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自由美好的,关于婚姻,婚姻法中规定,婚姻实行婚姻自由原则,婚姻的行为必须是结婚双方都自愿的,都同意的行为,任何包办的,操办的婚姻都是不允许的,包括胁迫的婚姻。那么关于胁迫婚属于什么婚姻?
一、胁迫婚属于什么婚姻
可撤销婚姻的事由只能限于因胁迫而结婚,受胁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该婚姻。以下内容是关于婚姻被胁迫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解决方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们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情形解读
从法条中可以看出,可撤销婚姻的事由只限于因胁迫而结婚的情形,撤销机关是法院或者婚姻登记机关。本条法律保护妇女的权益,妇女在社会的地位中往往处于弱势,法律更倾向于保护女性,受胁迫登记结婚之日起一年内,受胁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该婚姻。如果是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法律考虑到其人身受到限制,所以另行规定了恢复人生自由之日开始对时效进行计算。
撤销权人
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撤销时间
上述法条中规定的一年,司法解释有注明,这里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请求权人行使撤销婚姻请求权的期间是除斥期间,就是说,权利人在这个期间内如果不行使权利,法定期间届满,就会发生该项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请求权人不能请求撤销其婚姻,只能通过离婚来解除其婚姻关系。
由此可以看出,权利的行使是有明确的时间规定的,如果权利人知道有该项权利,而不积极主动的去行使,而是消极被动的等待,时效届满失去该项权利,那么我们可以看做是权利人对其享有该项权利的放弃,放弃之后法律则不再保护,如果权利人事后在想要行使此权利,则只能通过诉讼离婚来处理了。
胁迫婚属于什么婚姻?胁迫婚姻属于可撤销的婚姻,胁迫的行为,就是行为人利用当事人的财产或者是其他权利来胁迫其结婚的行为,属于明显的违法的行为,如果遇到这样的情况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或者是结婚登记机关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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