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是因为我国的刑法中对于竞合犯的规定还不是特别的完善,目前立法人员对竞合犯的相关立法问题内部意见还不是特别的统一。并且,一般的案件民众关注的都是非常表面化的一些现象,但工作人员对竞合犯一直都有着非常谨慎的处理原则,况且,竞合犯在生活中也是比较普遍的,个人觉得还是应该认识一下在我国关于竞合犯是什么意思?
一、在我国关于竞合犯是什么意思?
竞合犯,又称犯罪的竞合,是指不同的犯罪彼此交织在一起。竞合犯是由两个以上具体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同时适用于同一具体的犯罪事实,发生评价范围上的交叉、重合或者包容而形成的一种复杂犯罪形态,其基本特征是部分或者全部事实要素被数个刑法规范重复评价。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共犯形态相比,竞合犯呈现的是一种犯罪形态的微观世界。
就竞合犯的物质基础而言,有的只有一个危害行为,有的则包括两个以上的危害行为。就发生竞合的原因而言,竞合犯有的是由于危害行为的特殊性造成的,有的是由于立法中的规范交错现象造成的。就数罪之间的竞合程度而言,竞合犯既有交叉关系,也有重合关系或包容关系。竞合犯问题跨越犯罪论与刑罚论两个领域,涉及行为单复确定、罪数判断、刑法规范适用选择等一系列问题,许多方面难以归纳出明确统一的处理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竞合犯是形成“疑难案件”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主观特征
是指行为人必须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而实施犯罪行为。首先,必须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既可以是故意或过失的意图,既可以是单一或概括的意图。其次,该犯罪意图支配或派生出数个不同的具体罪过。既可以包括数个内容不同的犯罪故意或犯罪过失,也可以包括一个犯罪故意和一个犯罪过失。
三、客观特征
1、行为人只实施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即受一个犯罪意图支配的数个具体罪过,必须体现于一个危害社会行为之中。
2、行为人所实施的一个危害行为,必须侵犯数个不同的直接客体。一般来说,这一个危害行为也同时直接作用于体现不同直接客体的数个犯罪对象。
四、法律特征
行为人所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同时触犯数个罪名。所谓数个罪名,是指刑法分则明确规定的不同种的罪名。想象竞合,从一重处断原则。法条竞合,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处断原则(而非从一重处断,即使特别法的处罚比普通法轻,也要按特别法处罚)。它们的区别:
1、法条竞合一般是实施一个危害行为,一个罪过,一个危害结果,触犯数个罪名;想象竞合一般是实施一个危害行为,数个罪过,几个危害结果,触犯数个罪名。(注意这是一般的情况)
2、法条竞合是因为法律的交叉或包含规定;想象竞合并没有法条的这种关系。
3、法条竞合的数罪有交叉或包含的关系;想象竞合的数罪没有这种关系。
4、法条竞合适用特别法法优于普通法的处罚原则。
说到竞合犯,因为目前我国刑法中竞合犯是包括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的,但整体程度上来说都是因为他们所触犯的罪名最起码都是两个以上的,但是这两种以上的罪名在犯罪手段,犯罪事实,包括目的等方面都是存在着互相交融的这种关系的,例如,在故意杀人以后,因为害怕败露所以把不小心看到的人也直接杀害了。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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