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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原告因承包棚户改造工程,与案涉项目实际施工人达成钢管脚手架施工合作并完成施工。2021年3月24日完成工程结算,确认尾款172367.5元,约定6月30日前付清。结算后对方仅支付部分款项,尚欠117867.5元未付,经多次催告仍推脱。原告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建设公司与实际施工人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
接手本案的,是2022年开始执业的律师罗心艳。该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逐页梳理案件证据材料,收集到《结算单》《欠条》、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还通过查阅建设公司相关文件,查实实际施工人与建设公司的挂靠关系以及实际施工人的项目部经理身份。
案件立案开庭后,二被告抗辩原告无施工资质,建设公司称与原告无合同关系不应担责;第三人称与各方无合同关系非适格当事人。罗心艳律师在庭审中,将《结算单》《欠条》等证据依次展示,指出结算单有建设公司项目部确认、欠条有实际施工人签字,证明原告完成施工且双方债权债务明确。针对被告提出的资质问题,律师查阅相关法律条文,强调即便合同无效,被告因施工获益应折价补偿。同时,律师还出示建设公司任命文件,强调挂靠关系和职务身份,主张二被告连带付款。
法院经审理,认可关键事实和证据,虽合同无效但支持原告获工程款诉求,未支持逾期利息诉求。
此案件启示法律实务工作者,在处理工程纠纷时,要注重对证据的全面收集和深入审查,准确把握法律规定,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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