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赌博罪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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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关于审理赌博罪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关于审理赌博罪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关于赌博罪的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法惩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第五条 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第六条 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第九条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其实我国公民不管是国外或者在香港澳门等这些地区参与赌博全部都是违法的,因为赌博的这些人员提供资金或者以其他的方式对其进行帮助的话,会按照赌博罪的共犯一同进行处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等这些情况比较严重的要从重判决,用于赌博的资金经发现以后一律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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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赔偿项目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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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各项赔偿项目的参考依据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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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参与赌博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来说,是要治安处罚,严重的才会构成犯罪。
《治安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赌博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骗的手段非法取得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主要特征在于“骗”,赌博犯罪中往往也伴有欺骗活动,但这种欺骗与诈骗罪中的欺骗是不同的。诈骗罪中的欺骗即制造虚假事实,是要引诱他人参加赌博,而赌博活动本身则是凭偶然之事实决定输赢,其目的仍在于通过赌博达到营利的目的,而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按有关司法解释,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骗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
但是对以赌博为名,行诈骗之实,比如参赌一方在赌具中弄虚作假,或者采用黑话、暗语为号,诱骗另一方与之赌博,诈骗对方的财物的行为应构成诈骗罪。因为构成赌博罪要求决定输赢的偶然事实必须为共赌者所不预知,如为共赌者一方所预知,而参赌对方毫不知情,则预知胜负的一方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应以诈骗罪论处。
参与赌博就会受到惩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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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赔偿项目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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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参与赌博罪量刑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的社会风尚道德。赌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应予严厉打击。
赌博罪是以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区别罪与非罪,赌博罪的构成要件,一是聚众赌博,即纠集多人进行赌博。二是开设赌场,即为赌博提供场所,并以从中获取的收入作为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
根据《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3、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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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网络赌博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对于参与网络赌博怎么处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罪的规定处罚:
(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实施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
(三)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四)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如果有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是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对已到案者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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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参赌人员是否构成赌博罪行为的认定依据
对于判定网络参赌者是否构成赌博罪,需要考虑很多方面。首先要看是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偶尔参与且没有营利意图的,一般不会被认为是犯罪。其次,赌资的规模要达到一定程度,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才有可能被判定为犯罪。最后,还要看是否组织了赌博,或者从中获取了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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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网络赌博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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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参与赌博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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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参与赌博罪的定罪量刑依据是什么
网络赌博是否定罪量刑,主要看其动机和参与程度。如果是为了盈利而参与,或者沉迷其中无法自拔,那么就有可能被定为赌博罪。如果是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五千元以上,或者赌资累计达到五万元以上,就会被定为聚众赌博罪。如果是开设赌博网站或者代理接受投注,那么就会被定为开设赌场罪。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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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赌博罪的立案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参与赌博罪的立案要求问题解答如下,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赌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国家一直在严厉打击,那么,赌博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才会被立案认定为赌博罪呢?
对于赌博案,根据《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开设赌场”。
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3、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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