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础资质与业务定调
该律师毕业于宁夏大学,拥有学士学位,自2020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现为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吴忠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服务地区为宁夏吴忠,联系地址位于宁夏吴忠市盐池县西大街227号供销社办公楼2楼及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路35银基大厦十一层。其主要从事民商事、建设工程、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还是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擅长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民商纠纷、刑事辩护等领域,执业至今年均办理案件180件。
案件事实客观梳理:确认劳动关系争议起因
申请人为一女性,请求依法确认其父亲与第一被申请人XXX公司、第二被申请人XXX公司自XXXX年7月19日至XXXX年10月7日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于2025年10月27日向X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审查后决定立案并依法组成仲裁合议庭。
证据链条构建/审查实况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申请人主张的XXXX年9月至XXXX年10月4日之外的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及有效证据支撑。这表明在证据审查方面,相关证据未能充分证明这部分时间段的劳动关系。
庭审程序推进与裁判文书结果还原
仲裁委于2025年11月21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申请人追加被申请人及增加仲裁请求,仲裁委又于2025年12月12日再次开庭进行审理。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第一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该律师)、第二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第三人到庭参加庭审活动。最终,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仲裁庭经合议后裁决:XXX与第二被申请人自XXXX年9月至XXXX年10月4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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