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放弃小孩探视权能否改判?

最新修订 | 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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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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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当今社会中,离婚的案件越来越多,那么因为离婚许多子女不能跟父母同时生活在一起,长久来说,这并不是有助于孩子的健康发展,那么为了弥补这一点,国家会赋予不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家长一项权利,那就是探视权,国家也规定了探视权不能被他人剥夺,也不能进行放弃,现在就有人咨询小编协议离婚后放弃小孩探视权能否改判吗?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解答一下相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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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社会中,离婚的案件越来越多,那么因为离婚许多子女不能跟父母同时生活在一起,长久来说,这并不是有助于孩子的健康发展,那么为了弥补这一点,国家会赋予不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家长一项权利,那就是探视权,国家也规定了探视权不能被他人剥夺,也不能进行放弃,现在就有人咨询小编协议离婚后放弃小孩探视权能否改判吗?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解答一下相关的问题。

离婚后,父或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是基于亲缘关系而具有的一种人身权利,不因夫妻关系的终结而割断。为了保障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探视孩子的权利,法律明确规定,另一方有协助探望的义务。探视有逗留性探视和看望性探视两种,前者是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人可以在一段时间内将孩子接回共同生活,后者则仅仅允许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另一方家中或者指定地点探望。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等由当事人充分协商,协商不成的,则由法院判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不仅仅是一种权利,同时也是一种义务,而且,这种权利和义务不是离婚双方之间可以自由处分的权利义务。因此,涉及未成年子女切身利益的权利义务内容,如探望权等,离婚双方是不能作任意处置的,即使进行了处置,这种处置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性质上没有发生改变,只不过双方行使这种权利义务的方式有所不同,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通过具体和直接的照顾、教育等抚养行为来实现和履行其对子女的抚养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的抚养权利和抚养义务,则主要通过探望和负担抚养费等方式来实现和履行。因此,离婚双方是无权通过协议方式自行放弃对子女的探望权的。不仅如此,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对方实现和履行对子女的抚养权利义务行为还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另外,从婚姻法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规定的措辞来看,探望权只能依照法定程序由法院中止,不存在可以由离婚双方协议放弃的可能。

几年之后,等孩子长大了,有了自己的独立思想,难道依然不允许孩子留宿母亲家中吗?根据规定,民事判决书一旦生效即产生既判力,不得任意撤销或变更,当事人亦不得再就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诉,如果因实际情况的变更,请求探望一方与抚养孩子一方就探望问题协商不成的,能否再次就探望权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变更探望方式?

法律对此虽无明确规定,但作为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可以参照离婚案中对抚养费、抚养权的变更规定,在当事人遇到新的情况时,应支持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再次起诉要求变更探视方式。

那么从上文中,我们可以得出,即使在离婚协议中放弃了探视权,但是在法律中也是不被认可的,同时也解答了协议离婚后放弃小孩探视权能否改判的问题,其实我们要知道探视权是为了保证可以定期与子女进行团聚,从而可以减轻父母离婚对孩子造成的情感伤害,所以这项权利也是为了保证孩子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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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于________年___月___日协议离婚,现就双方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权等相关事宜,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的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被扶养人(基本信息),原由女方抚养。双方协商同意自_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儿子随男方生活,其抚养权归男方。
2、被扶养人的抚养费及支付方式
抚养费: 从_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由男方每月付给女方____元作为孩子________ 的抚养费(直至满十八岁周岁)。
3、探视权
(1)女方对孩子享有探望权。
(2)探望时间及方式的约定。
4、如遇其它未尽事宜或应时事宜,按照一切有利于孩子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
5、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派出所办理孩子的户口迁移手续。
甲方:
乙方:
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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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放弃探视权可以吗离婚后放弃探视权有效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都知道,我们中国自从实行婚姻自由制度之后,无论是自由恋爱,分手还是结婚离婚都相对以前来说更常见了,封建时期,一般都是由自己的父母包办自己的婚姻,特别是女性,在封建时期基本是没有话语权的,那么离婚后放弃探视权有效吗
一、离婚后放弃探视权有效吗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或母亲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这是处理父母子女关系和子女抚养纠纷的基本原则。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不仅仅是一种权利,同时也是一种义务,而且,这种权利和义务不是离婚双方之间可以自由处分的权利义务。因此,涉及未成年子女切身利益的权利义务内容,如探望权等,离婚双方是不能作任意处置的,即使进行了处置,这种处置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性质上没有发生改变,只不过双方行使这种权利义务的方式有所不同,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通过具体和直接的照顾、教育等抚养行为来实现和履行其对子女的抚养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的抚养权利和抚养义务,则主要通过探望和负担抚养费等方式来实现和履行。因此,离婚双方是无权通过协议方式自行放弃对子女的探望权的。不仅如此,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对方实现和履行对子女的抚养权利义务行为还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另外,从婚姻法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规定的措辞来看,探望权只能依照法定程序由中止,不存在可以由离婚双方协议放弃的可能。
二、不遵守离婚协议的约定,非抚养方频繁探望子女,抚养方提出异议的,应如何处理《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实践中,离异后的父或母频繁探望子女,或违反探望的约定或规定会见子女,以致干扰了子女的正常生活,影响其身心健康。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在下列4种情形下,未成年子女及其监护人可以向请求中止父或母探望的权利:
(1)患有严重精神病或者烈性传染性疾病的;
(2)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子女的;
(3)探望权人与子女关系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4)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应当中止其探望权的事由。如果非直接抚养方违反协议,频繁探望子女,且事实上影响了子女的身心健康,双方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直接抚养方可以向,请求中止对方的探望权。但是,如果非直接抚养方改正其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探望行为的,经确认可以恢复其探望子女的权利。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或母亲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这是处理父母子女关系和子女抚养纠纷的基本原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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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遇其它未尽事宜或应时事宜,按照一切有利于孩子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
5、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派出所办理孩子的户口迁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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