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合同如何诉讼的问题,该如何确定?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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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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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众多合同问题中,房地产问题相当的多,很多人对房地产存在很多问题,比如说建筑归属权问题如何裁定?建筑合同如何诉讼?诉讼的主体又是谁呢?这些问题都有待于被解释,为此针对建筑合同如何诉讼的问题,本文将从以下进行说明。
建筑合同如何诉讼的问题,该如何确定?

在众多合同问题中,房地产问题相当的多,很多人对房地产存在很多问题,比如说建筑归属权问题如何裁定?建筑合同如何诉讼?诉讼的主体又是谁呢?这些问题都有待于被解释,为此针对建筑合同如何诉讼的问题,本文将从以下进行说明。

建筑合同纠纷的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承包人,然而企业中会有子公司分公司等。那么建筑合同案件的诉讼主体中,原告是谁,被告是谁,共同被告又是谁?比如借用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所签订合同的主体是谁?就上述问题,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当事人指发包人与承包人。

企业可按合同约定确定相应的对方当事人。但企业本身主体又较为复杂,设有子公司、分公司、工程处、项目经理部。其中子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权成为民事诉讼的原告或被告。

分公司若领有工商部门营业执照的,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也享有民诉土体资格。而工程处是否能成为民诉主体,要看是否经工商部门登记。而项目经理不具法人资格,也非独立核算的内部机构,无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与被诉。

另外施工企业名称变更情况较多,诉讼中应以变更后的经济实体为诉讼当事人,并向法院提供工商部门变更登记资料。被告主体错误后,在起诉标的较大情况下,原告人与其撤诉后重新起诉,倒不如让主审法院驳回本方诉请,原因在于原告撤诉还需承担50%的受理费,而裁定驳回时原告只需承担受理费50元。

原告起诉时,如被告属企业法人时,原告不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影响法院审理判决;如被告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则原告应提交被告已经工商部门注册的依据,否则法院很可能以“原告末充分举证证明被告已经工商部门登记,从而无法证明被告具合格主体资格”为由,驳回原告起诉。

如何正确确定建筑合同案件的诉讼主体

一、借用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所签合同的主体问题。

任何借用和出借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行为均是违法的。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第三人借用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因此造成质量缺陷或者其他损失的,应列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第三人和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出借人为共同被告,并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建设单位内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职能部门所签的合同主体问题。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建设单位内部的职能部门或者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财产,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也就不能对外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但实践中,不少建设工程合同是有这些职能部门签定的,加盖的也是职能部门的公章。从诉讼主体上看,职能部门毕竟不能是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因此,这类案件应当由建设单位作为被告并承担民事责任。

三、建设单位的分支机构所签的合同主体问题。

新《民法总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因此,建设工程分公司以分公司的名义和他人签订合同的,实践中应该列分公司和公司为共同被告。

四、实行总、分包的工程发生纠纷后的诉讼主体问题。

按照我国建筑法有关规定,总包企业可以将主体以外的其他分部工程分包给其他建筑企业,但须对整个建设工程的质量负责。如果分包人与发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区别不同情形确定诉讼当事人:

1、分包人是总包人的下属企业,或与总包人存在隶属关系的,虽然下属企业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仍应以总包人作为被告;

2、分包人与总包人没有隶属关系,但分包人因承建工程发生纠纷的,应以总包人为被告,分包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发包人、总包人和分包人三方协商,由总包人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转让给分包人的,则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与总包人无关,发生纠纷,应以发包人和受让人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五、因承包人转包发生纠纷后的诉讼主体问题。

《建筑法》明确禁止承包人将承包的工程转包他人。对在转包工程和非法分包的工程纠纷中,违法转包工程所签订的合同都是无效的。因此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应由承包人和转包人作为共同诉讼主体,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六、筹建处、指挥部等临时性机构发包工程发生纠纷后的诉讼主体问题。

由于临时性机构虽然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但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仅是一个工程建设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只是代行建设单位的临时职责而,当建设工程竣工后,该机构随之撤销。审判实践中,对于该类纠纷主体的确定,应考虑所涉及工程的投资单位和竣工工程的最后归口单位,遵循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列该工程的归口单位或者组织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如果归口单位不明确的,可以列投资单位或者工程主管部门为当事人。

综上所述,为了确保能够解决建筑合同的诉讼问题,本文首先是确定了诉讼的主体,主要是资质类主体、职能部门签署的主体、分支机构所签的主体。其次是分析了诉讼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工程纠纷问题、转包纠纷、发包工程纠纷等问题。如果对建筑合同如何诉讼仍有疑问,可咨询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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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的诉讼主体是
[律师回复] 一、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主体资格发包方的主体资格:具有财产,能够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主体都可以成为发包方,包括法人单位、其他组织、公民、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联营体等。承包方的主体资格:一是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是必须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即必须具有营业执照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资质等级。依据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五条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二、建筑工程合同的诉讼主体 1、建设单位内部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职能部门或下属机构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产生纠纷后,应以该建设单位为诉讼主体,或应诉。 2、建筑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工程处、工区、项目经理部、建筑队等)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产生纠纷后,一般以该分支机构作为诉讼主体,如该分支机构不具有的财产,则应追加该建筑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3、借用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他人名义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涉诉后,由借用人和出借人为共同诉讼人,或应诉。 4、共同承包或联合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产生纠纷后,应以共同承包人为共同诉讼人,或应诉;如共同承包人组成联营体,且具备法人资格的,则以该联营体为诉讼主体。两个以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作建设工程并对合作建设工程享有共同权益的,其中合作一方因与工程的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纠纷的,其他合作建设方应列为共同原、被告。 5、实行总分包办法的建筑工程,因分包工程产生纠纷后,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应作为共同诉讼人,或应诉;如果分包人总承包人,则以分包合同主体作诉讼主体,是否列建设单位为第三人,视具体案情而定。 6、涉及个体建筑队或个人合伙建筑队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产生纠纷后,一般应以个体建筑队或个人合伙建筑队为诉讼主体。 7、挂靠经营关系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签订的承包合同,一般应以挂靠经营者和被挂靠单位为共同诉讼人,或应诉。(最高《民诉法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不愿的,施工人可作为原告,不必将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原告 8、因转包产生的合同纠纷,如发包人,应列转包人和被转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如因转包合同产生纠纷,以转包人和被转包人为诉讼主体,建设单位列为第三人;多层次转包的,除诉讼当事人外,应将其它各方列为第三人。 9、以筹建或临时机构的名义发包工程,涉讼后,如果该单位已经合法批准成立,应由其作为诉讼主体或应诉;如该单位仅是临时性的机构,尚未办理正式审批手续的,或该临时机构被撤销的,由成立或开办该单位的组织进行或应诉。 10、实行承包经营的施工企业,产生纠纷后,如果该企业是法人组织,则由该企业为诉讼主体,或应诉;如果该企业不是法人组织,则列发包人和承包企业为共同当事人,参加诉讼。1 1、因拖欠工程款引起的纠纷,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合同转包而由实际承包人承包人的,可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的当事人;承包人提出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并对其主张权利而发包人对承包人又负有义务的,可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当事人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转包经发包人同意,即属合同转让,应直接列发包人为被告。1 2、因工程质量引起的纠纷,发包人只承包人,在审理中查明有转包的,应追加实际施工人为被告,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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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问题有哪些?
建筑工程质量问题有模板工程:模板轴线偏位、标高不准、支模过程中出现凸肚、缩颈和翘曲,致砼料浇灌振捣时出现漏浆、跑模、或几何尺寸超出设计尺寸等;钢筋工程:钢筋规格,布筋间距尺寸与设计图纸不符,墙、柱、主筋偏位,楼板及悬挑板上筋下陷,同截面接头过多,绑扎及焊接不符合规范要求,骨架歪斜和基础钢筋倒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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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归属应该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首先,这条规定确定了一个一般规则:在多数情况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是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具有相对性。我国是公有制国家,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后,就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根据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合法建造房屋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取得建筑物的所有权。
其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所有作为通常情况,仍然存在这样的例外:在现在的城市房地产建设中,一部分市政公共设施,是通过开发商和有关部门约定,由开发商在房地产项目开发中配套建设,但是所有权归国家。这部分设施,其性质属于市政公用,其归属就应当按照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的事先约定来确定,而不是当然地归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后续通过房地产交易成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人也应当尊重这种权属划分。 另外还应当注意,这里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必须是合法建造产生的。对于非法占地、违规搭建的违法行为,土地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都明确规定了制裁措施,这种违章建筑是要被没收和的,不会产生合法的所有权。
建筑工程诉讼时,需要哪些证据?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2.工程各种往来函件、通知、答复等;3.各种会谈纪要;4.经过发包人或者工程师批准的承包人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现场实施情况记录;5.工程各项会议纪要;6.气象报告和资料,如有关温度、风力、雨雪的资料;7.施工现场记录,包括有关设计交底、设计变更、施工变更指令,工程材料和机械设备的采购、验收与使用等方面的凭证及材料供应清单、合格证书,工程现场水、电、道路等开通、封闭的记录,停水、停电等各种干扰事件的时间和影响记录等。8.工程有关照片和录象等;9.袱单递竿郛放店虱锭僵施工日记、备忘录等;10.发包人或者工程师签认的签证;11.发包人或者工程师发布的各种书面指令和确认书,以及承包人的要求、请求、通知书等;12.工程中的各种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13.工地的交接记录(应注明交接日期,场地平整情况,水、电、路情况等),图纸和各种资料交接记录。14.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采购、订货、运输、进场,使用方面的记录、凭证和报表等;15.市场行情资料,包括市场价格、官方的物价指数、工资指数、银行的外汇比率等公布材料;16.投标前发包人提供的参考资料和现场资料;17.工程结算资料、财务报告、财务凭证等;18.各种会计核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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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出问题谁的责任
工程出问题一般由承包方承担责任。但如果工程竣工后通过了验收、质量没有问题,事后在使用中出现泄漏的,只要没有证据证明是施工时的问题,就不能追究施工人员的责任。责任应由造成事故的不当使用者、或是工程的维护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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