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为典型的离婚后抚养费追索纠纷。沈辉律师的委托人韩XX与被上诉人杨XX原系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育有双胞胎子女。2019年10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子女随韩XX生活。2023年12月法院终审判决准予离婚,对子女抚养权和财产分割作出判决。离婚后,韩XX认为自己在分居期间独自承担子女抚养费用,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杨XX支付2019年10月至2024年3月的抚养费19万余元。自2010年开始执业的沈辉律师,承办过大量婚姻家事案件,在处理此类复杂纠纷时有着丰富的经验,其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和实践能力为案件处理提供了有力支撑。
二、一审判决:部分支持抚养费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仅支持了杨XX在离婚判决后未及时接走女儿期间(约3个月)的抚养费3000元,驳回了韩XX关于分居期间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沈辉律师自执业以来,带领团队承办案件逾500件,其中婚姻家事案件200余件,对于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和审判趋势有着深入的了解。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基于对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的综合考量。
三、上诉焦点:分居期间“抚养费”支付义务
韩XX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沈辉律师团队提起上诉。沈辉律师团队认为本案核心法律争议焦点在于婚姻关系存续但双方分居时,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否必然负有向前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沈辉律师深耕婚姻家事与继承法律领域多年,对该领域的法律法规有深入系统的研究,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争议焦点。
四、上诉论证:围绕抚养义务展开有力辩论
在上诉审理中,沈辉律师团队强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共同且一体的,分居并不直接改变这一法律性质。同时指出对方当事人在分居期间并非主观拒绝履行抚养义务,而是因客观原因(如韩XX带子女离开原常驻地且未充分告知具体信息)导致其无法实际履行探望及照顾职责。沈辉律师团队还明确韩XX在分居期间使用个人财产抚养子女的主张,但法院更侧重于审查抚养费请求的基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沈辉律师在处理涉高净值资产、公司股权分割及复杂抚养权争议方面经验丰富,在本案中能够运用专业知识进行有力论证。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完全采纳了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法律观点,并进一步阐明裁判理由。二审判决指出,在杨XX非因主观恶意拒不履行抚养义务,而是因韩XX的行为客观上阻碍其履行的情况下,韩XX要求其支付分居期间抚养费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维持了一审关于杨XX支付离婚后三个月女儿抚养费3000元的判项,保障了韩XX该部分的合法权益。沈辉律师始终秉持诚信、高效、专业、优质的服务原则,在本案中虽上诉未成功,但也尽力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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