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土地使用税征收的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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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肥市的市民平时居住在本地的时候肯定会用到的资源就是脚下的土地,但是既然是不是私人的财产就需要给作为所有者的国家缴纳费用以抵消使用的成本,也就是土地使用税。那么,合肥市土地使用税征收的规定是什么呢?其实这些规定主要是给予市民和机关固定的标准进行缴纳和征收。下面一起来看看具体的规定是什么。
合肥市土地使用税征收的规定是什么?

合肥市的市民平时居住在本地的时候肯定会用到的资源就是脚下的土地,但是既然是不是私人的财产就需要给作为所有者的国家缴纳费用以抵消使用的成本,也就是土地使用税。那么,合肥市土地使用税征收的规定是什么呢?其实这些规定主要是给予市民和机关固定的标准进行缴纳和征收。下面一起来看看具体的规定是什么。

合肥市土地使用税征收的规定是什么?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0.5元至10元;

二、中等城市0.4元至8元;

三、小城市0.3元至6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元至4元。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前条所列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条 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综上所述,合肥市的市民或者政府机关在面对土地使用税的征收业务的时候必须谨遵上述规定,否则对于双方而言违法的征税行为将会直接影响到市民的信誉以及政府机关的形象。如果对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还有什么问题可以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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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税在各种税中历史最久,并为各国普遍采用。最初的土地税,以土地大小定税额多少,继而以产量(产值)或土壤肥瘠的程度定税率的等级,也有的以土地价格为征税标准。
北京市地税局于近日下发了《关于调整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的公告》,对基准地价办公用途土地级别范围,进行了重新确定,并于1月1日起执行。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土地登记税额方案〉的通知》(京地税二[1995]398号)的规定:
1、一级土地每平方米年应纳税额10元;
2、二级土地每平方米年应纳税额8元;
3、土地每平方米年应纳税额6元;
4、四级土地每平方米年应纳税额4元;
5、五级土地每平方米年应纳税额1元;
6、六级土地每平方米年应纳税额0.5元。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财政机关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道路、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税制设计不合理、税收调节力度不够
一是内外资之间、城乡之间税制不统一。如城镇土地使用税只向国内企业、个人征收,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不征收,且该税只向城镇和工矿企业征收,对城镇以外的乡镇企业用地不征收,对外资企业征收的只是场地使用费。耕地占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也只对内开征。二是和地方税权划分不清。一方面地方仅拥有征管权,难以调动地方积极性;另一方面,土地税收法规在制定时又给地方留下了太多的空白,不利于税政统一。三是一些税种、税目设置复杂,难以征收。比如土地增值税在30%~60%之间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由于对增值额不好计算。缺乏专业评估人员,致使在实践中难以有效征收。四是在土地保有环节税负过轻。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四档幅度税额。最高税额仅为10元/平方米,虽然对超限额部分土地有规定税额3倍至5倍的加成征收,但实施效果不太理想,致使土地保有成本过低,容易造成土地的闲置与浪费,难以发挥土地税制应有的调节财富分配的功能。
土地税收征管的配套措施不完善
中国目前的财产登记制度不健全,尤其是缺乏私有财产登记制度,出现了公有财产为私有财产的非法行为,致使税源流失。同时,与土地税收密切相关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和房地产税收评估政策不健全。应当看到,以市场价值为计税依据是土地税制改革的必然趋势,需要定期对土地、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这就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税务部门内部现有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人员的素质难以适应税收征管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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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土地使用税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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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有哪些,怎样不交土地使用税
[律师回复] 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有哪些,怎样不交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等。其中,城市是指经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复。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列入大、中、小城市和县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多少不同。为了防止长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倍-5倍范围内加成征税。
怎样不交土地使用税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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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征地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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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征收土地使用税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征收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其计算公式如下: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
(一)大城市
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
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土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其中,城市是指经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服。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列入大、中、小城市和县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多少不同。为了防止长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倍-5倍范围内加成征税。
对于公园、名胜、寺庙及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单位使用的土地,城镇、街道、公共设施用地、铁路、机场、港区、车站、管理交通运输用地及水利工程,农、林、牧、渔、果生产基地用地,以及个人非营业建房用地等,均免征土地使用税。为了鼓励利用荒地、滩涂等土地,对经过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废土地,给予10年期限的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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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
吉林市土地使用税需要根据不同地区的土地范围划分进行征收。根据相关的税收条例等,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进行计算,对象需要分为单位和个人分别征收。税额的标准需要根据不同的土地范围以及上年的收入等等进行具体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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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何分期缴纳应问一问你企业的税务专管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此条规定,结合你单位的情况,应该从09年12月起开始申报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量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是两种不同的税,土地使用税是对土地使用者征收的,而房产税是对房屋进行征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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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征收土地使用税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征收土地使用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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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城市
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
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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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城市是指经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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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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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土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其中,城市是指经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服。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列入大、中、小城市和县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多少不同。为了防止长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倍-5倍范围内加成征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怎么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大城市
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
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方法。
土地使用税计算方法以及时间起算点
年应纳税额=∑(各级次应税土地面积×该级次土地单位税额)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每年
4、10月的前15日内。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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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使用税的对象有哪些,土地使用税是如何征收的呢
[律师回复] 土地使用税是如何征收的,征税对象包括哪些 1、土地使用税是如何征收的 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其税额标准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确定,在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之间。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单位税额各地差异较大,请咨询您所在地地方税务局。 2、土地使用税方法如下: 1、土地使用税按面积缴纳,每季度缴一次。 2、房产税计税基数问题:不单单是固定资产下的房产项目记载金额,应加土地购置价、开发土地成本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及印花税、办证费,再加核心空调、智能化楼宇设备、新建建筑物初次装修费、采暖锅炉等与房产不可分割的设备、给排水、采暖、消防设备价值。 3、土地纳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时有一特殊情况:宗地容积率低0.5的,按房产面积的2倍计算并确定房产原值的地价外,宗地容积率高于0.5的,一律按地价全额计入房产税。 4、“大地小房”即宗地容积率低于0. 5,按房产面积的2倍计算并确定计入房产地价。 5、容积率,是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房产税计税基数确定后,乘以70%,再按 1.2% 计算应纳税额。 3、土地征收对象
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包括什么,怎样不交土地使用税
[律师回复] 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有哪些,怎样不交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等。其中,城市是指经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复。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列入大、中、小城市和县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多少不同。为了防止长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倍-5倍范围内加成征税。
怎样不交土地使用税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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