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专业背景与执业机构
张丹华毕业于集美大学,拥有法学本科学历。自2022年起,他在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开启执业生涯,成为一名专职律师,执业证号为14212202211492125。其服务地区主要为湖北咸宁,核心区域在赤壁,办公地址位于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体育馆路花院上城(高铁北站)27-28-29号商铺。此外,他还具备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展现出多领域的专业能力。
二、办案数量与领域专长
执业至今,张丹华累计承办了百余件案件,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他深耕于刑事辩护和民商事领域,其中刑事案件占比约83%。在刑事辩护方面,他对电信诈骗、非法经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常见罪名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他善于抓住从犯、自首、立功、退赃等关键情节,为委托人争取缓刑、轻判,在业内逐渐崭露头角。
在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的二审案件中,张丹华展现了出色的辩护能力。委托人王XX应同案被告唐X要求,支付30万元购买虚开发票,其中包括37张增值税专票和1张普票,价税合计484.87万元。不过,税款已全额补缴并支付了滞纳金,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张丹华在辩护中提出了一系列核心主张。他强调王XX主观恶性低,其购买发票仅为工程结算,并非为了牟利或逃税;已全额挽损,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社会危害性小;王XX属初犯,无前科,且认罪认罚并退赃31万元;审前社会调查显示其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有适用缓刑的可行性。
四、案件突破难点与成果
本案存在两大难点,张丹华成功进行了突破。在税额穿透方面,他通过举证补缴凭证,包括完税证明和滞纳金单据,切断了“国家损失”的指控,并锁定“工程结算”动机,否定了非法牟利目的。在缓刑锚定方面,他以退赃31万元和认罪认罚构建了量刑协商基础,通过审前社会调查激活了缓刑条件。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将虚开增值税专票罪判处1年6个月,虚开发票罪判处6个月,合并执行1年10个月,缓刑2年。财产处置上,罚金11万元已缴纳,没收退赃款20万元,成功让委托人免于实刑,避免了羁押。
五、执业理念与服务宗旨
张丹华始终秉持着自己的执业理念,他认为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所以要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在未来的执业道路上,他将继续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更多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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