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盗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最新修订 | 202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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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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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归国家所有或归还失主,也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法律保护的是法益,盗赃显然不属于法益,而遗失物并非无主物,不能因“善意取得”就改变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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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往往有些事件也构成法律管理的界限。我们自身的遗失物品和盗窃物品一旦流入社会,就构成了一定的违法行为。那遗失物盗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呢,下面小编就这类法律问题为大家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盗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对于盗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没有作出规定,因此在审判实践中也存在几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盗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主要原因是我国法律严格禁止销售和购买盗窃物,如适用善意取得容易纵容购买赃物的行为,同时助长盗窃行为的多发,加上对于被盗财物,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司法机关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追缴后退回,如规定适用善意取得,则会导致法律适用的冲突。

第二种观点认为,民法范畴内盗窃物应作为普通的一般商品,可以适用善意取得。主要原因为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商品交换安全、有效地进行。尽管盗窃物在脱离原所有人的占有时不是基于原所有人的真实意思,但在其进入流通领域后,在复杂的商品交换中,要求购买人从众多商品中区分出盗窃物,几乎是不可能的。对于此情形下的善意买受人,如果不予保护,显然不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

第三种观点认为,盗窃物应有条件的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并非绝对禁止或当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应当附加条件。如可以参照《民法典》关于对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即原所有人在一定期限内未行使回复请求权,或在一定期限内行使了回复请求权,但未向善意占有人支付相应的价金等,该盗窃物就应当属于善意占有人所有。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 【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二、评析

市场交易过程中购买的物品中存在赃物的现象较为普遍,如果一律不予保护,有违公平原则,影响交易安全,但如果按照普通物品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又会助长盗窃行为及销赃行为,影响社会风气,第三种观点更为合理,有条件的适用善意取得。

这类物品的法律权益在我国的法律中有着较为复杂的解答。主要是由于当事人的物品意识和盗窃的时间,较为难以分辨,对相应的法律行为也难以分辨。但如不是有意或牟利手段获得的我国都为宽松的管理。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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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法律制度设计的目的均在于达到一定的法律效果,股权善意取得制度同样如此。参照《物权法》,在股权善意取得的情形下,受让人能最终取得股权,相应地在原股权人和让与人之间也会发生债法上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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