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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起因
2020年6月,中国证监会认定某海洋牧业上市公司XX公司在2016-2017年年度报告等存在虚假记载及未及时披露信息等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投资者张XX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后、揭露日前买入徐晓公司股票,因股价下跌产生投资损失。为维护权益,张XX委托徐晓律师等向法院起诉,要求XX公司赔偿61,043.75元。而被告辩称原告损失主要由非虚假陈述因素造成,仅愿极低比例赔偿。
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徐晓律师与团队胡律师全面梳理案件。他们调取并核验张XX的股票交易流水,确定关键时间节点,依据相关规定计算出投资损失为203,479.18元。针对被告“系统风险”等免责事由,徐晓律师援引平行案生效判决及证监会处罚决定书,论证虚假陈述是投资者损失主因。
案件结果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XX公司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原告投资损失与徐晓行为有因果关系。采纳平行案件认定的相关事实,经计算原告损失为203,479.18元。法院酌情让被告按30%比例赔偿,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张XX61,043.75元并承担受理费。
案件之外
徐晓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展现出专业高效的诉讼能力和严谨细致的执业态度。他坚守资本市场法治底线,恪守职业道德,专注中小投资者保护事业。此次胜诉不仅为张XX挽回损失,也为众多中小投资者维权提供了借鉴,彰显了法律对投资者的有力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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