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怎么确定?

最新修订 | 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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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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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怎么确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按规定的税额对土地使用者征收的一种税,缴纳期限一般由各地区的人民政府规定,缴纳数额需要根据实际使用面积来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新建商品房自交房交房次月起算,存量房和出租房等详情律图小编下面为你详细解答。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怎么确定?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以出让或者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纳税义务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例如:几个单位共有一块土地使用权,一方占60%,另两方各占20%,如果算出的税额为100万,则分别按60、20、20的数额负担土地使用税。

三、定义: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资源税。

四、税额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方法。

城镇的土地使用者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根据地区城市发展程度来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购置存量房、出租或出借、出让或转让不同要求不同时间来决定,新征耕地满1年开始缴纳,新征非耕地,次月开始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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