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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案件的原被告分别是史某和一家商贸有限公司,争议焦点在于超市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以及赔偿责任和损失该如何核定。史某最初掌握的证据是自己在超市摔倒致九级伤残的事实,但缺乏超市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直接证据。而超市一方缺失能证明自身已尽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史某自身存在过错导致摔倒的证据。
胡潇律师介入后,采取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首先,他重点抗辩原告摔倒原因无直接证据,指出史某自身未尽注意义务。同时,他发现史某部分损失缺乏依据,以此来减轻被告责任。此外,胡潇律师申请追加保险公司参与诉讼,目的是厘清保险赔付范围。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史某一方坚持超市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胡潇律师回应称,原告摔倒原因无直接证据证明是超市的过错,且原告自身疏于注意,存在更大过错。对于部分损失,律师指出缺乏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最终,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第三人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92728.25元;被告赔偿原告4880.43元;驳回原告其他诉求。法院认为,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但原告自身疏于注意过错更大,酌定被告承担40%责任,并依法核定各项损失。
胡潇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有一套自己的方法论。一是优先核查案件中的直接证据,判断其是否能证明核心争议点;二是关注当事人自身的过错情况,以此来减轻己方当事人的责任;三是积极追加相关方参与诉讼,明确各方责任和赔付范围,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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