属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认定为国家赔偿责任更为妥当一些。
(三)房屋权属登记错误的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条之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同时,我国物权法也规定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和登记机构的行政性质。由此可见,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登记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权利主体的申请,运用职权对相对人的权利状态的一种确认,是典型的行政确认行为,体现了是国家运用公权力对市民社会的干预和管理,以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的交易稳定。从中可以看出房屋权属登记行为是基于行政职责而作出的具有行政法效果的强制性的单方服务行为。所以说,把房屋权属登记行为认定为行政行为更为妥当一些。
(四)房屋权属登记错误的原因
物权法
第二十一条对登记错误发生的原因进行了概括,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错误登记的人追偿。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登记错误发生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就是登记申请人采取欺骗等手段造成错误登记;

二,就是因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疏忽等过失造成错误登记;

三,就是登记申请人与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恶意串通造成错误登记。不管是因为当事人的原因还是因为登记机构的原因,或者是二者的原因,造成他人损害的,就会产生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问题。因当事人原因产生的赔偿责任是民事侵权责任,应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因登记机构原因而产生的赔偿责任是国家赔偿责任,应启动行政诉讼程序;因二者共同原因产生的赔偿责任是国家赔偿责任,非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此时也应适用行政诉讼程序,只是登记机构先行赔偿之后可以向造成错误的申请人进行追偿。
房屋权属登记错误该如何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房屋权属登记错误该如何赔偿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权属登记错误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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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记申请人通过虚假、欺骗等手段实施了登记申请行为。即登记申请人通过该虚假登记行为,造成了登记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符。

二,登记申请人主观上具有过错。登记申请人必须具有主观恶意,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会造成他人财产损害。如果申请人善意无过失,不知该行为会侵害他人财产权而为之,不承担赔偿责任。比如抵押权人拿着被抵押人提供的文书去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结果证明被抵押人提供的文书是虚假的,但抵押权人并不知情,那么该抵押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登记申请人的错误登记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即由于登记申请人的错误登记造成了他人的财产损失,如果并没有产生损害后果,那么申请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错误登记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联系,即实际权利人的损失是由于申请人的错误登记行为而引起的。综上可以看出,通过错误登记侵害他人的财产权益,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侵权纠纷,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便可达到对受害人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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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房屋权属登记,调整的是市民社会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财产权利状态,登记错误赔偿责任,弥补的是公民受损的财产权益,但并不能据此就认为房屋权属登记即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即为民事赔偿责任。我国物权法已经明确区分了因登记申请人的原因和因登记机构的原因造成的登记错误所产生的赔偿责任,前者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侵权纠纷,所以是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后者是因登记机构违法实施行政行为而产生赔偿责任,是典型的行政侵权赔偿责任。前也已经论及,房屋权属登记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所以因登记机构的不当行为而使权利人遭受损失的,属于国家赔偿责任,适用行政诉讼程序。由于国家赔偿法第28条
第七项明确规定只对受害人的直接损失进行赔偿,据此便有学者认为把登记机构登记错误而产生的赔偿责任认定为国家赔偿责任不利于充分保护受害人的权益。而且国外也有用民事诉讼来处理国家赔偿问题的,如日本,建议用民事诉讼来处理登记机构的赔偿问题。其实保护受害人的权益,不能扭曲现有的法律框架。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把登记机关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认定为国家赔偿责任,是符合现行法律制度逻辑的,因不法行政行为导致公民财产损害产生国家赔偿责任。至于赔偿直接损失无法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国家赔偿的实现难度比较大,那么是完善国家赔偿法的问题,二者不能混为一谈。所以说,把房屋权属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认定为国家赔偿责任更为妥当一些。
(三)房屋权属登记错误的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条之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同时,我国物权法也规定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和登记机构的行政性质。由此可见,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登记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权利主体的申请,运用职权对相对人的权利状态的一种确认,是典型的行政确认行为,体现了是国家运用公权力对市民社会的干预和管理,以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的交易稳定。从中可以看出房屋权属登记行为是基于行政职责而作出的具有行政法效果的强制性的单方服务行为。所以说,把房屋权属登记行为认定为行政行为更为妥当一些。
(四)房屋权属登记错误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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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对登记错误发生的原因进行了概括,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错误登记的人追偿。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登记错误发生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就是登记申请人采取欺骗等手段造成错误登记;

二,就是因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疏忽等过失造成错误登记;

三,就是登记申请人与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恶意串通造成错误登记。不管是因为当事人的原因还是因为登记机构的原因,或者是二者的原因,造成他人损害的,就会产生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问题。因当事人原因产生的赔偿责任是民事侵权责任,应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因登记机构原因而产生的赔偿责任是国家赔偿责任,应启动行政诉讼程序;因二者共同原因产生的赔偿责任是国家赔偿责任,非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此时也应适用行政诉讼程序,只是登记机构先行赔偿之后可以向造成错误的申请人进行追偿。
房屋权属登记错误该怎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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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记申请人通过虚假、欺骗等手段实施了登记申请行为。即登记申请人通过该虚假登记行为,造成了登记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符。

二,登记申请人主观上具有过错。登记申请人必须具有主观恶意,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会造成他人财产损害。如果申请人善意无过失,不知该行为会侵害他人财产权而为之,不承担赔偿责任。比如抵押权人拿着被抵押人提供的文书去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结果证明被抵押人提供的文书是虚假的,但抵押权人并不知情,那么该抵押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登记申请人的错误登记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即由于登记申请人的错误登记造成了他人的财产损失,如果并没有产生损害后果,那么申请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错误登记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联系,即实际权利人的损失是由于申请人的错误登记行为而引起的。综上可以看出,通过错误登记侵害他人的财产权益,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侵权纠纷,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便可达到对受害人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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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对登记错误发生的原因进行了概括,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错误登记的人追偿。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登记错误发生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就是登记申请人采取欺骗等手段造成错误登记;

二,就是因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疏忽等过失造成错误登记;

三,就是登记申请人与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恶意串通造成错误登记。不管是因为当事人的原因还是因为登记机构的原因,或者是二者的原因,造成他人损害的,就会产生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问题。因当事人原因产生的赔偿责任是民事侵权责任,应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因登记机构原因而产生的赔偿责任是国家赔偿责任,应启动行政诉讼程序;因二者共同原因产生的赔偿责任是国家赔偿责任,非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此时也应适用行政诉讼程序,只是登记机构先行赔偿之后可以向造成错误的申请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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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登记错误应该怎么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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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权属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
一般而言,追究错误登记申请人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应当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一,登记申请人通过虚假、欺骗等手段实施了登记申请行为。即登记申请人通过该虚假登记行为,造成了登记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符。

二,登记申请人主观上具有过错。登记申请人必须具有主观恶意,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会造成他人财产损害。如果申请人善意无过失,不知该行为会侵害他人财产权而为之,不承担赔偿责任。比如抵押权人拿着被抵押人提供的文书去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结果证明被抵押人提供的文书是虚假的,但抵押权人并不知情,那么该抵押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登记申请人的错误登记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即由于登记申请人的错误登记造成了他人的财产损失,如果并没有产生损害后果,那么申请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错误登记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联系,即实际权利人的损失是由于申请人的错误登记行为而引起的。综上可以看出,通过错误登记侵害他人的财产权益,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侵权纠纷,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便可达到对受害人的救济。
(二)国家赔偿责任
尽管房屋权属登记,调整的是市民社会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财产权利状态,登记错误赔偿责任,弥补的是公民受损的财产权益,但并不能据此就认为房屋权属登记即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即为民事赔偿责任。我国物权法已经明确区分了因登记申请人的原因和因登记机构的原因造成的登记错误所产生的赔偿责任,前者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侵权纠纷,所以是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后者是因登记机构违法实施行政行为而产生赔偿责任,是典型的行政侵权赔偿责任。前也已经论及,房屋权属登记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所以因登记机构的不当行为而使权利人遭受损失的,属于国家赔偿责任,适用行政诉讼程序。由于国家赔偿法第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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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屋权属登记错误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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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之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同时,我国物权法也规定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和登记机构的行政性质。由此可见,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登记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权利主体的申请,运用职权对相对人的权利状态的一种确认,是典型的行政确认行为,体现了是国家运用公权力对市民社会的干预和管理,以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的交易稳定。从中可以看出房屋权属登记行为是基于行政职责而作出的具有行政法效果的强制性的单方服务行为。所以说,把房屋权属登记行为认定为行政行为更为妥当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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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是登记申请人采取欺骗等手段造成错误登记;

二,就是因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疏忽等过失造成错误登记;

三,就是登记申请人与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恶意串通造成错误登记。不管是因为当事人的原因还是因为登记机构的原因,或者是二者的原因,造成他人损害的,就会产生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问题。因当事人原因产生的赔偿责任是民事侵权责任,应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因登记机构原因而产生的赔偿责任是国家赔偿责任,应启动行政诉讼程序;因二者共同原因产生的赔偿责任是国家赔偿责任,非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此时也应适用行政诉讼程序,只是登记机构先行赔偿之后可以向造成错误的申请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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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登记婚姻形态有哪些
依据《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列出错误登记的三种婚姻形态如下:1、代领结婚证2、借用他人证件,冒领结婚证3、骗婚,即使用伪造证件领取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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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名字登记错误是否可以撤销婚姻登记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名字登记错误是否可以撤销婚姻登记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姓名挂号过错能否吊销婚姻挂号
二、怎样吊销婚姻挂号
(一)婚姻挂号机关受理吊销婚姻恳求的条件:
1、婚姻挂号处具有管辖权;
2、受钳制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挂号机关签署两边无子女抚育、产业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3、恳求时距成婚挂号之日或受钳制的一方康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越1年;
(二)当事人持有:
1、自己的身份证、成婚证;
2、要求吊销婚姻的书面恳求;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挽救证明,或许人民作出的可以证明当事人被钳制成婚的判决书。
(三)契合吊销婚姻的,婚姻挂号处按以下程序进行:
1、查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资料;
2、当事人在婚姻挂号员面前亲身填写《吊销婚姻恳求书》;两边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签名;
3、当事人宣读自己的恳求书,婚姻挂号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四)吊销决议
婚姻挂号处拟写“关于吊销×××与×××婚姻的决议”报所属民政部门或许乡(镇)人民政府;契合吊销条件的,民政部门或许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同意,并印发吊销决议。
(五)吊销布告
婚姻挂号处应当将《关于吊销×××与×××婚姻的决议》送达当事人两边,并在婚姻挂号布告栏布告30日。
婚姻挂号处对不契合吊销婚姻条件的,应当奉告当事人不予吊销原因,并奉告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恳求吊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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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错误责任如何承担
[律师回复] 对于登记错误责任如何承担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登记错误责任承担,学界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等几种不同的观点。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9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登记机构的过错表现为两种形态:一为过失,即第12条规定“未尽合理审慎职责的”;二为故意,即第13条规定的“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违法登记的”。即如果登记机关能够证明自己的登记行为合法且没有过错,可以免除相应的责任,且房屋登记人员只有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登记错误的”才承担赔偿责任。《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9条对赔偿责任的确定,规定为按《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细则》并未对此做出具体的规定。从《物权法》第21条规定的文义解释来看,登记机构是应该承担无过错责任,在此情况下,对具体登记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又没有明确规定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更不要说明确“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具体认定标准了。在此情况下,假定出现了登记错误,登记人员即有可能承担民事的赔偿责任,更有甚者会承担的刑事责任。这也是实践中登记人员更有意于保守操作,登记机构愿意大量采用公证文书和生效法律文书的根本原因。
登记错误责任怎么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对于登记错误责任承担,学界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等几种不同的观点。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9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登记机构的过错表现为两种形态:一为过失,即第12条规定“未尽合理审慎职责的”;二为故意,即第13条规定的“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违法登记的”。即如果登记机关能够证明自己的登记行为合法且没有过错,可以免除相应的责任,且房屋登记人员只有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登记错误的”才承担赔偿责任。《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9条对赔偿责任的确定,规定为按《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细则》并未对此做出具体的规定。从《物权法》第21条规定的文义解释来看,登记机构是应该承担无过错责任,在此情况下,对具体登记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又没有明确规定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更不要说明确“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具体认定标准了。在此情况下,假定出现了登记错误,登记人员即有可能承担民事的赔偿责任,更有甚者会承担的刑事责任。这也是实践中登记人员更有意于保守操作,登记机构愿意大量采用公证文书和生效法律文书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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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预约错误怎么办
要是男女预约的结婚登记错误的话,可以在办理结婚登记之日前,打电话或直接到婚姻登记机构进行说明,然后看是否能修改预约登记的时间。二、如何在网上预约结婚登记,现在的民政局一般都有婚姻登记网上预约系统,大家可以选择在网上预约,可以替大家节省不少时间!如果需要提前预约则需要了解网上预约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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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错误责任怎样承担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登记错误责任承担,学界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等几种不同的观点。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9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登记机构的过错表现为两种形态:一为过失,即第12条规定“未尽合理审慎职责的”;二为故意,即第13条规定的“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违法登记的”。即如果登记机关能够证明自己的登记行为合法且没有过错,可以免除相应的责任,且房屋登记人员只有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登记错误的”才承担赔偿责任。《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9条对赔偿责任的确定,规定为按《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细则》并未对此做出具体的规定。从《物权法》第21条规定的文义解释来看,登记机构是应该承担无过错责任,在此情况下,对具体登记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又没有明确规定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更不要说明确“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具体认定标准了。在此情况下,假定出现了登记错误,登记人员即有可能承担民事的赔偿责任,更有甚者会承担的刑事责任。这也是实践中登记人员更有意于保守操作,登记机构愿意大量采用公证文书和生效法律文书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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